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及其文化,是现实社会关系在网络中的延伸与反映。在网络社区的开放性、虚拟性和不可控性等条件下,网络社会中的认知和情感过程跟现实人际作用过程迥异。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的网络社会角色,诸如爱国者、道德卫士、愤世嫉俗者、偶像崇拜者、游戏者和追新逐异者等,其行为模式也与现实社会角色的行为特征相异,由此带来一些突出的网络心理效应与伦理问题,亟待加以规范和引导。
互联网伦理举起 “看不见的手 ”编辑本段回目录
还差3个月就要迎来36岁生日的互联网,正无孔不入地蔓延到每一个角落。互联网宛如双刃剑,在一路高歌推动社会信息化进步的同时,其土壤上也滋生了难以清除的垢病。唯有举起互联网伦理这只“看不见的手”,互联网方能健康成长。
1969年10月29日晚,美国加州大学洛杉机分校的雷纳德·克兰罗克教授和他的研究生,通过远程联网把“LO”两个字母发送到斯坦福学院的计算机上,成功地实现了世界上第一次互联网络的通讯。这次试验被认为是互联网诞生的标志。
还差3个月就要迎来36岁生日的互联网,被不少人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在这36年的时间里,互联网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营建了一个另类的电子社会,它使网络具有了虚拟性和隐匿性。这种隐匿性使得传统社会的既有伦理发生了异化。电子社会中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凸显与传统社会伦理的背离。诸如黑客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侵害个人隐私、网络欺诈、公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垃圾邮件、网络色情、网上洗钱等行为,正成为迫在眉睫的世界性难题。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外就出现了一些研究组织,专门研究互联网伦理问题。比如,美国华盛顿布鲁金斯研究所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计算机伦理年会。一些国外高校还专门开设了相关的课程,比如美国杜克大学就开设了“伦理学和互联网”的课程。
据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1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已经超过了1亿。有关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中国互联网迫切需要网络立法和网络伦理,以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专门从事互联网伦理研究的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严耕认为,在充分发挥网络提升人的个体性和群体性作用的同时,要把传统社会既有道德的运行机制引入网络领域。他说,虽然互联网伦理是由于电子空间的出现而产生的要求,与植根于物理空间的既有伦理有所不同,但绝不能片面强调互联网伦理与既有伦理的差别而认为在电子空间中要形成一个与既有道德完全不同的道德体系。
伦理,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程度的伦理。国内外已经或者正在进行网络立法,比如说韩国刚刚推出的网络实名制,就是从法律方面对互联网行为进行界定。我们则希望,每一位互联网用户都能够从自身做起,遵循互联网伦理。
在阐述自由经济中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时,18世纪的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采用了“看不见的手”的比喻。亚当·斯密认为,只要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并且都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那么就不需要有人来管理,将会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调控,经济运行由此可以自动达到最佳状态。“看不见的手”强调的是个人的责任和个人的奋斗。
而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中,互联网伦理也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当每一个用户都树立互联网的责任感、遵循互联网伦理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挥的时候,互联网的发展将会是健康和良性的。
“我”是谁?
在互联网的虚拟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身份定义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一组代码、一个角色符号,就可以成为身份的承载物。只要用户遵循特定网络社区的规范,他便能获得网络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和便利。在现实世界中,人们交往时那些备受关注的身份特征,如社会地位、职务、性别、年龄、相貌、文化背景、民族和宗教等,都能借助虚拟网络得到隐匿和篡改,人们的行为变得虚拟化。
这种虚拟化在给互联网用户带来更大自由空间的同时,也给一些不良行为提供了便利,比如说黑客入侵、网络犯罪、恶意攻击以及垃圾邮件等。有专家指出,互联网用户在虚拟社会中的生活,其实是其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应该加强互联网伦理观念,增强对自己身份的认知度,以免在信息纷繁芜杂的网络社会中迷失自己。身份是用户一切信息活动的根本出发点。
最近关于网络身份的热门话题是网络实名制。其实,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试点并不是什么新鲜事。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内,存在众多各高校架设的电子公告牌(BBS)系统,这些BBS大部分是由学校支持的,也有一部分是学生自发架设的。在管理上,这些BBS基本属于学生自管,即使是那些学校支持的“官方”BBS,校方也很少介入管理。最初的网络实名制试点发生在浙江大学“浣纱西子”BBS上。校方要求所有用户在指定日期前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学校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将注销账号,同时不支持校外的用户注册登记。由于实名制的实施很突然,并对用户身份进行了限制,导致用户强烈反对,此后该BBS站的在线人数骤降,基本属于休眠状态。
中国教育科研网内的实名制并未迅速推广开来。在2001年前后,部分学校再次进行BBS站的实名制试点,虽然有所进展,但是像“水木清华BBS”等较有影响力的BBS站仍然没有受到影响。2005年春,包括清华BBS在内的各高校BBS站都进行了访问限制,只允许校内客户端访问。不过,近来清华BBS又开放了公众网的访问。
在国外,韩国信息通信部于7月1日宣布:从今年10月份开始韩国全境将实施互联网“实名制”。韩国官方的解释是为了“打击网络犯罪”。在YAHOO韩语网站对“实名制”进行的调查显示,79%的受访者表示赞成实名制,反对实名制的比例只有20%。用户赞成实名制的理由是,这将有效地减少没有依据的辱骂和诽谤,大大缓解网络暴力。
7月20日,我国最大的即时通讯公司——腾讯公司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公安局《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QQ群的创建者以及管理员将于近期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我国也将开始实施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之所以显得颇为敏感,在于人们担心这样会降低使用互联网的自由度,甚至有悖于“互联网精神”;而支持者则认为,网络实名制对打击网络犯罪、减少网络上的言论混乱及语言暴力有很大作用。
如果将网络看作是与现实世界平行的电子空间,那么实名制就是将电子空间与现实空间连接起来的一座桥梁。实行网络实名制后,用户不再拥有割裂开的网络身份及现实身份,他在网络上的行为将与物理的个人联系在一起。
(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更多报道,请看本期A6版。)
安全:过街老鼠 人人喊打
互联网世界中有一群独特的人,他们有时扮演网络侠客,有时扮演网络流氓,有时甚至走向犯罪。他们被人称为黑客,后来又衍生出骇客。在形容黑客和骇客两者的区别时,有人指出骇客是由早期黑客演变而来,他们背离了早期黑客的哲学,在网络空间中乱砍滥伐,并且发展到恣意进行数字破坏的程度。
跟骇客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是病毒。计算机病毒的产生由来已久,最早只是技术员编写出来的一种“玩具”,与计算机游戏、黑客技术等同被当作显示技术、测试系统甚至聊以打发时光的东西。但是,到1988年,这一切都发生了改变。这年冬天,一位在美国康乃尔大学读书的学生将自己编制的蠕虫病毒释放进了互联网。之后的12个小时内,已造成6200台采用Unix操作系统的Sun工作站和VAX小型机瘫痪或半瘫痪,不计其数的数据和资料毁于一旦,造成损失近亿美元。
这一事件使人们第一次意识到病毒的危害。而该蠕虫的始作俑者罗伯特·莫里斯被判三年缓刑、罚款1万美元及400小时的义工。
1999年4月26日,一种叫“CIH”的病毒在国内大面积暴发,造成无数用户的机器不能启动、硬盘数据丢失。这也是国内用户首次深刻体验到病毒之痛。
计算机病毒正像它的名称显示的那样,靠自动感染宿主机器来自动传播。这意味着,即使是病毒的制造者,也往往很难控制它的传播。病毒变种更增加了人们对其进行控制的难度。无论是“坏孩子”还是“好孩子”,所有病毒进入用户机器都未经用户同意,并对用户的机器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
用户通过安装安全补丁程序和防病毒软件等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病毒的危害。但是,病毒与防病毒,恐怕永远是互相博弈的一对。从互联网伦理的角度来说,让更多人意识到病毒的危害,增强互联网责任感,将会避免出现更多的骇客、病毒制造者或者病毒主动传播者。
