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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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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On the Internet, nobody knows you're a dog)是一句互联网上的常用语,因为作为《纽约客》1993年7月5日刊登的一则由彼得·施泰纳(Peter Steiner)创作的漫画的标题而变得流行。 这则漫画中有两只狗:一只坐在计算机前的一张椅子上,与坐在地板上的另一只狗说漫画的标题:“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时至2000年,这一漫画是《纽约客》中被重印最多的一则漫画,施泰纳因为此漫画的重印而赚取了超过50 000美元。

历史编辑本段回目录

“ 我不太能理解它被如此广泛地认识这一事实。 ” 
—彼得·施泰纳
 
漫画家彼得·施泰纳自从1980年开始就为《纽约客》创作。他说道,这则漫画一开始没有吸引太多的注意,但后来却有了它自己的“生命”。施泰纳觉得,这就和创建了表情符号的人一样。[1]实际上,当创作漫画的时候施泰纳对互联网没有什么兴趣,尽管他有一个在线的帐号。他回忆道,当时并没有在漫画上加什么“深层”的意义,只是在用一种“编写标题”方式来创作罢了。

作为对互联网隐私的评论编辑本段回目录

这则漫画体现了一种对互联网的理解,强调用户能够以一种不透露个人信息的方式来发送或接受信息的能力。劳伦斯·莱西格认为这是因为TCP/IP协议不强迫用户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尽管用户本地的互联网接入点(如某些大学)可能要求用户实名上网,尽管这样,用户的信息也是由本地互联网接入点保管,不作为在互联网传输信息的一部分。 

作为对互联网社会学的评论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项由莫拉翰·马丁和舒马赫(Morahan-Martin and Schumacher)在2000年做出的关于互联网使用的复杂性的研究讨论了这个现象,他们认为表示计算机屏幕前自己的身份的能力可能是上网的复杂性体现之一。这一常用语可以用于“表示赛博空间将会是自由化的,因为性别,种族,年龄,外貌,甚至于‘狗性’都可以不提供,甚至可以编造或者创造性地夸张这些属性,以达到合法或非法的目的”,这是对Usenet的关键人物约翰·吉尔摩1996年的理解的共鸣。这一短语同时暗示了“计算机扮装”的可能,一个用户可以将自己装扮成不同性别,年龄,种族,等等。在另一个层次上,“狗将自己装扮的自由,是一种‘升级’为一种特权组成员的自由,比如狗可以将自己升级为能够访问互联网的人类计算机用户。” 在2007年,这则漫画被用于描述一个17岁的网站创建者是怎样被误认为是一个富有经验的专业互联网使用者,另外作为WikiScanner,能够将维基百科的匿名编辑与拥有该IP地址的企业联系起来的一个程序,的一个隐喻。 这可能还与使用互联网于恋童有一定的相关性。

影响编辑本段回目录

这则漫画引出了阿伦·大卫·珀金斯的《没人知道我是一条狗》的上映。这一剧集围绕着六个不同的人展开,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无法与其他人很好地交流,却因为匿名性,在互联网上找到了社会化的勇气。
Peter "Cool Man" Steiner (January 22, 1917 – November 12, 2007) 
1995年时,比尔·盖茨支付了200美元的版权费,在他的《未来之路》(The Road Ahead)中使用这一漫画。

在互联网上 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如今,没有听说过这句名言的人恐怕已经很难找到。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别人无法知道你是谁。有人戏谑:假若一条狗会敲打键盘,在网上,也许有人会把它当做一个心仪已久的梦中情人。然而,时过境迁,“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基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出于偷窥、商业或管制等目的而想方设法了解“你到底是谁”的个人和组织与日俱增。可以毫不危言耸听地讲,眼下,不仅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且还知道你是一条什么样的“狗”。

