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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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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编辑本段回目录

WIPO 
C
A/39/13 Add. 2
原 文:法文
日 期:2003年8月15日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日 内 瓦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成 员 国 大 会

第 三 十 九 届 系 列 会 议
2003 年 9 月 22 日 至 10 月 1 日,日 内 瓦

国际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AZIZ BOUAZAOUI的研究报告

秘书处提交的文件

本文件中转载的研究报告是关于国际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四份研究报告之一,这些研究报告是受总干事的委托编写的,现作为文件A/39/13 Add.1至.4提交。如欲了解进一步背景信息,请参见文件A/39/13。
本研究报告的作者Aziz Bouazzaoui先生是是摩洛哥工业产权与贸易局(OMPIC)局长。
本研究报告中所表述的观点是作者个人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WIPO成员国或秘书处的观点。

国际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摩洛哥工业产权与贸易局(OMPIC)局长
Aziz Bouazaoui的研究报告

2003年6月

目     录

1. 引言 ………………………………………………………………3

2. 发明与革新 ………………………………………………………3

3. 发明的保护 ………………………………………………………6
    3.1 专利保护制度 ……………………………………………………7
    3.2 局限与优点 ………………………………………………………9
    3.3 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14

4. 国际专利制度 …………………………………………………………17
4.1 目前情况 …………………………………………………17
4.2 用户在国际专利制度中遇到的问题 ……………………21

5.   国际专利制度的前景 …………………………………………………………22

6.   在国家一级促进国际专利制度 ……………………………………………… 26

7.   结论 …………………………………………………………………………… 31

参考文献 ………………………………………………………………32

简     历

简历:Aziz Bouazzaoui 先生 ……………………………………………………  33

1.    引   言

本研究的目的是分析国际专利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专利制度在世界上正经历一场重大变革。

事实上,一个国家,一个经济部门或进而说一个企业的竞争因素取决于其革新和创新能力。革新或创新行为可使一个企业得到资源并增强其活力。全球化提出了一个建立在协调统一,标准化和提高企业水平基础上的行为。

在竞争环境下提高企业水平应依靠革新寻求发展。因而,企业可以根据对现有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信息的利用来调整其战略并受益于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其结果是将不号召企业对已实现的或已创造的进行重复创新,而是首先获取现有的特别是专利中的技术信息并开发其效率和费用最佳条件的能力。

发明专利可在一个发展中国家企业的主要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实际上,发明专利可以使企业强化其革新能力并通过释放其活力而使人更好地了解这些能力。

专利制度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上的使用可以有助于一个国家在发展中得到重要资源。

从本文件可以看出国际专利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影响,它探索各种选择,以使发展中国家利用该系统的好处来满足其需求。

2.   发明与革新

谈及发明或革新,是指在一定的技术和科学系统中的一种有新颖性的思想。因而我们可以把发明定义为一种可以在实践中解决一个准确的技术范畴问题的新思想。它可以与一种产品,一项设备或一个过程有关。至于革新,它是一个从未存在的物体或概念的物质或知识的具体化。因此,革新有别于创新和发明。

在发明领域,人们脱离自然科学或基础科学而接近技术领域,因而,发明经常与革新相混淆。其实在两种请况下,人们都达到一个显示出新的结果。关于发明和革新基础思想的具体化通常需要时间和必要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发明与革新的区别还与创始的事件的特点有关。实际上有些发明基本上是基于直觉或偶然的结果。至于革新,是改造一个现有的发明并使其能力适应所表述的或潜在的需求。因此,革新可以是简单地改进已有的东西或明确地说可能通过改革一个部件或打开新的市场而得到进步的现实结果。第一种情况,涉及适合的革新而第二种情况涉及突破性的革新。

企业的革新可以很多。它可涉及生产过程,商品化方法,市场营销,质量管理系统等。重要的是真正有附加值。

发明和革新的概念在企业中通常被混淆,特别是那些开展许多活动来了解实施原型,实现实验和测试,设计生产过程,以便使产品实现市场化设计的企业。

革新不但触及工业、科学、技术、管理,也与体育和娱乐有关。

革新的新颖之处不会逐步导致它的实用性。实际上,有些革新需要很长时间才能使人承认:例如,柳树茎皮的抗发烧效力是英国的 E. Stone 自 18 世 纪 中叶就了解的。但它等待了一个多世纪,直到 A. Von Bayer 把一种包含在这种 茎皮中的活性物质,即阿司匹林(乙酰水杨酸)成功地推向市场。

革新的发展常常不可预测。因为发明者与革新者一样一般很难判断其革新思想及由此产生的变化。革新的成功既取决于最初思想的价值和对技术的熟练,又取决于使组织、管理和传播方式进一步发展的能力。Jacques Perrin 提出了三条构思革 新的原则:

1.   没有市场的惩罚就没有革新

2.   没有设想就没有革新

3.   没有革新的企业就没有革新

例如,Minitel 的例子就很说明问题。它的成功取决于实施可电话咨询的信息库,和相对计算机而言,以可承受的价格设计与生产的终端。此外,还应在商业方面进行革新,最初通过免费送货来吸引和说服对其终端机持怀疑态度的潜在用户。为保证这种服务的持久性并刺激其发展,它还把开发票方式改革为依据对其可自由利用的服务的使用,而不是一开始就强迫消费者预定其感兴趣的服务。Minitel在法国的成功不是简单地取决于其独有的思想,也是由于在科学(在信息和电子方面)、技术和工业(生产终端机)、商业(免费终端)和管理(独到的开发票系统)等方面革新的 结合。

目前谈论的是革新而不是发明的情况,不简单在于方式结果。它来自技术性质的深刻变革及其发展条件。直到19世纪末,最重要的技术(在机械、能源、冶金……方面)还是相对简单的,并可由单个劳动者掌握,支配有限的资源。学者、职员、工程师能直接构思新的概念并对一些领域进行改革,如电影、汽车、航空工程。电灯泡、留声机、电话、盘尼西林等几乎是在同期问世,而这些都是孤立的创造结果。相反,到了20世纪,技术变得复杂了:例如化学、电子学、材料加工和能源每一项都动用非常多样的知识,需要重型的工业设备和大量资本。另外,技术不再是简单并列的,恰恰相反,它形成一个结构紧密的系统:一个新的化学工艺将需要信息技术或电子仪器,将使用新材料,而且为了使其付诸于工业应用而需要复杂的设备。新技术的实施要求来自各领域专家的合作,要求在技术信息特别是专利范围内的信息空间或时间距离。这种信息源和能力的多元化有时就是技术和工业部门发展的来源。这些信息源对企业来说可以成为技术守夜者,即监督正在进行的技术变革,和可能对其生产的产品或对其使用的技术有影响的所有部门的变革。这一尝试可以致力于改良和完善企业的发展方案。新产品的开发通过革新步骤而逐渐结构化。这些步骤通常可能遇到困难或与现用技术有关的局限。因而革新是一个集体行为。搞好一项革新主要取决于能否成功地使来自一个企业所有方面的人员(财务部门、分配网络、生产工厂、研究实验室、管理部门… )在一起工作。
   