电子商务:眼不见也为实
由于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电子商务是一种“不见面”的交易,因此买卖双方的诚信就变得极为重要。
在C2C的网上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都是个人,欺诈风险很大,一些C2C网站提供了居中协调的功能。比如“易趣”网为这类交易提供“安付通”服务:买家付款并非直接付给卖家,而是付给易趣。只有在买家收到货并通知易趣可以付款后,货款才会支付给卖家。同样,卖家也可以在得到易趣通知款已支付的情况下再发货。如果买家收到货后迟迟不通知易趣付款,卖家还可以通过向易趣提交“出价不买”申诉来保证自身权益。
当然,诚信也并非都是由这些硬邦邦的规则来保证的。有的时候,一次行为就能为自身的诚信划分等级。7月21日,国内著名B2C网站当当网开价1520元出售索爱K750C,这是令人惊异的全球最低价!消费者自然闻风而动,纷纷下单。但随后,当当网更改了标价,并以缺货为名取消了所有已提交的订单,而且未通知买家。我们还不知道这个低价是由于当当网工作人员的失误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但从网民的反应来看,当当网在他们心目中的诚信度恐怕要大大地打个折扣了。(关于这一事件的详细报道,请见本报57期A1版)
IBM曾经有一次“吐血”的经历。2004年4月7日,IBM中国官方网站突然出现标价1元的阿帕奇USB2.0托盘便携式康宝外置光驱。人们同样是闻风而动、纷纷下单。40分钟后这个页面就消失了。就在人们对自己的订单是否有效惴惴不安的时候,IBM真的把货发来了。据IBM方面介绍,这个标价实际上是网站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但由于用户已经提交订单,IBM就必须发货。
诚信可以通过一次事件建立起来,也可能通过一次事件被打碎。这个道理在网络社会中同样适用。
除了诚信以外,跟互联网商业相关的伦理因素还包括对客户资料和隐私的保护、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保证、信息可靠性、正当竞争等。只有那些在网络社会中遵守伦理、信守承诺的企业,才能最终获得成功。
别沦为网络“俘虏”
2005年初,一位60多岁的归国老教授突然之间红遍大江南北,这位叫陶宏开的老教授以成功帮助青少年戒除“网瘾”而一举成名,四处办讲座。
3月,北京军区总医院成立了网络依赖治疗中心,配有4名心理医生、4名临床治疗医生。这一治疗中心接待的主要是青少年,年龄最大的只有25岁,治疗费用是每人每天400元,主要有心理、药物、物理、工娱等4种治疗方式。
对网络的依赖已经成为一种被正式认定的“上瘾”行为。而最容易对网络上瘾的正是处于教育阶段的青少年。部分家长对网络的一无所知,也使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发现了一个能逃出父母监管的天地。其实,说到底,对网络“脱瘾”靠的是对自己未来负责的态度。而对这种“脱瘾”来说,不应该把网络看成毒品。人可以不和毒品打交道,但人在未来的社会中不与网络打交道恐怕是不可能的。对网络“脱瘾”,更多的是让自己掌握网络,而不是让网络掌握自己。
通过网络实现远程教育是近几年国家强力推进的工程。在部分学校,学生已经可以通过网络交作业。由于网络上存在丰富的资源和强大的交流途径,因此对学生在写作业时的自觉性要求更高,更依赖学生“作业是为自己做”的自律认识。
正处于受教育阶段的青少年,是中国互联网用户群体的主力军。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1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18岁以下的互联网用户人数占总人数的15.8%,18至24岁的互联网用户人数占总人数的37.7%。因此,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互联网伦理观,直接关系到中国未来互联网社会的稳定秩序。
资源共享非侵权借口
1999年6月,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等6位著名作家,通过他们的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在线”网站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到网上,从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这是我国首起因网络站点刊登他人作品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这一年的12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当庭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王蒙等6位作家著作权侵权成立。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围绕著作权法第十条有关作品使用“等方式”是否包括网络、网络服务商对网上作品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网上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应付费及标准进行了激辩。
虽然这一案件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问题就得到了彻底解决。时至今日,全文上网的文学作品到处都是,而其中得到作者授权的又有多少呢?
互联网的兴起有深刻的科研背景,因此资源共享的习俗很盛行。在“所有的信息都要求被释放”的习惯性思维指导下,不少人未获授权,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发布、刊登信息资源,随意下载他人作品等。这事实上已经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
“每隔10年,技术的发展总会引发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这是波士顿大学理查德·斯皮内洛在1994年撰写《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时的观点。他在中文版序言中说:“社会和道德方面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而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抓住信息时代机遇的同时,却并不总是能意识到和密切关注各种风险,以及为迅猛的技术进步所付出的日渐增长的社会代价。”
因此,在互联网的监督力量和监督手段都颇为缺乏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法律和伦理的宣传,通过唤起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伦理法则,才能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
切莫重网轻友
互联网在国内初起之时,就在不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甚至是人们的社会关系。互联网使原本互不相识的人仅凭兴趣就可以相识,于是很自然地,网恋也成为了可能。
在网恋日益变得与危险、欺骗相关的时候,有必要澄清的是,是参与的人而非网恋本身具有危险性及欺骗性。一个对自己负责的人不应当仅凭屏幕上的几行文字就轻易付出感情。网络交往只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相识、相熟的机会。
另外,在一些网络社区中,也有纯粹的网恋。那些网络恋情日浓的虚拟男女,甚至在相应网站上申请虚拟结婚,然后登记、发喜贴、办喜宴、拜天地……而一旦感情破裂,双方还可以虚拟离婚、再婚。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孙伟平指出,目前网络虚拟结婚已呈蔓延之势,不少网站都开辟了虚拟婚姻的社区。截止2004年2月23日,在已经有60万“居民”的著名网站“第九城GAMENOW”上,网络虚拟结婚人数已达到36342人,而且门口还排着长长的队伍。
这些新现象正在对现实社会中的伦理观念产生冲击。孙伟平认为,对于这些新问题,应该顺应当代社会和网络时代的发展趋势,在网络的发展、社会的信息化过程中建设网络、规范网络,“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那种一遇问题或挫折,动辄切断人们与网络之间的联系的做法,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切实际的。
当然,互联网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的不仅有新的问题,也带来了新的解决问题之道。
1995年3月,一位清华大学92级女生得了一种怪病:肚子疼、头发脱落、关节疼痛,后来发展到头晕、烦躁甚至神志模糊。住院后,她的病情急剧恶化,进入了昏迷状态,呼吸衰竭、生命垂危。甚至到了这个时候,人们还仍然不知道她得的是什么病。
情急之下,该女生的几个同学将她的病情译成英文,通过互联网向世界传播,寻求全球医学专家的援助。结果,世界各地陆续回信1500多封,其中30%的人都认为是铊中毒。国外许多著名医学专家根据描述的症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为抢救赢得了时间。
这种基于互联网的相互协作,才是人们喜闻乐见的。
对青少年来说,他们应学会如何成为互联网的主人,而不是奴隶。
记者手记
自由不是无责任
如果去问一个网友:互联网的关键词是什么?相信很多人会选择诸如自由、平等、海量信息等。在准备这一专题的过程中,我们也经历了不算漫长但相当曲折的寻求之路。
如今,我们来谈互联网这个已经被人们谈滥了、又被无数人每日使用的庞大系统,我们到底要说什么?
拨开繁复、不断变化的互联网世态,我们发现,互联网,尤其是国内的互联网,正经历一个拐点,一个从无限自由,甚至接近无政府状态向秩序化、体制化转变的拐点。
造成这一转变的因素正在于互联网自身——它发展得太好了。今天的互联网,已不再是仅供科研用的资源共享网络,而变成了与我们日常生活、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一个体系。而这样的一个体系,是不能以无限自由、无政府状态继续存在的。在今天,我们无法继续像早期的互联网用户那样,对一次入侵系统的行为击节叫好,纷纷赞赏黑客的高超技术;相反,我们会担心,这次入侵是否会对我们的银行存款造成影响?是否会泄露我们公司的商业机密?甚至,是否会使我们的绵绵情话被一个素未谋面的人看到,进而公诸于众?