  谁知道你是一条“狗”呢?不说别人,“狗狗”就知道你是一条“狗”。不过,此“狗狗”不喜欢人家叫它“狗狗”,去年就其中文名字改叫“谷歌”了。

  且看谷歌等互联网公司是如何窥探用户的隐私的。近年来,成长的互联网公司在不断地拓宽自己的服务领域,从E-mail邮箱、博客、加速网页浏览的软件、数字图书馆、网络地图到网上支付等等。这其中的每一项业务都免不了对于用户信息的搜集,你在网上读了些什么、你曾去过哪些网站、你通过E-mail与谁联络——你在网上的这些所作所为,互联网公司尽收眼底。这也难怪谷歌的首席执行官埃里克·施密特曾经不无自豪地说“收集更多的个人数据是谷歌得以发展的关键”。在谷歌掌握用户大量信息的情况下,难道它不知道你到底是不是一条“狗”,抑或是一只什么样的“狗”?
  客观地看,谷歌之类的网络公司对你的信息搜集多多少少地讲还是带有一些正当的商业目的在内,但是一些“流氓狗”搜集你的信息则纯粹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具有明显的犯罪动机。这些“流氓狗”利用木马、流氓软件等工具记录你的电脑系统资料,你的个人信息,你的爱好兴趣,你的联系方式,你的网站访问,你的聊天记录,你的生活习惯,你的社交网络,甚至还有你的信息机密,比如你的用户名和密码。有时会伸出手来,给你弹出几个广告窗口,或者改改你的浏览器首页,甚至顺手拿走你的账户密码。不仅让你在网络上已然赤身裸体,而且还会让你蒙受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网络空间“正从相对自由的世界走向完全受控的世界”,而且这一趋向越来越明显,按照全球最负盛名的网络法律专家劳伦斯·莱斯格的话说:“这一走向预示了一个高度规制的网络的出现——不是自由主义的乌托邦,不是你的父辈们所知晓的网络,而是具有控制特性的网络。换言之,这将是背离早期因特网初衷的网络。”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曾经是网络上最著名的一句话,这是人们从网络的特性上,针对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所作的颇有几分夸张的描述。网络确实改变了过去那种社会交往与控制的模式,给人们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信息空间。

  然而,在互联网上真的会永远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吗?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在互联网上,无法对网络空间进行限制。它“无法被规制”,它“天生的能力”就是抵制规制。这是网络与生俱来的性质和本质。政府对那里的行为的约束力相当有限。从本质上说,网络是一个缺乏控制的空间。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可向任何人及任何地方发表作品。网络允许作品得以发表而免于审查、编辑或承担责任。人们可以写其所想,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将作品粘贴到全世界的机器上。几个小时之内,作品将流传四方。网络取缔了现实空间中最主要的言论制约因素——出版者与作者的分离。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有人甚至在一篇宣言中高调喊出:“我们拒绝国王、总统和投票。我们坚信基本的共识——让代码运行。”(参见《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中信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事实将证明这只是“网络自由主义者”的一厢情愿。随着固有统治力量对网络认识的不断加深,在世俗社会中发挥规制性作用的力量仍将在网络中发挥主导作用,网络世界仍将是世俗社会在互联网上的延续。

  关于这一点,新闻传播学著名学者陈力丹教授早有所言:在《论网络传播的自由与控制》(《新闻与传播研究》一九九九年第三期)一文中,针对网络实现了人类历史上最彻底的传播自由这种乐观的看法,陈力丹认为,现在技术上对网络的硬性控制暂时未跟上,给人一种假象,似乎因特网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乐园。这只意味着权力组织尚缺乏管理经验,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管理能力。因特网给权力组织出了个难题,可能暂时削弱了控制力量,但从长远看,硬性的控制会以同样大的科技手段实现,技术上获得自由和从技术上予以控制,从来是身影关系。

  对网络的规制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商业方面的,另外一个来自于政府。规制的主要工具就是代码。在网络空间里,代码就是法律,对代码的控制就是权力。代码造就了网络空间的软件和硬件,并决定如何来规制该空间。“代码导致了规则的不同,进而区分出了网络空间的不同部分。在一些地方生活相当自由,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则受约束。这种区别只是控制架构的不同,即代码的不同。”(同上书,第25页)商务活动是网络规制的主要助推力,随着网络正在被重新打造以适应商务活动的需要,既有的架构正被修修补补以便更有效地为商务活动服务,规制就是伴随着这种转变而产生的。换句话说,使商务活动成为可能的转变也就是使规制变得容易的改变。比如,为了商务活动的进行,商业力量建立的网络就要求支持身份验证,这就对网络实行了规制。(同上书第39页)政府为便于自己的管理,也要对塑造网络架构特质的代码进行规制,以使网络空间处在自己的高效控制之下。这就像政府力量(无论哪个国家)以往在对电话和电视进行规制时所做的那样。