正是出于这种精神,企业越来越多地把一部分预算投入到研究开发活动之中。他们把自己更新技术和产品的能力视为决定性的经济武器。实际上由于研究开发可在发展革新文化,改进工艺和产品方面起作用,所以它在企业中占有重要战略位置。因此,革新通过做为发展前景工具而进行的研究开发,来实现对企业发展的长久保证。革新被许多运营者作为副产品。然而研究开发首先是一种精神状态同时是可以保证企业发展的手段。大集团或跨国集团根据他们在商业竞争中的位置和他们对创造价值的关心,没有不支持研究开发的选择余地。因而,大公司和高技术企业都设有研究开发机构。这些企业和公司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款项和手段不断增加:例如大的航空工程企业的数额可达业务总量的25%。研究开发机构是供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工作的装有设备的实验室。它们负责设计、开发和实验新技术和新产品,保证技术跟踪,进行发明专利和公司已获许可专利的实施或适应。以摩洛哥为例,MANAGEM协会在矿业领域运营,是一个在80年代业务量只有2000万美元的中小型企业。如今由于研究开发,该协会有了10个工业单位,业务量接近2亿美元。

在一些领域,要掌握的技术的复杂性、多样性所需投资数额之大使一个企业不能保证独自进行必要研究。因而人们保持了一个多方的技术合伙协议,甚至存在于先天的竞争者之间,以便开发共同的新产品:汽车发动机,微处理机,电子元件,而且还有高分辨率电视机… …。

竞争型企业是那些把新思想迅速变成新产品的企业。它带动着革新数目的增加,这些革新可满足消费者的新需求,提出一系列可供选择的重要产品和服务,改进现有产品质量和可靠性,降低价格并提高各种提供产品服务功能的性能。

最后,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也是占有技术竞争力和实施新方案所需优先考虑的手段。

3.   发明的保护

保护发明和革新甚至是其存在的条件。其实,所有人都期望他们在研究方面投资的企业和研究人员必须向他们能保证其产生的革新不会立即被其竞争者利用。

从司法角度说,有两种实现革新司法保护的手段。

秘   密

第一种手段是通过保护秘密的途径,它以生产秘密或诀窍形式保存,使作者的一项发明或革新不被泄露或为第三者所知。该手段不应被边缘化,因为它可以防止反对超过所有内行人掌握的现有技术的许多认识的竞争。这一认识对于那些掌握它的人来说已成为重要的竞争优势。然而这种通过秘密的途径来保护发明和革新的手段有局限性并显露出一些风险。首先,通过秘密保护只能理解成是为了保护那些可能完全在技术上严守秘密的革新,而其结果是不能考虑所有革新通过产品商业化而立即为人所知。但它将使全部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实际上如果信息流失和依旧被侵权,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诉讼往往较难提供证据。因而革新的作者以秘密的形式保护在法律上没有所有权且不能追求任何独占权。这就是长久以来构想以其他途径保护革新的原因:了解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

这一保护手段涉及要求和获得公共权利,授予作为持有人的一个所有权名义,对其发明一般给予20年临时独占权。这一名义被命名为发明专利,可使其持有人禁止任何他人利用此发明,即生产和/或商品化专利所覆盖的产品,或实施其生产过程。一旦受保护的权利受到侵害,可进行侵权诉讼以终止这种侵权,可惩罚侵权的作者并消除影响。这些重要的好处可作为补偿使专利申请书和专利出版物能完整地描述和披露一项发明。因此这一机制成为优先和安全传播科学技术信息的手段。当然,通过专利途径保护革新应满足可申请专利的标准,包括使人了解新颖性特点,不为内行人所明显了解的创造活动特点。因此,为使一项革新可申请专利,应遵循以下三个标准:


-     发明应是“新的” 

一项“新的”发明,即“它尚未包括在现有技术中”。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递交专利申请之日前,在世界所有地方公众可获得的所有技术” 。

-     发明应有创造活动

一项发明即使是新的也不一定可以申请专利。对于内行人来说为人所知的技术以明显方式产生的所有发明不会成为专利。发明应出自明显方式之外。文献应详细说明新颖性和无数的发明活动。人们永远不能事先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可授予专利。然而,如果可以事先披露一项研究,则可避免做无谓投入。

-     发明应有工业应用的可能
     
专利是用于保护一项可以在工业上大规模开发和使用的发明,也包括在农业中应用的技术方法。它应具有效的可实现性而不是一项原则的简要介绍。

3.1   专利保护制度

专利制度近20年来在国际上经历了重大变革并已取得非同寻常的进步。实际上,技术的迅速进步和技术交流的世界化使建立一个有效的,更简单的和更经济的保护新发明的工具变得十分必要。同样,在专利制度的历史上,曾实现了一个旨在发展和协调统一专利制度的进步。

巴黎公约

第一批有关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议比较早地问世于1883年,巴黎公约于当年生效,它包括知识产权国际权利的基础原则并在其许多条款,特别是在2、4、4(2) 、4(3)、4(4)、5(2)、5(3)、5(4)等条款中专门涉及发明专利。该公约成为当今国际专利制度的基础,特别是规定对外国申请人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承认申请人有12个月期限的优先权以便进行在第一个国家申请基础上的国外登记。

国家和地方系统

专利权基本上是根据地域性质由有关司法、组织和管理计划的国家系统决定的,它可在属于一国的地域范围之内获得专利并使人尊重其权利。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律建立在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上并考虑到技术和贸易的发展要求通过专利进行更有效的保护而每年修改。

随着贸易和交换的国际化,一些国家建立了地域更加广阔的地区专利制度。建立这些系统的国际协议有:

-   1977年3月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班吉(Bangui)协议,集中了法语和LUSITO语的非洲国家,

- 英语非洲国家的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范围之内的有关专利 和工业设计与模型的HARARE协议,

-   一些独立的共同体(CEI)国家的欧亚专利公约,它使欧亚专利局诞生,

-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咨询委员会近年来建立的专利制度,产生了海湾合作咨询委员会专利局(CCG),

- 1973年10月的欧洲专利公约,其成员是欧洲国家。它使欧洲专利局(OEB) 于1978年诞生。该公约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规定已经彻底修改而且考虑了组成共同体专利制度的新建议,该系统可以授予在欧共体所有国家都有效的唯一专利。

专利合作条约“PCT”