互联网正经历从蛮荒时代进入文明时代的阶段。
在这一转变的历程中,我们认为,除了进行立法和建立规则之外,强调用户的责任感是根本所在。如果每个用户都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形成这种风气,就会最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每个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利益。
这就是那只无比庞大的、无形的手。
我们发现,无论是网络实名制、病毒、电子商务的诚信、网络成瘾、知识产权还是网恋等,都与责任感息息相关。
我们也注意到从木子美开始,到“流氓燕”,及至“芙蓉姐姐”所引发的文化风潮。尤其在“芙蓉姐姐”事件中,从网络开始,一直蔓延到传统媒体,众多参与者起了一道精彩纷呈的大哄。起哄的最大好处,就是不管结果如何,参与者不用负任何责任。
回到最近吵得沸沸扬扬的网络实名制。我们认为,网络实名制是在体制上促进用户责任感的一种尝试,虽然它也许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人抱怨说,网络实名制将导致言论自由的降低。实际上,言论自由是一个在现实社会有效力的概念。如果说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就是不负责任的“自由发言”,那这不是言论自由,而是精神分裂。
即使在网上,我们仍然应该是一个精神健全的人。我们的网络社会,也应该是一个精神健全的社会。
让我们从责任感开始。
前言网络的出现打破了时空的局限,使不同地域和不同时间的人们可以借助网络来表达自己的情感、意志和对世界的看法,尤其是网络社区的建设为越来越多的网民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家园,使人们更加便捷地从事各种网络行为。时至今日,博客、电子邮件、BBS和即时通讯成为网民们经常使用的四大网络工具,尤其是博客更是集合了其他三大网络技术而作为登陆的网民可以相对固定的发表自己的感受和看法的虚拟身份更为人们所青睐。据有关方面统计,从2002年开始至2005年11月,中文博客人数已经达到874619人。目前,以博客为主体的网络社区的兴起极大地促进了人们的思想和情感的交流,从而使人类的社会化进程大大加快。
那么,什么是社会化呢?社会化就是指人作为个体不是孤立的,不论是精神还是肉体都必须依赖外界和他人的力量,因此人的社会本性必然促使人们去友好和睦相处。社会化的进程是伴随着人类克服自己个体性的步奏来缓慢进行的。人的个体性就是个人欲望和控制能力的膨胀。社会总是在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不断冲突中得以进行,有时是缓和的,有时是激烈的。每个人总希望自己获得更强大的控制力,也就是尼采所说的权力欲望,人的权力是通过对其控制的资源来实现的,资源分为二种: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谁掌握和控制的资源多,谁的权力就越大;但人的一切欲望的满足又不能离开他人,更加重要的是每个人的能力相互约束,这就要求人们就必须学会和谐相处的妥协和思维。社会化的进程是与人类和谐相处的能力发展是成正比的。
网络和现实是分离的,因为人们在网上的形象是以电子数据作为具体体现的,并且人们之间缺乏一种对面的戒备或亲近,因此人的关系显得那么容易接近又是那么遥远陌生。但网络和现实又是息息相关的,鼠标下显示着每个人的德性,语言是用来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而这正是人的个体性外露的体现,深深地影响着这个人的社会关系。
正文一、 网络在促进人类社会化进程的过程中必然出现一个相背离的过程语言和文字(包括图画这一特殊的文字形式)是博客在网络里表达自我意志的方式。由于距离的间隔使人们之间少了很多约束,人们在交往中感到了充分的自由和放松。网络自由的具体体现其实就是语言文字的自由。正如法国孟德斯鸠所说的: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一个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同时根据霍布斯对人性的认识我们可以得出在博客网络世界的初级阶段与现实的文明社会是相距甚远的。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状态的人性是自私的、恶的,具有天性的竞争、猜忌和追求名声的心理,同时又为了自身安全彼此为敌。可以想象,在这种自由的追求和初期的博客网络世界中缺乏规则约束的环境下,是非观念和公正观念很难存在。在开始的阶段,人们在网络中互相攻击,而且没有利益和权势参与其中,人性自然方面的体现因而更加真实。从而使博客之间的关系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和缺乏现实的逻辑性。目前对博客文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即认为博客在中国网络文化中的属性要就是属于草根、要就是属于精英类别,前者如吕欣欣在中文网志大会前说的:博客无须质疑是一项草根行为,每个人都有倾诉的机会,精英与否不能与你的博客观众多少成正比。后者如安替则认为:中国的博客未来一定是继续精英化,而不象在***一样草根化。其实我们考察一下网络的发展就可以发现,网络正是因为提供了一个广大的普通人都可以参与交流的平台才得到迅猛的发展,也正是无数网民的参与才最终导致互联网投资规模和利润回报逐年大幅度增长的效果。市场经济是一个平民时代,网络信息时代是一个开放互动的社会状态,精英和草根在某种程度上没有严格的区分,只有在等级森严的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才存在着身份的不可逾越,而这正是现代文明社会所忌讳的也是与社会进步相违背的身份伦理观念和制度。所以对草根和精英的划分是中国封建身份伦理观念的一种体现,是一种比较偏颇的认识。我对博客网络社区伦理研究的一个理论视角就是网络社区必然是现实社会的折射,博客世界的发展和秩序的建立从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类社会意识的发展节奏,个人的社会性和社会意识遗传密码的存在决定了个人的意识与社会的意识不可分离,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描述的:个体的认识发展与肉体的发育同步增长,其阶段与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相吻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博客为代表的网络社区在产生和发展的初期必然与人类早期的思维意识相类似,但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带有现代的一些影响,因此这种社区环境极有可能体现一种混复杂的乱和无序,与人们对平等公正社会向往的目的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德国的费希特曾经深刻地批判过这种现象:在这种社会中,善总是比较软弱的,因为它很单纯,只能因其自身而讨人喜欢;恶则以最诱人的许诺吸引着每个人,……一旦有善出现,就联合为恶的力量来对抗善。在网络社区的这种类似表现必然会影响现实生活中的博客,网络社区与现实生活的影响是交互的,共同对人的意识产生影响。只有网站管理的规范与制度与现实社会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也就是网络世界生命力的内在动力逼真性得到体现,绝大多数博客在得到平等互动的传播方式的基础上得到相互的理解认同和鼓励,心灵得到充实和安慰,博客网络世界与人的社会化进程才会开始趋于一致。
二、 博客网络社区的规则与现实接轨的必然性博客网络社区的各种规则必然与现实接轨,否则这个网站就不可能有发展前途。作出这个论断的根据是辨证唯物主义关于精神和物质的关系原理。网络是信息高速交汇的场所,人类发明网络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但却因此而促进了人类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精神和物质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物质的共享导致物质财富的匮乏,对物质的所有权需要用独占来体现,;但知识等精神财富则越共享交流,孳生的精神财富也就愈多,知识经验交流愈迅速、量愈大,人类文化的进步也就越快。这一点可以从人类的科技文化呈加速度的发展可以得到证明。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保护其物质利益的部分,对利用其知识原理作为基础进行新的科技创新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是鼓励的。我们从人的社会性出发可以推出今后人类对交往之间的需求更加迫切,凡是促进人际交流的产品必然走俏,如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各种通讯技术产品都将在人们的消费领域久盛不衰。网络社区为人们提供了交流的平台,是博客们精神世界的体现,因为注册博客的广泛性,所以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文化平民化的一个例证。我们都知道,精神来源于物质世界,作为个人的思维、情感、意志乃至其价值取向都是和他的家庭生活环境、所得到的社会教育和工作环境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网络社区的注册者都是一个个现实的人,什么《谁也不知道电脑屏幕面前坐的会是一条狗》的说法只是幽默的调侃,只要是现实的人,就不可能脱离现实的一切,就如地球上的个人不能克服地球引力把自己提起来一样。那么现实的人组成一个所谓的虚拟社区,是不能单纯地分割两者的关系来看待的,那些试图用网络虚拟就认为可以异想天开、肆意妄为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具有危险性的。网络与现实没有截然的界限,网络行为也是必须有度的,必须接受现实社会规则的约束这点是不容否认。越来越多的网络案件和网络事件已经充分提醒我们:网络也是现实世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虚拟性也是虚拟的。网络游戏的生命力在于其逼真性,游戏里的程序设计只有与人类的心理、思维规律相符合,人们才会去认真痴迷地进入状态。网络社区也同样如此,博客社区必须考虑每一个博客的需要和意愿。只有遵循了现实的一些规则,同时给绝大多数博客以精神的放松和思想情感的交流,才可能吸引更多的人进入注册,否则所谓的虚拟社区必然会走向衰落。因此,网站的设计者对社区的构想与现实社会的环节相符合的地方越多,与人的心理、知识、精神需求越相吻合,这个社区也就对人越有魅力。现在的社会是平民社会,不是所谓的精英社会,没有平民的真心参与,一切都有可能是泡沫,相反则能获得真实的巨大的成功。网络如此,现实亦如此。湖南天娱公司的超级女声正是尊重了观众的知情劝和选择权,为选手的竞争尽力创造了平等和公正,从而激发了选手和观众的参与热情而创造了娱乐业的一个神话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同样,如果博客社区的规则体现了文明和公正,能给虚拟社区的网民带来某种精神的愉悦和知识的享受,则这个社区的发展壮大是指日可待的。