  正如莱斯格所言,“在当前的世界中,我们会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代码作者们是立法者。他们决定因特网的缺省设置应当是什么,隐私是否将被保护,所允许的匿名程度,所保证的连接范围。他们是设置因特网本质之人,他们决定对网络进行编码,因而决定网络应该是怎样的。”(同上书,第75页)

  除了代码控制以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颁布法规等形式来对网络空间进行规制,这也是我们常常看到的。今年二月份以来,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对我国境内互联网站网上集中备案工作,规定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对拒不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关闭网站,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其接入服务。备案主体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网络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向其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之前,不得从事相关信息服务。根据最新消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6月30日前尚未向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的境内互联网站实施暂时关闭,被暂时关闭的网站务必在7月1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否则将被关闭。

  另据《新京报》6月16日报道,北京市正在招聘、培训4000余名网络保安员,这些“网络安全员”将进入全市800多家网吧及3000多家网络接入服务单位,通过网络监控,为服务单位及时删除各种不良信息,协助服务单位保障其网络的安全运行。入职后,网络保安员一旦发现有人光临黄色网站、在网上“钓鱼”、发布虚假信息,将立即叫停、报警。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商业力量和政府力量正在以看得见的手或看不见的手从网络架构、市场、法律和社会规范等方面对网络空间的行为进行规制。网络空间“正从相对自由的世界走向完全受控的世界”,而且这一趋向越来越明显,按照莱斯格的话说:“这一走向预示了一个高度规制的网络的出现——不是自由主义的乌托邦,不是你的父辈们所知晓的网络,而是具有控制特性的网络。换言之,这将是背离早期因特网初衷的网络。”所以,今后,在网络上不仅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且还知道你是一条猎犬还是一条牧羊狗。

网络隐私:大伙都知道你是一条狗编辑本段回目录

早在十年前,美国《时代》便以“隐私之死”的封面标题,表达了网络时代的隐私问题;2006年,美国网站评出2007年十大科技趋势,其中一项便是“网络隐私威胁日益加重”。 

    被偷窥的隐私 
  社会学研究者早就说过,偷窥是人的天性,对于别人的隐私,人们有着顽固的好奇心,而网络对于信息传播的便捷和宽泛,显然为这种好奇心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资深网民林林发现她被偷窥了。那个偷窥她的“针眼”就开在她的MSN上。8月31日那天晚上,她与朋友在msn上聊天到第二日凌晨两点才睡。早上5点多时,好朋友敏敏的电话吵醒了她:“你最近是不是没有钱花?”“你怎么知道?是不是要请我吃饭?”“昨晚2点你在线上发信息给我啊”,紧接着马上加了一句,“我今天就给你打款过去。” 
  林林彻底醒来,爬起来打开电脑,QQ登上了,MSN却没法登录。她给敏敏打去电话说没有向她借钱,敏敏却委屈地说“我又没有要你还”,引起小小一点误会。早上6点多的时候,林林又接到哥哥的电话,然后就是朋友麦、若等,相继来了电话,要么是邮件让他们电脑黑了屏,要么是来问借钱的事……最后证明,有人盗取了林林的MSN号,然后进行不法行为。“我寒……可怜我很多国外朋友的资料只在上面有”,林林诉苦。 
  9月18日,网友lily也遇到了相似的烦恼,她的QQ号又被盗了。她说已经记不得这是第几次被盗,前前后后注册过的号码都该有10几个了。第一次被盗QQ号,是在大学快毕业的时候,lily说那次真的急得寝食难安,不仅因为与朋友联系不方便了,最重要的是,觉得那是自己的一段珍贵的记忆。那是一个5位数的QQ号码,从大一用到大四。虽然丢了QQ号码,没有物质上的损失,但觉得很伤心,“那些好友就再也找不回来了,而我曾经的青春经历与记忆就这样被残忍地剥夺与丢弃了。” 
  65%的被调查人至少丢过一次QQ号,这是互联网公司奇虎最近做的一项调查。事实上,如果你上网时间不算太短,你的私人邮箱可能经常堆满各种面目可疑的邮件,你可能会接到莫名其妙的电话,发现你的个人资料被公开在网上。还有一群被称为“网络隐私贩子”的人,他们从事的职业便是通过各种手段在网络上搜索你的电话、住址、单位、家庭信息、爱好、生活习惯甚至是性取向,这些信息会被打包标价售卖给因为各种目的想靠近你的人。
 