在世界一级,1970年通过,1978年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代表了自通过巴黎公约以来专利领域合作的显著前进。专利合作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OMPI)管理,向国际上提供了一条通过专利获得保护的更简单和经济的途径。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只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就可以得到几个国家或地区或专利合作条约所有缔约国(到2003年6月为121个)的国家登记保护。

专利合作条约还力求使登记、检索和进一步初审以及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国际公布合理化。专利合作条约不能授予国际专利,恰恰表明它是通过与国家和地区系统协调简化专利申请登记程序的最好工具,可作为设计一个新的可授予世界专利的国际专利制度的基础。

3.2    局限和优点

发明专利的好处

  创新思想的中心大部分是在业务上有利可图。这些想法应得到利用、具体化为一种创新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市场化以使企业可以从其创新精神中获利。专利制度对于改造竞争性产品的想法并使之产生利润是决定性的。
       
对一项革新授予专利的原因是:

1.独占权:专利提供了独占权,它向申请人提供了自登记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使用和开发其发明的独占权,

2.市场上强有力位置:发明专利可以阻止第三者商业化使用专利发明,因而减少了竞争并在市场上占有强有利位置,

3.投资的回报性:为开发革新产品而进行的投资可以为其带来利润并产生最佳回报率,

4.转让许可或出售发明的可能性:如果申请人本人不愿意开发其专利产品,他可将其卖出或转让使其商品化的权利许可,

5.企业的名望:投资者和实施者在其档案夹中观察,把专利作为企业内有附加值、专业化和技术能力的高水平证据。这一荣誉对吸引新的合作伙伴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商业价值显得十分有用。

发明专利保护的局限性

尽管上边列举了授予持有人发明专利的许多好处,但通过专利授予的权利还有很多限制:

-    发明专利的利用和非产品化
    
在发展中国家多数发明专利申请人常常面对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财政原因而不能使其发明产品化的问题。

-    传统知识的开发
    
近年来,人们提出了对承认作为先前技术因素的传统知识的关注。可以肯定专利已被同意用于与传统知识相联系的发明,但与现有技术相比,传统知识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活动的标准。这些含有传统知识的发明在专利授予当局审查申请时不能被区别出来。需要强调的是一旦把授予专利的发明与作为现有技术一部分的传统医学教学做过比较,有些药品专利就不得不被撤销。

实际问题是专利审查员在审查基于这些知识的发明的申请专利要求时不考虑揭示在现有技术现状中的直接有关的传统知识。其原因是他们无法获取非专利类文献中的传统知识信息。该信息没有系统地更新过并且没有有效的检索工具查询这些信息。尽管有关传统知识的文献在世界多数地区都存在,这种情况还在继续。有许多工作可以收集和建立传统数据库,但没有提出能够保护作为这种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选择。

然而,除通过采用适当的现有知识产权权利来保护传统知识外,也可在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立法范围内,采取一些措施以更有效地阻止依靠传统知识产生的发明被不正当地授予专利,并改善其透明性,分享建立在传统知识上或包括有传统知识成分的发明的有关专利申请信息,以便于利益分享。如果某人提交一份基于以不正当方式获得的知识或信息的专利申请,有关专利的有效立法可以使在这些知识或信息的基础上获得的专利持有人的权利被取消或将其转让。有可能一项通过专利保护所得到的技术是只抄袭现有的传统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对该专利可能会以申请的专利不符合申请专利条件为理由而予否决。

当传统知识被用作其它具体革新的起点时情况则不同。这种情况下,当革新满足可申请专利的条件时,这些革新则完全可以授予专利。然而这些专利的存在不应使人忘记可能从国家一级或国际上得到的配合条件,包括获得使其发明得以产生的传统知识的持有人的批准和对持有人在使用补偿方面的报酬以及从中获得利的益分享。

专利局可以在其检索现有技术时在他们获取这些信息的范围内充分考虑传统知识。为使这一想法付诸实践,应该更系统地统计目录和数据库中的传统知识。为此,有必要得到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充分参与和预先同意,使其了解情况。专利局可以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并可有效地查询目录和数据库。

-    专利和获得医药

关于专利和药品以及关于使所有人都能公平地获得低价药品的必要性的辩论,特别是在整个世界都在关心越来越严重的艾滋病问题的时刻,正在成为国际范围中不断扩大的现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负责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标准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参加了这一辩论。

在这一问题上交流的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系统和获得公共健康之间关系的观点是建立在对专利制度的错误理解和概念之上。

专利起着基础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它通过刺激向耗资巨大的计划和长期的新药物研究和创新投资来鼓励必不可少的药品创新。没有专利,现有的药品,例如治疗艾滋病的药品是不可能问世的。

同时,专利制度也可以告知并使人掌握与艾滋病斗争所需的常识。而且专利制度实际上必须以披露可以带来新药发明的重要信息为前提。

没有专利制度,这些基本的技术信息就无法获得,甚至成为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其研究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信息。大量医学方面的研究人员和药品实验室在不能得到这些信息的时候将不得不提供在研究方面努力的优势,他们知道在当前状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允许由于丧失这些资源而失去时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找到一个既能关心公共健康又能照顾专利持有人利益的公平的折中办法十分重要。这种平衡就存在于在专利制度中。重要的是要注意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DPIC协议,即Trips协议),它由世界贸易组织管理,可以体现为实现这一平衡和满足严重遭受艾滋病侵袭的国家需要而所要求的灵活性。

此外,专利只是有获取医疗和药品机会的众多因素之一。许多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都参加了抗艾滋病的斗争,例如还需指出一些社会经济因素成为获取药物的障碍。为此,联合国关于艾滋病的约定性声明强调加强国家一级的卫生和社会基础结构是避免流行病传播的决定性手段。

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清单中列出的包括许多用于治疗各种病症并同时对治疗艾滋病有附带效果的医药产品,其中约95%今后属于公共领域范围,这就是说,它们不再受那些自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历时20年的专利保护。

专利对确定药品价格并不一定起决定作用,实际上价格取决于其它因素,包括研究开发,生产,批发和销售的费用等。

-    专利独占权的限制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所有发明者的劳动,它特别涉及一个研究机构或企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一样。

该系统明显地通过保证使发明者对其劳动在一段时间,一般为20年之内获得经济好处而促进革新和投资。发明者也可得以证明其发明在他进行革新的领域是新的,有创造性活动,可以实际应用。

专利持有人在其专利保护期内有独占权,可决定谁可以或不能利用已获专利的发明,以许可或授权方式特许第三方在其许可下使用、生产其发明或出卖专利就象他本人进行这些活动一样。

在专利保护得到保证的多数国家,合理的立法考虑到在一些情况下所赋予的专利权可以受到局限或限制,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非自愿的许可手段(强制许可) 。