三、网络社区的发展与其规则的完善性和管理员的素质成正比例网络社区尤其是博客网站的出现是信息化技术全面深刻地影响人们生活工作的一个具体的表现。虚拟的社区是脱胎于真实的现实,只是人员的流动性更强,里面的居民打破了空间的局限而“虚幻”地生活在一起,但每一个网民所体现的人性是真实的,人与人的关系和现实一样是非常复杂的,而且由于博客之间没有现实的金钱和权势等左右,可能相互间更加缺乏固定性的关系而变得脆弱多变。在网络世界中,谁掌握了话语权谁就最有力量,点击率高的博客比其他博客更能体现其分量,但网站社区的管理员因为拥有对众博客的帖子推荐精华、置顶、链接甚至删除的权利,而具有更高的地位,管理员的管理行为和建立起来的管理规则决定了网络社区发展的空间和前景。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虚拟社区的管理制度决不比现实中政府建立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更简单容易,网站论坛或社区的优秀管理员素质也决不比一个真实政府的合格公务员的素质要求要低。在前面已经说过,网络社区的壮大在于拥有网民的数量和质量,有人说: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那么网络社区的竞争则体现在两种人才的竞争:网络社区的优秀管理员和拥有大量看众的优秀博客。社区既要吸收优秀的博客,同时又要培养爱护脱颖而出的博客。据《三联生活周刊》对博客价值的描述,用博客网页的链接数乘以564.4美元就可以估算出该博客的虚拟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博客的价值多少体现链接的数量。当然,博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文化上,但金钱数量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的标准。要作到培养和吸引优秀博客,网络社区的管理员素质就是一个关键因素,其制订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并比较好的去执行决定了博客的去留也决定了网站社区的命运。总言之,如果网络社区的规则越合理、越文明先进,管理员的服务和管理越到位,加入该社区有利人的精神健康发展,则网民越多,该社区就越有活力,所在网站的赢利空间就大,在网络竞争中能得到优势地位;反之,如果网络社区的规则越混乱,管理员素质越差,则网民会越少,该社区所在网站拥有的网民就越小,就越没有发展前途。
四、博客网络社区提供的交往方式更快捷地表达人内心的情感思想,在有矛盾的时候能避免暴力对抗,有助于人们交往中道德伦理观念的形成和统一价值观的确立在博客网络社区,每个博客有自己控制的具有公众性的一个网页可以不断更新地记载个人的看法和感受,描述亲身的经历,同时还可以在社区发布帖子,具有传媒的性质。网页和帖子的内容都可以存续较长的时期,其中博客自己可以不断修改和更正,社区的其他人员和浏览的游客也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这种交流方式综合了传统文字书信和口头表达的优点,是一种动态的又相对稳定的表达方式下进行的思想、知识、情感的交流,正如劳伦斯•莱斯格在他的《新知的未来-联网世界中公共知识的命运》一书中这么描述博客的作用:博客给予每个人平等地展示自己的自由和颠覆传统新闻是博客精神但不是博客精神的核心,重新梳理博客公共知识的力量才是真正的博客力量。他认为博客网络社区的信息是每个人独有的同时也是所有人共有,而不是如传统一样把知识和情感的载体依靠版权和专利象沙丁鱼一样对待。可见,博客的虚拟社区中的交往也必然对人的思想意识的形成具有某种强化作用。因为网络社区的人际交流具有公众性和传媒性质,每个人的言行都在众目可睽之下,不存在鲁迅所言的“不要指望一个人在无人处看到别人钱的时候还保持道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和警告,任何人在公众面前的肆意妄为都将毁损他自己的名誉,有鉴于此,人们会加强自己的内省,同时为了获得大家的认同,会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观点和不利于和谐社区建立的一些言行方式,这个过程实际就是一个社会化的心路历程,比现实的法律外力具有更深刻的道德伦理意义。人类自从有历史以来,人与人之间就伴随着争斗和仇杀。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文主义开始成为世界思潮的主流,人们开始意识到人平等、自由、尊严是弥足珍贵,合作比对抗更能使双方获得利益,更能满足各自的需求。反观人类历史,解决人际冲突不外乎两条途径:一是采取协商妥协的方式,另外一种就是采用暴力和阴谋的方式。可以说,人类的一切罪恶皆来源于后者-阴谋和暴力。英国的马基雅弗利甚至认为一个理想的君王应该具有狮子般的勇猛和狐狸般的狡猾,仁慈是君王的大敌{1}。可见,凡是要建立超乎常人的统治地位凌驾于公众之上,就不可避免借助这些手段。我们再来看网络虚拟的社区,所有的人在这里都是平等的,具有相同的自由,而且相互之间是观念的交锋而不是利益的攫取,网络的虚拟给每个人对对方的感觉是遥远的,但语言文字有能感觉对方的真实,这种距离感和真实感可以非常有效地抑制绝大多数人内心的暴力倾向,在交流具有公众性的基础上,阴谋也很难遁形。没有阴谋和暴力,网络社区的博客们社会文明化的进程一定数倍于现实世界,伦理道德和统一价值观的形成也具有非常良好的催化条件。这一切反过来影响博客的现实生活和人际关系,从而促进真实的和谐社会的建立。
后言网络社区生活会成为信息时代后期人们一个重要的活动内容,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博客作为网络技术的综合方式为普通大众进行信息、知识、情感意识的沟通的提供了最广泛的的交流途径,必将在经历初期的混乱和竞争后,与现实的社会管理方式相呼应,为人类价值观的统一作出积极的推动,如果说经济已经开始全球一体化,那么通过以博客作为代表的信息网络传播交流的途径,全球文化的深层内涵-价值判断的标准必然会向融合统一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全球文化在将来也会出现大融汇的浪潮。
网络家庭兴起的伦理基础及其社会影响编辑本段回目录
网络家庭以夫妻生活的元性化、夫妻关系的非对偶性、夫妻性别的可转换性和现实人伦关系的消匿等四大特征兴起于现代社会。其兴起的社会根源在于家庭功能的弱化、道德观念的宽容性增加和网络技术能力的增进。其中交织着网络空间的扩张与社会交往的挤压、心理压力的剧增与情感宣泄的不畅、婚姻需求的发展与现实条件的匮乏三大矛盾。网络家庭的兴起造成了家庭观念的变异、婚姻行为的变化和现实家庭的危机三大影响。
[关键词]网络家庭 伦理基础 社会影响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5-0089-03
一、网络家庭的兴起与特征 网络家庭是网络婚姻的一种新形式,对网络婚姻人们一般有两种理解:广义的网络婚姻是指以网络为媒体相识、热恋并结合的婚姻;狭义的网络婚姻是指在真实的婚姻以外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络生活之中的婚姻生活。既为婚姻生活,就必然结为夫妻,进行日常的家庭生活。网络家庭正是这样,通过网络,两个上网者在一个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互与对方结为网上的“夫妻”,所不同的是一切均发生在网络之中。网络家庭现象源于台湾一家女性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该游戏传到内地后,多家网络游戏运营商竞相效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具备“网络家庭”平台功能的网站已有几十家,参与者数十万人,每家网络社区“网络家庭”生活的人数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形成一个颇为巨大的网络社会群体。 参与此种游戏的人应有尽有,从其群体分类来看,大致可归为:已婚人群、未婚求偶人群、青少年人群。他们大多以婚恋和娱乐为目的,根据其社会功能,我们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类型一:角色认知型。这一类型以青少年为主,在情窦初开之际,怀着对异性朦胧的渴求,将现实的家庭生活演绎为以自我为中心的网络家庭。这一过程是青少年临摹现实、进行社会角色认知的过程。在临摹中,他们会以自我判断为基础,对自身家庭的缺陷加以修正,从而达到社会角色的认同化。类型二:求偶见习型。这一类型以未婚(包括离异型)求偶人群为主,在有意无意之间,通过网络家庭达到对家庭生活的全面理解,如果两人的确情投意合,彼此满意,完全可以回归现实,组成现实家庭,这也是许多网恋者的梦想。类型三:情感补偿型。这一类型以已婚人群为主。由于现实婚姻的不完满或婚姻本身的残缺性,许多人在现实婚姻之外,在网络之中另起炉灶,以弥补现实婚姻的缺憾。其中以一方花心与双方不和的人群居多。 不论何种类型,网络家庭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婚姻特征。
第一,夫妻关系的非对偶性。在大多数网络社区,一夫一妻是其重要的游戏规则,但由于网络夫妻双方处于虚拟状态,各自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皆可虚拟。个人可以以不同的网名重新登记或在不同的网络社区登记,因而,现实中“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态在这里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只要时间允许、精力允许且对方同意,尽可以发生婚姻关系。在网络社区中,有很多网婚者都是“妻妾成群”、“老公成帮”。 第二,夫妻性别的可转换性。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分工可以转换,但性别本身是不可更改的。而在网络家庭中,网络社区规定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原则,变成了以注册登记的性别为基准,它与真实的性别可能发生变异。因而,网络家庭并非就是真实的男女结合的产物。即便是一种真实,在网络家庭中,夫妇角色互换、男性生孩子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一特色,是现实生活中绝不可能的。