  网络隐私失控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曾经是网络上最著名的一句话,但是,在网络隐私失控的今天,这句话说错了。事实上,即使你是一条狗,也可能被互联网技术“揪”出来晒晒。一本名为《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的书在网民中风靡,它“戳穿网络匿名的神话,全面曝光网民隐私泄露的惊人伤害”,并断言“那些以为自己在网络上的活动永远不会被人知道的网民,对互联网缺乏最基本的了解”。也就是看完该书作者令人心惊肉跳的陈述后,网友AMY毅然删掉了写了近两年的秘密博客中的所有内容,尽管觉得可惜,但她认定了加密措施形同虚设,西洋占星学中属于金牛座的她缺乏安全感。 
  AMY显然不是多虑。今年的石靖裸照事件,还有去年的“铜须门事件”,就是活生生的教训。 
  2006年4月12日深夜,一个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网友在网上发布了一个帖子,他以悲情丈夫的身份爆料说,其结婚六年的妻子,在一次网友聚会后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了一夜情。锋刃透骨寒还贴出了一段妻子与铜须的QQ聊天纪录,并且公布了铜须的QQ号。这个帖子在网络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点击率每天超过20万次。 
  “丑闻”帖发出两天后,即2006年4月14日,锋刃透骨寒在网上发表了声明,承认所指控的内容多为杜撰,并宣告“本ID人间蒸发”。但事情并未结束,有好事的网友很快调查出铜须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是燕山大学计算机专业大四的学生郑星,并将郑星的求职简历、家庭电话、手机号、学校电话,以及郑星和事件女主人公幽月儿的照片都公布在网上。接下来,网友发布了“江湖追杀令”,呼吁社会封杀铜须,掀起一场大规模的社会讨伐。 
  在这件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网络偷情故事中,铜须的隐私权在“人肉搜索引擎”面前显得非常脆弱。网友的行为到底是正义的道德批判,还是赤裸裸的隐私侵犯?很明显缺少一个强大而有力的裁判。
 
  早在十年前的1997年10月,美国《时代》杂志便以“隐私之死”的封面标题,表达了网络时代的隐私问题;2006年,美国著名网站Mercury news评出2007年十大科技趋势,其中一项便是“网络隐私威胁日益加重”。西方国家的经验是推出《个人数据保护法》,来防止黑客对个人电脑的入侵,并已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据了解,目前我国针对个人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探讨与研究,是从2003年开始,目前仍处在提案阶段。