作为创新者,所有的人都享有来自知识产权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权利;而作为人类,都有享有足以保证健康和获得医疗的生活水平的权利,这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和27条)中所提出的两种权利。这两种权利不是不能兼容的并且相反应视作互为补充,因为由于科学进步和革新,第一种使第二种得以实现。,包括与发明专利在内的有关国际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完全符合该宣言的条款。

然而,专利持有人享有的独占权相对来说也有例外,这在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款和一些国际专利公约条款中已有规定。这些例外主要规定在如下情况:

-    非正正式行为或用于非商业目的;

-    为教育而使用发明;

-    个人为配方而进行医药制备;

-   在递交专利申请之日或公布之日以前事先使用(第三者已开始使用发明或企业已经进行重大准备工作);

-    在专利保护期内为获得规定的授权而进行实验,以便在该专利过期后立即使其商业化(药品专利Bolar的情况除外) ,

-    为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发明,包括以商业化为目的而进行的研究;

-    根据“国际用尽” 原则基础而对受保护产品的平行进口。

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利权不是绝对的,可以有限制和例外,特别是对第三方以研究为目的而且是为了更好理解该发明,以使科学技术得以进步而使用获专利的发明更是如此。

同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准许以非商业目的公共使用(由公共权力使用)可不经权利持有人许可,并规定了一些为保护专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而应遵守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之中,首先应获得专利持有人自愿许可授予的强制许可,随后是合理的商业条件和方式,而且应考虑到许可的经济价值,视不同情况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够的报酬。

此外,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允许第三者在专利过期前开始其以医药教育为目的的程序,以便加快在此日期以后生成的产品的商业化。为此,在与授予专利保护药品的加拿大美国争论中,世界贸易组织专门小组决定把加拿大法律的一个条款纳入这一允许限制例外的条款中,它可使药品生产商无需授权而且在保护期截止前使用专利产品,以便得到负责公共健康的当局批准其一俟专利过期即将其生产药品商业化(Bolar 条款) 。

独占权例外是自动的。换言之,无需向专利持有人、司法部门或当局要求同意在例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发明。强制许可同样限制行使专利的附加权利并允许使用一项发明,但只能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后,由司法当局或管理部门授权的人使用。

同样,授与强制许可会有各种理由,至强制许可的提出和使用方式等一些条件和要求不在此限。因此,强制许可一般不是独占的且取决于对专利持有人的补偿。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规定各种形式的专利强制许可,这些强制许可明确地按照该协议第31条关于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对专利客体进行其他使用的规定来授权。

然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给成员国以全部宽限,以便于用规定外的理由,如为了公共利益,或国家经济利益等实行强制许可。

如果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不列出授权强制许可的合法理由限制清单,将会提出一些条件,特别是:逐例决定的必要性;在一些情况下要求使用者候选人必须预先向专利持有人提出以合理的商业条件利用其发明的授权;许可的非独占性特点,根据许可的经济价值、和撤销授权的条件而确定的补偿等。

第31条g款特别使人权衡对系统的一些重大的假定,因为它开启了只要导致授权的条件不复存在,就会有撤销强制许可可能性。该条款可能会减少许可申请者,因为被许可人将会冒有随时被撤销授权的危险。

为补救反竞争的做法,授权许可遵从一个特别的制度,以便给那些专利持有人以报酬。国家有关当局可以解释31条(k)款如决定减少或甚至取消报酬。

这些例外特别是对强制许可的,有可能被理解为对促进经济领域发展和研究的障碍和减少继续其研究工作的发明人的不利因素,并限制其获得以知识付出的努力得出果实的权利。这些例外同样也可能表现在财政计划上用于研究方面的投资减缓的一个束缚,而这些投资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高的。

然而,这些例外可成为令人不安情况的基础,这些情况关系着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正在遭受的困扰如公共健康问题。这些国家现在正出现流行病如艾滋病,它明显成为非洲撒哈拉地区的紧急状况,对其他国家来说也有类似情况。

3.3     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在专利领域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01年国际登记系统范围内收到的申请数目空前增多,该系统可便于在几个国家获得专利。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 的统计,登记的国际申请近104,000件,与2000年相比增长14.3%。

发展中国家2001年使用专利合作条约增加了70.6%(2000年3153,2001年5379)。1997年至2001年间收到的这些国家国际申请数量从680增至5379,这表明发展中国家向该系统登记的申请增加了791%。2001年在这些国家中增加百分比非常高的有中国(188.4%),印度(102.6%),韩国(53.1%),和墨西哥(50.7%)。2001年,专利合作条约签约国有115个,其中61个是发展中国家。

专利合作条约在发展中国家的成功显示了专利制度对推动国家经济增长的好处。没有这样一个系统将会造成由于在几个国家保护专利而付出巨大开支。

专利合作条约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许多好处,特别是:

-  减少国际阶段的费率,对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国家的国家自然人和居住人,其费用可减少75%,

-  对那些立法尚未考虑到进一步检索和审查的国家提供国际检索系统和国际初审,

-  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国际公报加强了条约成员国的专利文献基础,

-  国家一级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提供了投资、技术转让、和签订许可协议的坚实基础,它将改善这些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

-  进入国家阶段时限的增加更可使向这些国家登记的人估价其发明并寻找可能利用的投资,以及在进入这些国家后继续在其它国家寻求所需的程序。由于申请人向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申请可享有比巴黎公约规定的12个月多18个月的附加时限,这意味着申请人从第一次递交申请到进入国家阶段有30个月的时限。

摩洛哥对专利合作条约的使用

摩洛哥于1999年7月8日递交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正式文本,专利合作条约于1999年10月8日在摩洛哥生效。摩洛哥是该条约的的104个成员国。

自摩洛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以来,摩洛哥工业产权与贸易局受理了8项来自特别申请人和摩洛哥企业的国际申请,涉及了农业食品、化学和电气物理学等不同部门。1999年10月8日以来有673项专利申请进入专利合作条约国家阶段。

实际上自摩洛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以来,在摩洛哥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经历了重大增长,在2002 和2001年之间增长121%。

 

下表的数据反映了2002和2001年间登记比较:

 居  民 非 居 民
  (专利合作条约) 非 居 民
(正常) 总  计
   2001                    122
  (37%)     161
   (48%)      50
   (15%)      333
   2002    130
  (25%)     356
   (67%)      42
    (8%)      528

下图显示了2002年已登记的总数比2001年的登记总数增加59%。实际上,专利合作条约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数量2001年为161件,2002年为356件,增加了121%。居民的登记申请增加了7%。


 
4.   国际专利制度
   
4.1 当前状况

专利合作条约不能授予国际专利但代表了简化专利申请程序与国家和地区系统协调的最好工具。该系统可以作为规划可授予世界专利国际系统的基础。

实际上,专利合作条约往往体现出自签订巴黎公约以来专利领域国际合作的最重大的进步。该条约向发明者和工业界提供了一条在国际上得到专利保护的方便道路。因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系统规定,只递交一份“国际”申请就能起到在几个国家或在专利合作条约所有成员国递交申请的效果。