第三,夫妻生活的无性化。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元素,网络家庭虽然也进行性生活,但与现实不同,这种性生活不是发生在肉体上,而是一种符号的互动、肉体的神游,充其量也只是声像图文下的性生活模拟。因而,网络家庭是一种无性化的婚姻生存状态。 第四,现实人伦关系的消匿性。在不同的网站,结婚条件各不相同。有的要求在线三个月以上;有的要求发贴数量200个以上便可成为成年男女,从而谈婚论嫁。“第九城市”的手续更为简单,只要双方分别发送一份消息给登记中心,注明申请结婚双方的昵称,登记中心就认定他们成婚,并在新人公告栏刊出双方名字。这使得网络家庭完全不受现实年龄、性别以及人伦关系等因素的限制,而在网络家庭匿名中,同性相婚、隔辈相恋、乃至直系血亲成为夫妻的事不在少数。现实的人伦关系被彻底抛弃。 二、网络家庭兴起的社会伦理基础 网络家庭之所以能在当代沛然而兴,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生活的变迁。在社会生活的全方位变迁中,最具基础意义的有三个方面。第一,家庭功能的弱化。传统的家庭是一个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社会功能及生育、生理、心理等自然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中,家庭功能被社会分工不断地替代。而现代社会中,家庭生活往往更多地集中于维系情感、生育子女和满足性需求三大功能上,而这三种功能在网络家庭中皆可能实现,只是不必得到社会的认可。第二,道德观念宽容性的增加。在社会的日益进步中,人们不再会因为生活琐事而“上纲上线”,不再将情感问题与道德问题、政治问题划等号。人们更强调家庭的情感基础,而不以维系家庭结构的完整为目标,虽然个人生活应受社会道德观念的制约,但关乎私人的生活领域却成为相对独立的空间,人们并不过多地干预与强求。第三,网络技术能力的增进。人类进入到信息社会,作为信息社会主体的网络便成为人们沟通的重要纽带。当电脑进入私人空间,成为人们日常随处可用的非奢侈品时,无所不能的网络使人们以迅捷的网速连接在一起,及时便利地交换信息,表达情感。技术的这一进步使网络发展初期原本只限于分享信息的功能大大推进,为人们丰富的网络需求包括情感需求提供了可能。人们尽可以在网间互动中,进一步交流,交流的升温也就不再是一种离奇古怪的谈资,它是网络技术进步中的合理产物。 如果说家庭功能的弱化、道德观念宽容性的增加和网络技术能力的增进为网络家庭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空间,那么,在社会生活的变迁中,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则为其提供了现实的需求。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在网络化生存中突出表现为三对矛盾。第一,网络空间的扩张与社会交往的挤压。节奏日益加快的现代生活方式,使人际交往受到根本性挤压,工作、学习占去大部分时间,人们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坐下来进行交流,“与邻数年不相识”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与此同时,网络空间却在急剧扩张着。从原有的信息共享到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几乎无所不能。当今网络更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在零星的随机活动中,网络交往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社会交往的需要,而网络家庭则是社会交往这一需要的更亲密化。第二,心理压力的剧增与情感宣泄的不畅。伴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现代人的生存压力与日俱增。工作压力、学习压力、生活压力 [摘要]网络家庭以夫妻生活的元性化、夫妻关系的非对偶性、夫妻性别的可转换性和现实人伦关系的消匿等四大特征兴起于现代社会。其兴起的社会根源在于家庭功能的弱化、道德观念的宽容性增加和网络技术能力的增进。其中交织着网络空间的扩张与社会交往的挤压、心理压力的剧增与情感宣泄的不畅、婚姻需求的发展与现实条件的匮乏三大矛盾。网络家庭的兴起造成了家庭观念的变异、婚姻行为的变化和现实家庭的危机三大影响。 [关键词]网络家庭 伦理基础 社会影响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5-0089-03 一、网络家庭的兴起与特征 网络家庭是网络婚姻的一种新形式,对网络婚姻人们一般有两种理解:广义的网络婚姻是指以网络为媒体相识、热恋并结合的婚姻;狭义的网络婚姻是指在真实的婚姻以外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络生活之中的婚姻生活。既为婚姻生活,就必然结为夫妻,进行日常的家庭生活。网络家庭正是这样,通过网络,两个上网者在一个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互与对方结为网上的“夫妻”,所不同的是一切均发生在网络之中。网络家庭现象源于台湾一家女性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该游戏传到内地后,多家网络游戏运营商竞相效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具备“网络家庭”平台功能的网站已有几十家,参与者数十万人,每家网络社区“网络家庭”生活的人数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形成一个颇为巨大的网络社会群体。 参与此种游戏的人应有尽有,从其群体分类来看,大致可归为:已婚人群、未婚求偶人群、青少年人群。他们大多以婚恋和娱乐为目的,根据其社会功能,我们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类型一:角色认知型。这一类型以青少年为主,在情窦初开之际,怀着对异性朦胧的渴求,将现实的家庭生活演绎为以自我为中心的网络家庭。这一过程是青少年临摹现实、进行社会角色认知的过程。在临摹中,他们会以自我判断为基础,对自身家庭的缺陷加以修正,从而达到社会角色的认同化。类型二:求偶见习型。这一类型以未婚(包括离异型)求偶人群为主,在有意无意之间,通过网络家庭达到对家庭生活的全面理解,如果两人的确情投意合,彼此满意,完全可以回归现实,组成现实家庭,这也是许多网恋者的梦想。类型三:情感补偿型。这一类型以已婚人群为主。由于现实婚姻的不完满或婚姻本身的残缺性,许多人在现实婚姻之外,在网络之中另起炉灶,以弥补现实婚姻的缺憾。其中以一方花心与双方不和的人群居多。 不论何种类型,网络家庭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婚姻特征。
第一,夫妻关系的非对偶性。在大多数网络社区,一夫一妻是其重要的游戏规则,但由于网络夫妻双方处于虚拟状态,各自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皆可虚拟。个人可以以不同的网名重新登记或在不同的网络社区登记,因而,现实中“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态在这里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只要时间允许、精力允许且对方同意,尽可以发生婚姻关系。在网络社区中,有很多网婚者都是“妻妾成群”、“老公成帮”。 第二,夫妻性别的可转换性。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分工可以转换,但性别本身是不可更改的。而在网络家庭中,网络社区规定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原则,变成了以注册登记的性别为基准,它与真实的性别可能发生变异。因而,网络家庭并非就是真实的男女结合的产物。即便是一种真实,在网络家庭中,夫妇角色互换、男性生孩子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一特色,是现实生活中绝不可能的。
第三,夫妻生活的无性化。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元素,网络家庭虽然也进行性生活,但与现实不同,这种性生活不是发生在肉体上,而是一种符号的互动、肉体的神游,充其量也只是声像图文下的性生活模拟。因而,网络家庭是一种无性化的婚姻生存状态。 第四,现实人伦关系的消匿性。在不同的网站,结婚条件各不相同。有的要求在线三个月以上;有的要求发贴数量200个以上便可成为成年男女,从而谈婚论嫁。“第九城市”的手续更为简单,只要双方分别发送一份消息给登记中心,注明申请结婚双方的昵称,登记中心就认定他们成婚,并在新人公告栏刊出双方名字。这使得网络家庭完全不受现实年龄、性别以及人伦关系等因素的限制,而在网络家庭匿名中,同性相婚、隔辈相恋、乃至直系血亲成为夫妻的事不在少数。现实的人伦关系被彻底抛弃。 二、网络家庭兴起的社会伦理基础 网络家庭之所以能在当代沛然而兴,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生活的变迁。在社会生活的全方位变迁中,最具基础意义的有三个方面。第一,家庭功能的弱化。传统的家庭是一个融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社会功能及生育、生理、心理等自然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中,家庭功能被社会分工不断地替代。而现代社会中,家庭生活往往更多地集中于维系情感、生育子女和满足性需求三大功能上,而这三种功能在网络家庭中皆可能实现,只是不必得到社会的认可。第二,道德观念宽容性的增加。在社会的日益进步中,人们不再会因为生活琐事而“上纲上线”,不再将情感问题与道德问题、政治问题划等号。人们更强调家庭的情感基础,而不以维系家庭结构的完整为目标,虽然个人生活应受社会道德观念的制约,但关乎私人的生活领域却成为相对独立的空间,人们并不过多地干预与强求。第三,网络技术能力的增进。人类进入到信息社会,作为信息社会主体的网络便成为人们沟通的重要纽带。当电脑进入私人空间,成为人们日常随处可用的非奢侈品时,无所不能的网络使人们以迅捷的网速连接在一起,及时便利地交换信息,表达情感。技术的这一进步使网络发展初期原本只限于分享信息的功能大大推进,为人们丰富的网络需求包括情感需求提供了可能。人们尽可以在网间互动中,进一步交流,交流的升温也就不再是一种离奇古怪的谈资,它是网络技术进步中的合理产物。
如果说家庭功能的弱化、道德观念宽容性的增加和网络技术能力的增进为网络家庭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空间,那么,在社会生活的变迁中,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则为其提供了现实的需求。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在网络化生存中突出表现为三对矛盾。第一,网络空间的扩张与社会交往的挤压。节奏日益加快的现代生活方式,使人际交往受到根本性挤压,工作、学习占去大部分时间,人们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坐下来进行交流,“与邻数年不相识”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与此同时,网络空间却在急剧扩张着。从原有的信息共享到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几乎无所不能。当今网络更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在零星的随机活动中,网络交往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社会交往的需要,而网络家庭则是社会交往这一需要的更亲密化。第二,心理压力的剧增与情感宣泄的不畅。伴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现代人的生存压力与日俱增。工作压力、学习压力、生活压力 从不同角度不断提出新要求,与此同时,人们情感宣泄的渠道却被忙碌的社会生活所关闭,网络便成为情感宣泄的场所。在网络家庭这一特殊的虚拟空间中,人的压抑和宣泄心理可以毫无遮拦地得以释放和抒发。家庭这一生活的避风港也登上网络,使得精神无所归依的人们在疲惫之余,可以进行交流。可以说,网络家庭是网络人际交往的私密化,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了社会的减压阀。第三,婚姻需求的发展与现实条件的匮乏。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网络家庭成为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也成为现代婚恋的重要渠道。处于适婚期的男女希望得到家庭的温暖,但出于对现实家庭的某些恐惧,或是知音的难觅,抑或是其他条件的不足,在现实中组建幸福家庭的渴望可能一时难以满足。网络家庭可以部分地满足这一美好的愿望,并使其充满浪漫与神奇。与此相应,网络家庭也是一个磨合的过程,对未婚者来讲,也许是一个婚前见习场,为现实家庭积累着生活经验与心理准备。在网络家庭中恩爱夫妻也不乏其人,他们回归现实,组建幸福家庭者也大有人在。因此,网络家庭的现实意义也不能否认。 应该说,网络家庭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反映和延伸,但另一方面,参与网络家庭的游戏者由于其现实的客观条件,有人出于好奇,有人出于浪漫,有人出于婚嫁,也有人出于别恋,更有人出于情感诈骗和婚外体验,各种心态汇聚在一起,组成了网络家庭的新形象。