网络美丽新世界:美丽难再?编辑本段回目录


这几天相信普通市民最为关注的是一个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但作为网民,更关注的可能是国务院的一个叫《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他们惊呼:网络规制时代开始了!
关于互联网最有名的一句话叫:“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On the Internet,nobody knows you're a dog).这句话最早出自美国著名杂志《纽约人》 (New Yorker)上一幅漫画的标题,作者彼得.斯坦纳(Peter Steiner),在1993年创作了一幅漫画——一条狗坐在计算机前敲击键盘与另外一条狗交谈,漫画的标题就是上面那句话后来我们记住了这句话,却把那幅漫画和作者彻底抛到了脑后。这句话,最形象、精辟地概括了互联网的最重要特性:匿名性。我们不得不承认,网络确实改变了过去那种社会交往与控制的模式,给人们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信息空间。
但今后,在网络上不仅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且还知道你是一条猎犬还是一条牧羊狗。这一方面是由于网络的发展,特别是个人博客的发展所致,博客是个人自我展示、自我表达、彼此分享和沟通的舞台。一个人即使使用匿名或者笔名,随着在博客中表达得越来越多(文字、图片、声音等各种方式),就必然逐渐接近真实的自我、现实真实的人物。所以,有观点认为博客世界是天然的实名制和准实名制的内在运作机制。另一方面就是法律规制。国务院法制办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答记者问中记者就曾问: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已有原则规定,为什么还要就权利人的这项权利单独制定行政法规?法制办负责人答,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上网计算机4560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统称作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以下统称互联网条约),赋予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该项权利规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国务院制定具体保护办法。《条例》就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制定的。
当然,这个条例绝对不是简单的法条重复,有许多内容还是有新意的。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在互联网上,无法对网络空间进行限制。它“无法被规制”,它“天生的能力”就是抵制规制。这是网络与生俱来的性质和本质。政府对那里的行为的约束力相当有限。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可向任何人及任何地方发表作品。网络允许作品得以发表而免于审查、编辑或承担责任。人们可以写其所想,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将作品粘贴到全世界的机器上。网络取缔了现实空间中最主要的言论制约因素——出版者与作者的分离。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有人甚至在一篇宣言中高调喊出:“我们拒绝国王、总统和投票。我们坚信基本的共识——让代码运行”(参见《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中信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对网络著作权人不啻是一个福音,像我这样爱写博客的人更是有利武器,我的作品也可能赚钱了(估计是空欢喜,因为现在已进入了人人开博客时代了,反之,由于上述限制,转载率可能要大大下降)。但对喜欢转载他人作品的人来说可能就要有些麻烦,要[ZT]“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会增添多少麻烦呵?(本人声明:本人博客内文章欢迎转载)。
我曾经为《法律博客周刊》起草过一个版权声明(讨论稿),内容是:法律博客周刊是依托法律博客(http://www.fyfz.cn/)而建立的无赢利电子刊物,仅为法律爱好者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提供便利,文章全部摘编自该博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故本周刊所载文章之版权归原文作者享有,凡使用本周刊所载文章,请通过本刊或直接与作者联系。凡认为本周刊侵犯其权利的作者,请向本周刊提供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本周刊承诺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但本刊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故本周刊依法享有汇编权,任何未经本周刊许可或同意使用本周刊版式及设计者,本刊将捉拿报官,严法究办。
再看法制办负责人的讲话,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规定了保护措施:一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是保护为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条例》不仅禁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而且还禁止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三是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条例》不仅禁止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而且禁止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四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为此,《条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或者删除、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书面通知,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还可以恢复与该作品的链接,同时转告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此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条例》还规定,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当然与原有法律保持了基本一致,还增加了权利滥用的限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我注意到最近媒体都在拿这个10万元说事,吸引人的眼球。但这里还有个限定语“损害公共利益的”,这个认定可能是个大问题,因为何为公共利益,可是个仁智个见的难题。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正巧手头有一个这样类型的案件,不知能否适用这一条,因为有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对网络的规制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商业方面的,另外一个来自于政府。规制的主要工具就是代码。在网络空间里,代码就是法律,对代码的控制就是权力。代码造就了网络空间的软件和硬件,并决定如何来规制该空间。正如莱斯格所言,“在当前的世界中,我们会越来越清楚地看到,代码作者们是立法者。他们决定因特网的缺省设置应当是什么,隐私是否将被保护,所允许的匿名程度,所保证的连接范围。他们是设置因特网本质之人,他们决定对网络进行编码,因而决定网络应该是怎样的。”除了代码控制以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颁布法规等形式来对网络空间进行规制。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商业力量和政府力量正在以看得见的手或看不见的手从网络架构、市场、法律和社会规范等方面对网络空间的行为进行规制。网络空间“正从相对自由的世界走向完全受控的世界”,而且这一趋向越来越明显,按照莱斯格的话说:“这一走向预示了一个高度规制的网络的出现——不是自由主义的乌托邦,不是你的父辈们所知晓的网络,而是具有控制特性的网络。换言之,这将是背离早期因特网初衷的网络”(部分观点摘自互联网)。
    世上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现实生活是这样,虚拟空间亦如此。

外部链接编辑本段回目录

  • (英文)The New Yorker Cartoon Bank online
  • (英文)Nobody Knows I'm a Dog production
  • (英文)Fleishman, Glenn(2000年12月14日).Cartoon Captures Spirit of the Internet.The New York Times.於2007年10月1日查閱.

  •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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