同样,该条约目的在于使专利申请的登记、检索和审查程序合理化,在该领域进行合作以及传播包含在这些申请中的技术信息。

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目的

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从专利制度用户和专利局利益考虑简化在几个国家同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手续,使之更为有效和经济,并避免在每个国家递交和处理申请手续的重复。专利合作条约还方便和加速工业部门获取专利中所含技术信息。

在方便递交专利申请的同时,专利合作条约还帮助各国跟踪了解新技术并便于它们从持有人那里获取。

因此,专利合作条约可以:
            
-  建立一个只向一个专利局递交一份以一种语言编写的申请,就可以在递交人的申请中提及或指定每个缔约国产生效力的国际系统,

-  考虑只由一个专利局(受理局) 对国际申请的格式进行审查,

- 把每一份列举了可供确定发明是否可授予专利的技术关键要素,已达到 可建立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送交国际检索,

-  出版国际申请的国际公报和检索报告,

-  考虑把国际申请付诸国际初审程序的可能性,使专利局决定是否认为适合授予专利。该审查还可使申请人知道该发明是否符合可授予专利的国际标准的意见。

专利合作条约系统的特点尤其在于受理局进行国际申请格式审查,国际检索,带有相应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专利申请的集中国际公布,以及非强制性的国际初审。

专利的授予依旧是国家或地区局的权限,这些局可以使用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

有关专利制度协的调统一,一些最新的或现实的创意和行动已使协调一致问题的解决有了相当大的希望。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支持下,已建立了如下机构:

- 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负责讨论有关专利权的问题并提交要谈判的条约 方案。就PLT(专利法条约)和SPLT(实体专利法条约)问题的讨论代表了该委员会所进行的主要工作,

-   专利合作条约(PCT)改革委员会,负责简化和修订该条约的整体系统。

已考虑把两个委员会讨论的问题整合一致,以形成相互协调的条约。

专利法条约“PLT”

专利法条约签订于2000年6月,目的是使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确定和递交的申请和保持专利效力的管理条件简便化和一致,特别是:

-    得到登记日期,

-    专利申请的电子登记,

-    使申请人有指定代理人的可能性,

-    由专利局确定宽限期的条件,

-    权利的恢复和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专利法条约还考虑到了标准化的表格和专利局所面对的简化程序。

经过5年的谈判,该条约在2000年5月11日至6月2日,约有140个国代表参加的外交大会期间通过。专利法条约有53个国家和一个政府间组织签约。一旦该条约生效,它将在世界上使有关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方式和维持专利效力的管理形式协调一致并合理化。目前,这些申请方式的条件一国与另一国间有很大不同。在将其标准化的同时,专利法条约既给发明者又给国家和地区局带来一些好处。

同样,专利法条约也考虑了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在国家和地区法律中的有关递交国际申请的要求。此外,各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将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在可使用的条件和程序上取得一致。因此,专利法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之间的靠拢将使具体化管理所要求的共同标准,以及在整个世界简化所有专利国际申请形式和手续的主要目标得以集中。专利法条约将成为专利法一致化道路上的重要一步。

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

各国授予专利的司法制度(立法和实践)不同是由于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原则不同而形成的。其结果是对同一项发明一份专利申请可能形成在一些国家授予专利而在另一些国家不能授予专利或授予后宣布无效。此外,缺乏一致性造成发明者和申请人的额外费用,而对专利局来说是一些任务的重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在2000年6月专利法条约外交大会上的讲话中宣布:“……下一步将进行实体法条款的协调统一并确定世界一级保护的唯一标准… …”。实际上,专利法条约明确地排除实体专利法方面和在程序以外使专利法协调统一的必要性,它导致了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着手这方面的工作并从2000年11月份开始进行在这些方面进一步立法的协调统一的磋商。     

2001年,专利法常设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审议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秘书处准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的第一稿及其实施细则和实用指南。在其最后一次(2003年5月第9次)会议上,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审议了实体专利法条约和实施细则修改稿案文,此稿是在考虑以往几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逐次做的修改。

实体专利法条约包含了一些的基本的司法原则,世界各国的专利授予都将基于这些原则:技术现状的定义、新颖性、创新活动(或不明显)、工业使用可能性(或实用性) 、足够的披露以及要求的结构和阐述。

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创立一个能提供更大可预见性的,最佳费用效益比的,而且更为一致的专利制度,以补充现有的国际专利结构,目前它只部分达到了所寻求的协调统一目标。实际上专利法条约的效力将局限在申请国家和地区专利和保持专利效力的程序和形式方面的协调统一。专利合作条约涉及一些只能应用于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国际阶段的实质性权利原则。在国家阶段期间,每个被选中或被指定的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都可自由使用由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的可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

专利法常设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涉及的实体专利法条约代表了一个初始阶段,它的目的在于考虑更明确和更好理解不同国家立法和实用中隐含的概念。该尝试证实了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一个专利制度与另一个系统的相对应条款表达方式不同,其基本的司法和实用原则实际上相同。

在专利法常设委员会最后几次会议上,继续就这些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每一稿新版本所表达的专利授予原则进行争论。对于一些原则的讨论已逐渐趋于一致标准。其它问题一直保留着,有待考虑协商一致,它们包括:

      -  某些涉及首先提交,工业应用或实用性,技术特征和发明概要,宽限期等问题。

      -  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的有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艺术等问题。

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和专利法条约以及和专利合作条约有关的集中点问题也已提了出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秘书处将其作为研究对象已提交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并获批准。

专利合作条约(PCT)改革

专利合作条约改革程序是在2000年10月由专利合作条约大会开始的,专利合作条约改革委员会于2001年5月成立。已谈妥该改革将分两期。在第一期,委员会负责审议选定的概念和选定系统的功能,在改善涉及国际检索和国际初审以及放开国家阶段期限,与专利法条约取得一致的修改和简化,在总程序简化和合理化等方面进行协调,在专利合作条约的第二期,将更进一步修改专利合作条约系统的整体。

该委员会已经商定,将会引起条款和规则修改的专利合作条约系统的改革应建立在了解如下总目标的基础上: 

-  考虑到专利合作条约中要求许多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将按依照专利法条约来扩大这一事实,要使系统简化和程序合理化,
 
-  考虑到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用户的不同需求,要减少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它涉及个体劳动者,中小型企业或大企业的发明人,

-  保证使专利合作条约的管理能够在保持服务质量的同时,正确面对劳动负荷,

- 避免专利合作条约的管理部门与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局间的无用重复劳动,

-  保证使所有局的系统,不论规模大小都能很好运转,

-  维持专利持有人和第三方利益间的适当平衡,同时考虑到国家利益,

-  开发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援助计划,

-  尽可能以各种方式使专利合作条约,与专利法条约的条款取得一致,

- 协调专利合作条约的改革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常设委员会正在进行的专利法协调统一工作,