三、网络家庭的社会影响 目前,中国网民已突破一亿人,其成员因技术的要求一般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力,至少懂得电脑操作、具有一定的读写能力。这意味着网络群体是一个知识层面的社会存在者,是社会生活中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族群,具有一定的社会导向性。对参与网络家庭游戏者而言,其技术要求只能更高。事实上,网络家庭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其自身。
第一,家庭观念的变异。从对家庭观念的影响看,首先表现为人伦关系的淡出。传统家庭是一个全方位的立体人伦关系组合体,夫妻一体、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形成一个长幼有序的人伦准则。现代社会核心家庭的凸显,使已有的许多人伦关系渐渐地淡出。网络家庭的出现,使得这一趋势有增无减,加剧了骨肉亲情的疏离化。骨肉情深似乎不如网友的关怀,家庭人伦关系被边缘化。人伦关系的边缘化,将意味着现实家庭伦理的彻底消解。其次表现为家庭责任的衰退。长期的“网络家庭生活”,使得参与者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接受网络家庭的规则。网络家庭游戏增进了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等观念,但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却是家庭责任的退化。网络家庭中的夫妻双方几无真实的权利与义务可言,一旦不悦,即可解除婚姻。视家庭如游戏,随结随离,完全不考虑其后果。这有可能使家庭这一社会和谐稳定的细胞裂变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这里我们不能不考虑到,如果青少年一族习惯和认同了网络家庭游戏,将是对现实家庭及其家庭观念的巨大冲击。
第二,婚姻行为的变化。从对婚姻行为的影响来看,首先是婚姻形式多样化。网络家庭一方面创造出一种新的婚姻形式,使不同婚姻取向的人可以自由地结合,另一方面也为另类婚姻关系创造了条件,诸如同性婚姻关系。在现实中这是法律不允许并为社会所歧视的,但网络却为它开辟了“合理”场所,满足了他们的需求。其次,使性关系更为随意。长期的“网络家庭生活”,无话不谈的网络活动空间,乃至性生活的模拟,使双方可能失去应有的心理防线。一旦在现实中相遇,往往会突破现实的界限,进而发生肉体的交流。有随机调查表明,在12位被访问者中,有4人6起曾与网恋对象见面,其中,有2起是见面后感到失望,即“见光死”,另有3起见面后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也减少了联系直至淡出。这种情况下性关系发生率之高是可以预知的。这一情形使得现实性行为趋于随意。一方面,一些已婚者将其作为婚外性关系的桥梁,使得婚外性关系愈来愈多;另一方面,青少年的加入使得性行为的发生年龄趋于下降,这对于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来讲,对其心理与生理都是莫大的伤害。可以说,网络家庭对性观念的冲击,比改革开放初期西方“性自由”观念仅以理论的形态而出现所产生的影响,对我国社会所造成的冲击更大。 第三,现实家庭的危机。对于已婚者来讲,不论出于何种目的,网络婚姻的结果都会导致现实家庭的危机。一方面,网络家庭的介入,使得情感发生分流,势必影响夫妻感情,为现实家庭的危机埋下伏笔。另一方面,它会破坏人类正常的性关系,由网络家庭导致的肉体关系无疑是对现实家庭的巨大破坏,即使那些致力于“柏拉图式爱情”的人们,也会导致精神的外遇,其对现实家庭的背叛不亚于肉体的背叛。不论何种形式,如果从更广的角度看,网络家庭的存在,不只是一个情感问题,更是一个危及现实家庭存在的法律问题。对于网络家庭如果不予承认,固然会影响现实家庭;予以认可,那么,不仅现实的家庭理念、家庭形式需要重构,而且它与现实家庭如何对接也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诸如其是否构成重婚罪等问题都会出现。无论怎样,网络家庭对现实家庭都是一种危机。
对“网络红人”形成原因的伦理反思编辑本段回目录
从木子美现身网络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走红开始,“网络红人”已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对象。“网络红人”的出现,既有客观的主体虚拟的原因,也有主体自身的角色变换及相关主体的评价失衡原因,因而“网络红人”的形成实际上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不仅是技术的产物,也是人与人之间新的伦理关系的产物,是新的利益关系的产物。 [关键词] 网络红人 主体虚拟 伦理反思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5-0092-04 从木子美现身网络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走红开始,网络中出现了众多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网络红人”,从“芙蓉姐姐”到“天仙妹妹”,从“虐猫女”到“铜须男”,这些原本普通的人通过网络这一大众媒体迅速成为了众人瞩目的对象。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希望借助于网络“发红”,网络上的“红人”也层出不穷。然而,当我们冷静下来对这些“红人”的形成从伦理学的角度进行反思时,不难发现这些“网络红人”只不过是在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利益关系与伦理关系的反映,其成因的方方面面,都显示出了一种道德上的困境与混乱。 一、客观现实原因:主体虚拟与权利开放 所谓“网络红人”,实际上是现实生活中经济关系多元化和利益关系多极化的直接产物,其共同特征是:他们都是以网络作为自身的传播媒介,使自身在现实中无法实现的强烈表现欲在网络中得以实现,并通过一个个“网民”或支持或鄙视的争论走向巅峰。其目的与层出不穷的明星秀一样,就是希望借助由此得来的“名”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利”,其本质可以说是精彩不断的平民秀。可见,虽然“网络红人”在现实中的真实身份都是普通人,但他们之所以可以凭借网络这一媒介迅速走红,并从网络世界“红”到现实世界,是有着网络和现实两方面的根源的。就网络方面而言,主要是因为网络的时空被高度压缩,从而使作为主体的人的存在变得模糊,现实主体虚拟化。而就现实而言,由于主体的虚拟状态,又使得人们拥有了现实社会中没有的开放的权利。换句话说,网络媒介的技术特点,客观上促成了“网络红人”的形成。 与现实社会中的真实存在不同,在网络社会中,作为主体的人是以多方位的模糊状态呈现的。首先是存在方位的模糊。现实主体一般以“在场”的方式确定方位,“在场”意味着主体在特定的时间内存在于特定的场所。而虚拟主体往往是以“离场”的方式存在,主体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实现网络写作和网络交往,但方位的模糊并不妨碍其行为目的的实现。其次是存在时间的模糊。方位的模糊必然导致由方位确定的时间的模糊,主体可能与场所不在同一标准时区内。最后,主体交往的对象也是模糊的。由于虚拟主体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相互作用,以不在场的方式存在的,因而其交往对象是很难确定的。场所、时间与对象的模糊使得虚拟主体之间的界限消失,从而使得主体可以在虚拟的世界中自由驰骋。因为在现实存在中,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甚至人的阶级和阶层的不同都会导致其思维与存在之间界限的明晰性,而明确的界限会阻碍现实主体的自由流动,使主体的行为受到制约。因而,这种“模糊”意味着虚拟主体和客体的同一,在模糊的过程中主体得到建构,但虚拟主体一经建构,即与现实主体发生时间与空间上的分裂,从而被解构与分散。可见,正是虚拟主体的建构,使真实的人可以在网络中抹去其一切可以识别的自然条件,这种由技术所带来的客观上的平等使得所有人都有了“红”的可能,也使得“网络红人”有了其可以依存的客观基础。 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主体的虚假化,使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介”的网络与传统的图书、报刊、影视等媒介相比,由权力的垄断走向权利的开放。纵观媒介的发展史,如果说印刷媒介开启了启蒙文化的序幕,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民主权利作为启蒙文化最重要的观念也是通过印刷媒介得以实现的。现代报刊这种现代印刷媒介由于采用的是简单易行的印刷术,文化产品的大量复制就成为可能,文本的出版效率与传播面都得到大大提高,这就导致了大众文化浮出文化的地平线。随着大众文化的出现,无论是以报刊为代表的印刷媒介还是以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影视媒介,都开始在文化品味上迎合大众文化的需求,开始以大众的审美趣味作为文化价值的主导方向。文化空间开始从知识精英向普通大众开放,大众审美文化形态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文化形态成为社会的一种主要文化形态。正是在这样的文化语境下,网络这种新型的电子媒介开始普遍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人们工作与生活交流的主要方式,成为继广播和电视后最主要的大众传播媒介。相对于印刷媒介或广播电视等传统影视媒介来说,网络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而正是这种多元化的态势,导致了权利的开放。 首先,就传播主体而言,传统媒介的传播主体一般是单位组织,而网络的传播主体可以是组织,但更多的时候却是个人。个人可以在网上较为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可以创立私人性的传播空间,因此,在网络中,实际上每个人都获得了传播的权利。 其次,就传播方式而言,传统媒介是由点到面传播的,而网络既可以由点到面,又可以由点到点,还可以由面到面,这就保证了传播主体在传播地位上的平等性。 最后,就传播结果而言,传统媒介是单向传播,受众在接受信息时是被动的,而在网络中信息的传播是双向互动的,受众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可以主动选择并加以回复,从而使自身由接受者变为传播者。这样传播者与接受者的身份就模糊了,而信息的双向交流也使信息的权威性得以消解。权威的消解意味着权力的消解和权利的加强。 其实,每一个使用过网络的人都享受过这种开放的权利。人们不再有身份地位的等级,不再有时空远近的距离,每个人都享有传播和交流的权利,任何的障碍都可以在平等的交流中被跨越。因而,权力与权利,一字之差,反映了网络与传统媒介的根本区别。