-  最大程度地吸收信息和通信方面的现代技术,包括制定有关技术计划和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对递交申请的电子登记,处理的软件和共同标准等方面。

 -  简化,明确和在必要的情况下删节条约的条款和实施细则案文,

 -  使条约和实施细则条款的分类合理化,特别要达到更大灵活性。

4.2    用户在国际专利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专利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不是很容易利用的。通常专利是由工业化国家的大企业用作它们在国际上发展的工具。中小企业对专利制度却使用不够有时甚至对它一无所知。实际上中小企业不具有能实施关心技术保护和跟踪专利战略的知识产权专家或专利专家。

在几个国家获得一项专利的费用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相对较高。中小企业被认为比大企业更易受伪造伤害,而且对通过专利给予保护没有很大信心,并要求法律程序的快速性。

个体发明者同样代表发明的重要一脉。许多个体发明者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以使企业对其发明感兴趣,其方案在财政方面也多处于困难境地。同样他们也没能保证很好地编写对其技术的描述因而忽略了一些保护的重要因素。这些发明者通常希望自己能利用革新思想但遇到许多困难。

在大学,科学研究结果有时与代表可能受到专利保护的革新库的应用研究相关。研究人员和大学往往自己不能重视他们的革新。他们常常难以评价是否可获得专利,是否能得到经济利益和找到可以利用其发明的工业合作者。

知识产权顾问的职业目前在许多国家尚未发展起来,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限制了许多用户特别是中小企业求助于这些职业的可能性。

同一项发明向几个局提出国家申请和地区申请明显会造成递交手续的重复,特别是带来翻译成几种语言的问题。而专利合作条约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对于申请人来说,在每个指定或选择的国家表现出同样困难,特别是由几个国家或地区局给同一份发明起草检索和审查报告更是如此。专利合作条约系统考虑到了当前起草国际审查和国际检索报告的条件。然而,这些报告不构成国家要据此授予专利的有约束力意见。

对申请人收取的多种费用和付款形式,特别是对小企业和独立发明人来说费率相对较高。申请人来需就同一份发明的专利申请为国家和地区专利局的重复处理而交纳的附加费用也是如此。而对专利合作条约来说,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合作条约受理局、负责国际检索的部门、和负责国际初检的部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及其指定或选择的局等几个管理部门交费。

对用户来说专利局的超负荷工作可能会带来专利授予处理系统和过程放缓,损害专利制度对经济运营者利益的促进。 

5.    国际专利制度的前景

在技术合作范围研究开发越来越扩大并通过因特网传播信息的情况下,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技术信息越来越要求一个能提供更好的国际一级保护条件的有利司法范围。尽管巴黎公约、地区系统和专利合作条约等在协调统一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国际专利制度目前尚未在实体专利法原则方面向其用户提供整体的协调统一服务。

一般情况下,一个有效的专利制度国际协调统一服务应包括:

-  通过简单、费用低廉和可靠的程序得到专利,维持其效力和让人遵守,

-  有利于使获取专利的技术通过鼓动投资的措施,通过授权许可或通过技术转让协议在生产中得到利用,

在实践中,这种协调统一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获得有关操作的共同标准的机会,以便实现如下目的:

-  限制其工作的重复,

- 交流信息,

- 分享资源,

- 考虑减少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提供一个对所有局都有利的操作系统,不管这些局规模大小。
 
这些目标可以释意为一个国际系统的重要因素,特别是:

 - 授予前对申请的处理(登记形式,付费,公布,检索和审查… …)。

 - 权利的授予:授予的决定和名义的授予

 - 诉讼的规则。

一个可以授予一份“世界”专利的世界范围名义需要国家立法特别是可授专利条件的一致化。该名义可能在中期或长期时间内才能得到,因为它建立在专利法常设委员会和实体专利法条约的结果之上。

短期说来,一个已经在协调统一方面有显著进展的并采纳专利合作条约改革原则的国际系统,可望并能够成为一个可与马德里和海牙协议相比较的集中化的授予保护名义系统,一个既考虑到申请人需要又考虑到第三方需要的系统。在这样一个专利授予集中化进程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提供的便利应是找到非集中化系统中对他们的补偿或证明保护名义的有效性。

此外,检索和审查使用共同标准是所有协调统一的国际化专利制度的主要目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在其国际阶段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起草检索和审查报告,它可以通过提出的改革达到这些共同标准。同样在该改革范围中有关检索和审查发展建议的C项选择将加强集中检索和审查的优势。实际上,该选择提出了一个系统建议,该系统延长了国际阶段(由30个月变成36个月)以便继续对申请进行处理,特别是再进行深入审查。申请人可以要求对一系列新的修改继续审查以使一份有疑点的申请最终获得一份正面的国际审查报告。使用该项选择,该报告在正常情况下应无需在所有国家进行补充审查而使专利得以授予。

同样,可以进行改革的专利合作条约系统很适合在国际专利制度中,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中形成更大的一体化。这些国家希望它们的专利制度提供最好的服务和更广泛的使用。

这些国家的一个重大关心是使该国申请人得到检索和审查服务的可能性。实际上小的专利局,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局往往采用登记系统而不对专利申请实行进一步审查。这些局往往没有足够的审查员来检索和审查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一般说来,这些局的预算资金有限,无法招收足够数量的合格的人力资源和购置检索和审查所需的足够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库)。此外,专利申请数量低也使其没有充分的理由对检索和审查基础结构进行投资。

由专门管理部门进行检索和审查操作的代加工可能是补救这一困难的办法。专利合作条约系统考虑到了国际阶段检索和审查步骤,它可供给这些局的需要。

另外,专利合作条约改革方案的C项选择,其原则已在上面列出,可以覆盖对其发明再审查直到可授予专利的问题得以解决的内容,无需在国家阶段再进行附加审查。由此产生的低廉的附加费用将使发展中国家申请人受益。

此外,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对所有专利合作条约申请进行国际公布。这可方便人们集中获得大量披露的技术信息的好处。

一个统一的国际系统的建立肯定会使专利费用减少。费用是对系统用户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用户的主要束缚。削减费用可鼓励这些国家的申请人使用国际专利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国际专利制度的完全一致和统一的集成,形成了局/用户/第三方的金三角坚实基础,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集成更是如此。因而,专利局可以成为一个为建立这种国家革新政治而享有特权的工具。
 
作为用户,中小企业是专利促进和意识行动的优先对象。这些行动应扩及到所有层次:大学、学生、研究中心。创造专利文化(一般是知识产权)的行动应在几个层次上有所不同,从最初的意识到培训人员。

至于获取专利,数据库的开发和已公布的专利的可获取性,是意识到专利信息和技术跟踪来源重要性的专利制度用户的主要成功手段。WIPONET(世界数字信息网)这一世界网络和专利数字图书馆的开发和使用致力于集成整个世界专利局的信息资源、程序和系统,并特别方便小型局获得信息服务。

同样,中间传播结构的建立也可使国际专利制度更能合理利用,特别是通过对职业专家的培训(例如:专利经纪人,知识产权顾问,律师,法官,海关人员,……)和加强操作网络,来促进专利制度,特别是协调大学与中小企业相联系的革新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 …

然而建立在专利合作条约改革基础上的协调统一将不会满足国际系统用户的所有需求。有些国际专利制度开发的限制还需要在此特别列举:

 -  保证一个一致的惩罚系统,它既不属于专利合作条约改革又不属于当前实体专利法条约的辩论内容:即使在不同国家以同样标准得到专利,各国的国家法庭仍可对仿制问题自由做出决断;

 - 专利所需的全部费用在如下方面依旧相对较高:

 - 每个国家局要求的翻译,

 - 向几个国家局交纳几种不同费率的收费和按年交纳的费用,

 - 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局来说有困难获取技术信息,它们无法得到获取手段和信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设施和技术。此外,这也限制了这些国家发展自己的技术转让工具的可能性,

 -  使用电子申请(如IMPACT新系统)也是整个国际专利制度成功的关键因素,但它对不具备必要的通信手段或不拥有价格昂贵的因特网接收设施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还是一种限制。

 -  扩大技术现状的范围,特别是扩大到传统知识,以便对专利申请进行的深入审查建立在更广泛和有更好支持的技术基础之上。

6.  在国家一级促进国际专利制度(摩洛哥经验)

国家和国际专利制度的促进主要是建立在实现革新支撑结构上。支持研究和革新同时刺激潜在的革新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小型工业的革新。它已成为当前摩洛哥公共权力战略轴心。最新的战略方向和考虑主要在如下几方面:

 -  2000-2004五年计划,考虑了起草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的国家政治和提高从国家收入方面给予研究的拨款,

 -  国家教育培训宪章,旨在把企业精神和革新管理引入研究和培训机构,

 - 中小企业/中小工业宪章, 其主要目标是鼓励企业通过工程师和高级干部创新并发展国家革新能力,以实现国家经济结构现代化。

主要的实现方式

支持摩洛哥革新和研究开发国家政治的首要紧迫因素是采取具体措施和建立促进工具,主要是:

-  通过了涉及研究的法律和法令,特别是:

-  公共利益集团 (GIP) (2000年5月),

-   研究开发储备金(PRD)是一个财政激励机构(1999/2000财政法),批准企业建立保证金,可把高达20%的应征税金用于研究开发或革新方案的支出,

-   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国家基金 (2001年1月),旨在通过政府给予企业在研究开发和研制新产品,以及内部研究补贴方面所有支出的高达50%的资金投入来帮助革新,         

-  支持科学研究的专题计划(PROTARS) ,

-  大学与企业的接口结构,以及促进在尖端领域的杰出研究,由高等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部 (MESFCRS) 实施 ,

           -  工业、贸易和电信部(MICT)在各工业领域创立技术中心,

-  重视摩洛哥工业部门的研究和提高企业级别的优先计划使摩洛哥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IMIST),技术传播网(RDT),工业工程网(RGI)和摩洛哥实验孵化网 (RMIE)得以诞生,

-  在几个活动部门进行的价格竞争(约12项竞争),旨在鼓励优秀研究,

-  重视传播研究结果的活动,特别是研讨会、论坛和学术讨论会,旨在活跃和提高研究开发、革新和知识产权的意识,

- 由摩洛哥研究开发协会支持的研究开发计划号召并提出研发方案建议,以便对由企业和研究实验室合伙提出建议的革新方案给予支持,

在支持革新和研究开发的这项政治内容方面,主要是在重视研究的优先计划范围内恢复有意义的首创精神和重要行动。

该计划是2002年1月8日摩洛哥政府与法国政府签署的财政条约的目的。它将历时三年(2002-2004) 。

签署该计划的关键目标是围绕:

 -  企业和研究实验室的密切接触,

 -  为企业利益获取科学技术信息,

 -  研究开发方案中的各种角色的知识产权意识。

该部际间计划主要是由公共机构和私营部门参加,它创立和建成了如下研究机构:

-  摩洛哥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IMIST)

该研究所正在组建,职责是:

-  向科学和工业部门提供所有的科学技术文献特别是专利文献和技术跟踪 服务,

-  使人们了解摩洛哥科学工作和专家的能力。

-  技术传播网(RDT)

该网由大学、技术中心、工业和贸易部的地区代表和摩洛哥工业产权与贸易局(OMPIC)的有能力人员组成。目前它有约30个技术参与人,他们为摩洛哥企业(PME)进行予诊断,以识别它们在工业发展和/或技术方面的需求并对其在专家和财政方面的困难给予解决。

-   工业工程网 (RGI)

该网主要由工业工程各领域的专业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向中小工业企业提供对其生产系统的诊断建议和改进它们组织生产力的计划。工业工程网使用工业工程的专用工具实施该计划。

-  摩洛哥实验孵化网(RMIE)

摩洛哥实验孵化网由公共和私营参与人组成(孵化器、财政部门、激励基金、摩洛哥工业产权和贸易局),进行重视研究和革新方面的活动。其职责是通过实验孵化措施,伴随并支持企业和革新者的创新方案,使其存活。该网可以从财政上支持可行性研究并帮助实现革新方案。

一些预定的革新方案主要是在技术革新中心(CIT)的孵化器和马拉喀什科学学院的孵化器之中培育。实际上网络内部创建的大部分孵化器都设在大学机构。

这些网络的整体把知识产权成分纳入其活动之中,特别是纳入技术信息方面的技术传播网和保护已孵化的革新方案概念的摩洛哥实验孵化网。

作为革新领域的公共角色,专利局的作用是致力于支持革新的动力,同时加强其与该领域各种角色的合作和伙伴关系,特别是致力于国家革新网络的发展。

因此就摩洛哥的情况而言,摩洛哥工业产权与贸易局在其2002至2004发展计划中规划了一个促进革新的主要轴心,它主要包括两点:

 - 致力于开发革新网络,

 - 促进创新和发明活动的激励措施。

在该范围内,工业产权与贸易局通过几个行动致力于这一支持革新的国家战略,主要是:

 -  对专利在革新过程中作用的意识;

 -  对负责技术传播网、工业工程网和实验孵化网的培训者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  

 - 参加这些网络内部的和摩洛哥研究开发协会的革新方案指导、管理和选择委员会;

 - 起草研究报告,评估和选择革新方案;