可以说,网络比其他任何媒介都要强调对大众权利的珍视,正如麦克卢汉指出的:“大众媒介所显示的,并不是受众的规模,而是人人同时参与的事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红人”有了其可能实现的现实环境。 二、主体自身原因:角色变换与价值颠覆 虽然网络媒介为“网络红人”的形成提供了客观可能,但主体的主观意愿才是其有可能变为现实的重要条件。有了主观意愿,众多主体才会主动参与,有了主动参与,“网络红人”才会脱颖而出。而众多主体之所以会主动参与,是因为在网络中,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随心所欲地变换自身的角色。 在网络中,由于虚拟主体的建构,使人们有了变换角色的可能。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伦理关系中的,如“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等,特定的伦理关系决定了人们特定的 [摘要]从木子美现身网络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走红开始,“网络红人”已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对象。“网络红人”的出现,既有客观的主体虚拟的原因,也有主体自身的角色变换及相关主体的评价失衡原因,因而“网络红人”的形成实际上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不仅是技术的产物,也是人与人之间新的伦理关系的产物,是新的利益关系的产物。 [关键词] 网络红人 主体虚拟 伦理反思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5-0092-04 从木子美现身网络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走红开始,网络中出现了众多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网络红人”,从“芙蓉姐姐”到“天仙妹妹”,从“虐猫女”到“铜须男”,这些原本普通的人通过网络这一大众媒体迅速成为了众人瞩目的对象。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希望借助于网络“发红”,网络上的“红人”也层出不穷。然而,当我们冷静下来对这些“红人”的形成从伦理学的角度进行反思时,不难发现这些“网络红人”只不过是在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新的利益关系与伦理关系的反映,其成因的方方面面,都显示出了一种道德上的困境与混乱。 一、客观现实原因:主体虚拟与权利开放 所谓“网络红人”,实际上是现实生活中经济关系多元化和利益关系多极化的直接产物,其共同特征是:他们都是以网络作为自身的传播媒介,使自身在现实中无法实现的强烈表现欲在网络中得以实现,并通过一个个“网民”或支持或鄙视的争论走向巅峰。其目的与层出不穷的明星秀一样,就是希望借助由此得来的“名”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利”,其本质可以说是精彩不断的平民秀。可见,虽然“网络红人”在现实中的真实身份都是普通人,但他们之所以可以凭借网络这一媒介迅速走红,并从网络世界“红”到现实世界,是有着网络和现实两方面的根源的。就网络方面而言,主要是因为网络的时空被高度压缩,从而使作为主体的人的存在变得模糊,现实主体虚拟化。而就现实而言,由于主体的虚拟状态,又使得人们拥有了现实社会中没有的开放的权利。换句话说,网络媒介的技术特点,客观上促成了“网络红人”的形成。 与现实社会中的真实存在不同,在网络社会中,作为主体的人是以多方位的模糊状态呈现的。首先是存在方位的模糊。现实主体一般以“在场”的方式确定方位,“在场”意味着主体在特定的时间内存在于特定的场所。而虚拟主体往往是以“离场”的方式存在,主体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实现网络写作和网络交往,但方位的模糊并不妨碍其行为目的的实现。其次是存在时间的模糊。方位的模糊必然导致由方位确定的时间的模糊,主体可能与场所不在同一标准时区内。最后,主体交往的对象也是模糊的。由于虚拟主体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相互作用,以不在场的方式存在的,因而其交往对象是很难确定的。场所、时间与对象的模糊使得虚拟主体之间的界限消失,从而使得主体可以在虚拟的世界中自由驰骋。因为在现实存在中,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甚至人的阶级和阶层的不同都会导致其思维与存在之间界限的明晰性,而明确的界限会阻碍现实主体的自由流动,使主体的行为受到制约。因而,这种“模糊”意味着虚拟主体和客体的同一,在模糊的过程中主体得到建构,但虚拟主体一经建构,即与现实主体发生时间与空间上的分裂,从而被解构与分散。可见,正是虚拟主体的建构,使真实的人可以在网络中抹去其一切可以识别的自然条件,这种由技术所带来的客观上的平等使得所有人都有了“红”的可能,也使得“网络红人”有了其可以依存的客观基础。 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主体的虚假化,使作为新兴的“第四媒介”的网络与传统的图书、报刊、影视等媒介相比,由权力的垄断走向权利的开放。纵观媒介的发展史,如果说印刷媒介开启了启蒙文化的序幕,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民主权利作为启蒙文化最重要的观念也是通过印刷媒介得以实现的。现代报刊这种现代印刷媒介由于采用的是简单易行的印刷术,文化产品的大量复制就成为可能,文本的出版效率与传播面都得到大大提高,这就导致了大众文化浮出文化的地平线。随着大众文化的出现,无论是以报刊为代表的印刷媒介还是以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影视媒介,都开始在文化品味上迎合大众文化的需求,开始以大众的审美趣味作为文化价值的主导方向。文化空间开始从知识精英向普通大众开放,大众审美文化形态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文化形态成为社会的一种主要文化形态。正是在这样的文化语境下,网络这种新型的电子媒介开始普遍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人们工作与生活交流的主要方式,成为继广播和电视后最主要的大众传播媒介。相对于印刷媒介或广播电视等传统影视媒介来说,网络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而正是这种多元化的态势,导致了权利的开放。 首先,就传播主体而言,传统媒介的传播主体一般是单位组织,而网络的传播主体可以是组织,但更多的时候却是个人。个人可以在网上较为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可以创立私人性的传播空间,因此,在网络中,实际上每个人都获得了传播的权利。 其次,就传播方式而言,传统媒介是由点到面传播的,而网络既可以由点到面,又可以由点到点,还可以由面到面,这就保证了传播主体在传播地位上的平等性。 最后,就传播结果而言,传统媒介是单向传播,受众在接受信息时是被动的,而在网络中信息的传播是双向互动的,受众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可以主动选择并加以回复,从而使自身由接受者变为传播者。这样传播者与接受者的身份就模糊了,而信息的双向交流也使信息的权威性得以消解。权威的消解意味着权力的消解和权利的加强。 其实,每一个使用过网络的人都享受过这种开放的权利。人们不再有身份地位的等级,不再有时空远近的距离,每个人都享有传播和交流的权利,任何的障碍都可以在平等的交流中被跨越。因而,权力与权利,一字之差,反映了网络与传统媒介的根本区别。可以说,网络比其他任何媒介都要强调对大众权利的珍视,正如麦克卢汉指出的:“大众媒介所显示的,并不是受众的规模,而是人人同时参与的事实。”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网络红人”有了其可能实现的现实环境。 二、主体自身原因:角色变换与价值颠覆 虽然网络媒介为“网络红人”的形成提供了客观可能,但主体的主观意愿才是其有可能变为现实的重要条件。有了主观意愿,众多主体才会主动参与,有了主动参与,“网络红人”才会脱颖而出。而众多主体之所以会主动参与,是因为在网络中,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而随心所欲地变换自身的角色。 在网络中,由于虚拟主体的建构,使人们有了变换角色的可能。因为在现实社会中,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伦理关系中的,如“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等,特定的伦理关系决定了人们特定的 身份和特定的行为标准,因而人基本上都是以固定的角色出现的。但网络中虚拟的主体使一切特定的伦理关系都不复存在,人仅仅是作为符号在与他人发生着关系,“登在网上小组讨论上的电子短信与手写或打字机打的信函在几个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正如公共厕所里的涂鸦一样,他们的作者有时是匿名的,通常用的是假名,几乎总是陌生人。这就是无实体交流的混乱所在。这是一种借助技术而存在的后现代多元化的身份景观。它没有性别、种族之差,也没有其他的问题建构。在网上,使用者脱离了生物的、社会文化的决定因素而自由飘荡。至少他们具有个性特征的语言使用并不表露他们是白人、黑人,是否受过高等教育还是一个初中执行插班生等等”。作为符号的人,在网上可以用任何他愿意的角色出现,从而满足他的各种各样的需要。 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曾在他的《动机与人格》中将人的一切需要归结为三大类型:一是“低级需要”,即生理需要,也就是物质需要;二是“中级需要”,也就是社会需要,包括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三个层次;三是“高级需要”,也就是精神需要,包括认识和理解的欲望、审美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三个层次。作为人,自我实现是人的需要的最高层次,即使是以虚拟方式存在的人,也依然不能摆脱这个人之为人的基本属性。在现实社会中,人要达到自我实现,不仅要克服许多客观的困难,更要超越许多主观的束缚,这对许多人来说是永远无法完成的事情。但网络却给人们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人们可以在网上直接以实现了自我的身份出现,也可以用各种各样随心所欲的方式来表现想要实现的自我,而不必在意人们的赞扬、批评、不屑与谩骂(甚至这些都可以成为他们实现自我的手段)。 当然,与现实社会中的人一样,自我实现无疑是要受到价值观的引导的。仔细比较目前出现的“网络红人”,我们不难发现,虽然他们呈现的角色各异,但却都表现出了对现实主流价值观的颠覆,现实社会中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在这里甚至直接被某些人所抛弃。如集体主义强调尊重个人,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关爱。但由于在网络中主体都是以匿名的方式隐身出现的,所以要在众多的人当中脱颖而出,有些人往往会绞尽脑汁,甚至不择手段,以诋毁、贬低或是诬蔑他人的手段来突出自己。如在网络中最常存在的“火焰战争”(计算机行业的行话,指的是尖刻辛辣的在线交锋)中,“在火焰之战最激烈时,会有许多绝技表演,谓之‘怒吼’。