 - 在专利保护程序中对方案持有人及其随同者的伴随;

 - 发展信息服务,主要是完善其通过网页www.ompic.org.ma(以四种语言) 查询的数据库和专利文献以及工业设计与模型电子存档的能力;

 - 起草革新领域的伙伴协议。

同样,其它与该支持革新的尝试相符合的方案正在由摩洛哥工业产权与贸易局、其它部级部门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订,主要是支持摩洛哥发明者和方案持有人的网络方案。

至于支持发明者和方案持有人的网络方案,摩洛哥工业、商业和电信部以及摩洛哥工业产权与贸易局在2003年第一季度正在进行调查,以便确定摩洛哥发明地点状况。一方面了解现有的物质和识别对发明及其向生产部门转让的束缚,另一方面了解在发明领域参与人对于于建立一个支持发明者和方案持有人结构的各种反映,并接受它们的需求和它们对通过该结构提供服务的建议。

调查涉及的发明领域主要角色参与人和承包单位共分为四类:

 - 独立发明人,

 - 与研究所和大学机构( 科学学院、工程师学院、高等技术学校)有关的研中心,

 - 现有方案和思想持有人的支持结构(孵化器、贸易与工业部和工业、贸易 与服务产业局的地区代表处内部的助理-顾问组,革新和承包单位参与 人协会和基金会) 。

 - 财务机构(起动基金和风险资本协会) 。

对建立支持方案发明者和持有人结构的方案的第一步调查尽管不彻底,但可以领会到代表不同利益角色的意见,发明和承包者对摩洛哥发明形势的意见,并实地确认了对重视发明和使其具体化的主要束缚。此外它还成为一个评估这些发明持有人在帮助和援助方面的需求、并接受有关企业为满足这些需求而应采取的优先行动的建议机会。  

第一步的结果可以证明如下几点:

 - 在研究机构和研究中心与独立发明人中间同样有着发明潜力,但迄今尚未很好发现和开发,

 - 在独立发明人中,一些人已能够保护其一部分发明但对其发明的重视和向生产部门转让还很犹豫不决。此外,根据对各种支持结构特别是孵化器的调查,呈现出已受到重视或正得到重视的发明的数量与发明相比处于中等状态,约为3%,

 - 这一类发明人受到的最大束缚主要与发明的可行性和缺少对编写专利的帮助有关,

 -  至于主要来自大学机构研究中心和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发明者,他们当中多数没有对其发明实施保护。从这方面看,由摩洛哥大学研究人员递交的专利申请在最近五年间只有国家专利申请总数的2%和摩洛哥国民递交申请的7%。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对摩洛哥发明保护系统缺乏认识和决定大学机构与其研究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关系的立法范围。

 -  此外,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产生的发明尚未受到重视。只有少数主要是来自大学机构的使用孵化器的研究人员-发明者如今想要使其发明具体化,

 -  总的说来在摩洛哥,抑制发明发展并在各类调查样板中列举出的束缚主要与下述方面有关:

 - 缺少对保护发明的帮助(缺少在编写专利方面的帮助,缺少对如何使一项发明获得专利的机会方面研究的帮助,对有关发明保护重要性方面,信息意识不足,… …),

-  缺少对发明的技术和商业可行性评估方面的帮助,

-  对发明者给予的财政帮助很弱,

-  进入财政方面的困难,

-  经济组织的加入,特别是工业方面,对发明者的方案来说很弱。

7.    结   论

知识产权系统作为经济发展的工具而出现。在国际层面,大部分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通过知识产权名义登记的指标显示出发展中国家增长的进步。然而,这些指标与发达国家相比显的比较弱小。该进步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特别是在马拉喀什签署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以后发展中国家所做的努力。这些努力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强化意识行动的密切合作而基本上得到巩固。

此外仿制和盗版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特别突出。仿制主要触及许多系列的产品包括汽车零配件,药品,等。面对这些表现出抑制创新和危害消费者的祸患,意识是保护消费者和创新者最适合的和最有效的途径。一个意识战略对刺激创新和革新特别是手工业者和激励经济运营等部门使用知识产权系统显得十分必要。使用该系统可以实现技术信息的高水平但又在必要时保护革新。

然而现有专利制度显得复杂并在各国间有很大不同,这使其较难被发展中国家操作者使用。

一个建立国际专利制度的协调统一可能会部分解决这些困难。同样,教育和引导中小企业可在知识产权系统起决定性作用。
 
参 考 文 献

1. Innovation et conception : pourquoi une approche en terme de processus ?, Joëlle Forest & Col, 2ème Congrès International Franco-Québécois Industriel-ALBI 1997;

2. Marketing Management, Kotler P., 9th ed., Enfl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1997;

3. Le rôle du distribution dans le processus d’innovation, Gérard CLIQUET, 2ème Congrès International Franco-Québécois Industriel-ALBI 1997;

4. Le concept d’innovation : Débats et ambiguïtés, 5ème Conférence International de management stratégique, Lille du 13 au 15 mai 1996;

5. Concevoir l’innovation industrielle , CNRS Éditions, 2001;

6. Documents OMPI/GRTKF/IC/2/6, WIPO/GRTKF/IC/4/14, document élaboré par l’Organisation Mondial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7. Axis, univers documentaire, Édition Hachette, 2000;

8.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u service des entreprises, document élaboré par l’Organisation Mondial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9. Rapport sur les résultats de la première étape de la mise en place d’un réseau d’appui aux inventeurs et porteurs de projets – Étude sur l’état des lieux et l’évaluation des besoins des “clients” potentiels du Réseau.

10. Documents de l’OMPI :
 – A/36/14
 – A/36/15
 – A/37/6
 – A/37/14
 – PCT/R/WG/4/7
 – PCT/R/WG/4/12
 – PCT/R/WG/4/14
 – PCT/R/1/2
 – PCT/R/1/26
 – PCT/A/30/7
 – PCT/A/31/10

11. Publication de R & D Maroc et des dépliants des réseaux

12. 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3. The WIPO Patent Agenda:  The Risk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South Centre

14. Rapport annuel de l’OMPIC 2001–2002

作 者 简 历

AZIZ BOUAZZAOUI 先生

电子工程师

摩洛哥工业产权与贸易局局长


工作经历

自2000年7月 摩洛哥工业产权与贸易局局长

1994年1月  摩洛哥工业产权局局长

1989年4月  贸易、工业与私有化部电子工业服务部门负责人

1989年3月  摩洛哥电气能源规定价格部际间监督委员会成员

1987-1989年4月 贸易、工业与私有化部电气工业负责人


教育培训

1986   巴黎SUPELEC高等电气学校工程师, OPTION工业电子学

1984   普罗旺斯大学电子-电子技术-自动化ES-科学硕士

1979   拉巴特Descartes中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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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国际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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