那是一种疯狂的独白,由肥皂剧式的煽动到伴以惺惺表演般的艺术形式,应有尽有。其特点有擂拳式的标点符号,加强语气的大写字母,有亨特斯·汤姆逊(Hunters Thompson)式的‘宰了他们,让上帝把他们去分类’的恶言”。为了突出自己,道德在这时往往成为最被遗忘的东西,个体本位的价值观在这里直接凌驾于集体主义之上,成为了某些人的主流价值观。 同样,集体主义强调新型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强调尊重个人利益,但个人利益不能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集体利益。但在网络中,主体的虚拟往往会使某些个体的自我利益冲动不合道德,良心、理想等原本神圣的东西被嘲弄,劳动、节俭等基本的美德被抛弃,金钱成了他们身份的代表,“炫富”、“比富”成了他们自我的唯一体现。在现实中,“追求财富过程中种种寡廉鲜耻、不择手段的行径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犯罪行为;‘富易妻’、嫖娼养‘小蜜’的婚姻家庭模式;奢侈性的消费方式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称之为中国现代富裕阶层的特殊‘社会病’”。那么,在网络活动中,如果主体过于追求个体利益而置道德于不顾,是不是也同样会产生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的“网络社会病”呢?当现实中的主流价值观被颠覆时,是否应该形成一种主流的“网络价值观”呢?这是值得网络人深思的。 三、相关主体原因:评价失衡与责任意识淡漠 “网络红人”之所以会出现,除了当事人自身主观的原因外,其余参与主体的推波助澜也是值得反思的。正是由于他们参与的种种手段及他们或褒、或贬、或肯定、或不屑的评价,才使得“网络红人”的形成真正得以实现。 仔细研究不难发现,“网络红人”的形成基本上有两种手段,一种是自愿,当事主体为了“走红”,不惜用任何手段(尤其是一些人们很不愿意接受的手段)来表现自己,以至于成为众矢之的,自然成为“红人”。在这类事件中,相关参与者的评价成为“走红”的重要工具。一种是被迫,是指由于在网络中的某个事件被关注,参与者便不惜用种种手段来“挖”出相关当事人,使其被迫成为“红人”。在这类事件中,相关参与者其实成为事件的主导者,而当事主体(即“网络红人”)只是相关主体参与的一个结果而已,他们更多是在不知情、尤其是不自愿的情形下“走红”的,因而可以说相关主体的道德责任意识直接决定着舆论对他们的评价。 就自愿形成的“网络红人”而言,由于网络中相关主体的评价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因此他们的目的就是引起注意,而无所谓评价的好与坏。其实在网络中,由于众多主体都是不相识的,所以他们对某一事件的参与,更多的是一种“从众”心理。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外界、了解外界、联系外界的主要途径就是媒介,而媒介也开始以指数化增加的信息渠道,加快传播速度,为人们提供着各种不同的世界形象和模式。“个人从这些信息渠道中所构成的现实的形象和模式也千变万化。于是,更多的思想、观念和各种解释涌现到人们的意识当中,发展起来,然后又消逝而去。那些被人们认作现实和对现实解释的整体产生的形象,开始破裂和消解,产生出令人惊讶的变化。信息变成了具体化、个体人的东西,人们控制信息也受信息控制。”也就是说,人发展了媒介,但媒介却形成了与人相对独立的关系,“结果,人们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变化,人们的世界观和感知与认识世界的能力也在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认识往往会成为群体的认识,个人的意见往往能左右群体的意见,因而当网络主体想要成为“红人”时,他就可以利用网络媒介大规模地宣传自己,以赚取更多人的眼球,就如本杰明1936年在其论文“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表达的那样,大规模的传播意味着内容的非语境化(decontextualized),在这一过程中,内容丧失其灵韵,每被传播一次,意义衰减一次,直至变成了其他的意义。所以,如果说相关主体在开始参与时是“对事不对人”的话,那么到后来则成为“对人不对事”,评价没有了依据,没有了标准,没有了肯定与否定的结果,甚至于不知是为何而评价,唯一有的就是“我评价了”。为了评价而评价,在“网络红人”的形成中,评价处于失衡状态。 就被迫形成的“网络红人”而言,由于他们是相关主体参与的“产物”,因而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直接决定了他们在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中所获得的评价。但相关主体在参与时多是一种“从众”心理,所以往往不会清醒地去思考应该以怎样的责任去发表言论,应该对自己言论的后果负何种道义上的责任。可网络却生动地体现着混沌学强调的“蝴蝶效应”:一只纽约的蝴蝶扇动翅膀,导致了中国上空的风暴。一个参与者不负责任的言论,可能会直接导致众多跟从者对当事主体的伤害。也许有人会认为,网络本身就是自由世界,是可以任凭自己的好恶随心所欲的,是无所谓责任与否的,但正如黑格尔所言:“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巧就在自由中。”“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真正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行为的认识与选择,而在网络中,这种必然应当与现实中一样,是建立在责任的基础上的,因为“近几十年来,人们越来越强调的是‘责任’。‘责任’正在起着比以往巨大得多的作用,已成为当前社会中主导性规范概念和最普遍的规范概念。用卡尔·米切姆的话说,在当代社会生活中,责任在西方对艺术、政治、经济、商业、宗教、伦理、科学和技术的道德问题的讨论中已成为试金石”。这里,一个在网上维权而遭谩骂的“红人”陌上莲姬的话可能会更直观地说明这个问题。陌上莲姬表示,网上恣意攻击别人已成为某些人的生活乐趣,她说:“事情发展到现在已不是我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网络秩序的问题。缺乏相关的立法,让网络责任追究变得复杂,让网络侵权事件变得泛滥。网络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刻不容缓!在我个人伤痛的同时,我更要呼吁:遵守网络礼仪,维护网络和谐!促进网络立法进程!”在没有网络立法时,负责任应该是每一个参与网络行为的人的正确选择,不仅是对“网络红人”,也是对自己,因为在网络中,没有人可以保证你明天也是“红人”。 总之,“网络红人”的形成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不仅是技术的产物,也是人与人之间新的伦理关系的产物,是新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产物。在对它的成因进行伦理反思后,也同样应为这些伦理困境寻找解决的途径,除了网络立法外,加强网络自律,大力提倡“网络荣辱观”都将是非常必要的。
自由的狂欢场还是罪恶的源流地——网络社区的伦理问题研究编辑本段回目录
作者:徐宏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社会系统在其演化发展中延伸出超越地域限制的网络社区,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经济、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学术界,对于如何定义网络社区一直难有定论。本文认为:网络社区就是互联网范围内的成员或群体围绕特定主题,制定行为规范、行使社区功能的社会集合体。
网络社区的产生、兴起和发展,反映了互联网由萌芽、成熟到壮大的历程,折射出网络对人影响力的历史变迁,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虚拟庄园、集中的星群、宇宙联盟、整合信息中介者。当前国内大多数网络社区还处在介于集中的星群和宇宙联盟之间的发展阶段。
常见的网络社区类型有博客、维基、电子公告板、社会性网站、即时通讯软件、网络广告等。这些社区具有连结功能、隔离功能、自我认同的重塑功能、模拟功能、经济功能,以及舆论引导和教育功能。匿名性是网络社区最根本的特征。
物理社区与网络社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互动互补,而不应该互相取代。网络社区在对物理社区产生冲击的同时,也延伸了人类的生存空间,并将成为人们寻求生命意义的新的生长点。网络社区和物理社区的不同点较多,网络社区具有跨地域性、去时间性、互为主体性等特点,且人际沟通(其实是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的联机)较少有社会面貌的接触(更可能是完全的陌生人)。而这种计算机联机的沟通方式,与现实社区最大的差异即在于没有“面对面”的特征。
从伦理学角度看,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是构成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参照。网络社区伦理与物理社区伦理沿着“合-分-合”的态势在向前发展,是一个不断的调适、转换和兼容的过程。
当前,网络社区伦理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道德产生的自主性、道德构成的多元性、道德适用的失序性、道德传播的开放性。
网络在技术上的特殊性使网络社区面临新的伦理问题,本文从观念、技术、内容和符号等四个方面分析当前网络社区的伦理失范现象,以期引起对网络社区现状的追问与反思。观念上,网络社区造成了内在心理状态和外在行为表现的矛盾。技术上,网络社区没有脱离强迫式沟通的窠臼,侵权事件频发并危及网络隐私。内容上,网络社区助长了虚假和物欲的膨胀,淡化了文化意蕴和理性内涵。符号上,网络社区出现了虚拟的幻象与价值的神话和涵化。
在讨论网络社区伦理问题的过程中,需要着重研究几个维度,包括网络自由,网络民主和网络角色。
从道德的角度看,目前网络社区的伦理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技术的异化导致人性的失衡和残缺。从技术的角度看,网络正通过技术赋权给个人,控制权也逐步从国家移向个体。这种“自下而上”的代码统治权的变化,正是各种伦理问题出现的根源。从人文的角度看,人类存在的状态发生了转变,人类的行动和期望基本上被扭曲了。
网络社会需要一种全新的规范和道德来制约和调整,但目前网络道德建设面临着各种困境。现实空间中规范人类行为的约束有四种: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代码。在网络社区,我们也受这四种限制的约束。但是,世界上存在一种根植于共同人性的超验的道德价值——至善——即我们自身和他人的人类繁荣——应当成为永恒价值的指示路标,成为制订法律、建立社会机制和管理网络的基础。
网络社区伦理是以网络技术为媒介的调整网络社区领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准则。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网络社区领域建构伦理道德需要遵循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新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标准,国际化与民族化相统一的标准,技术性和人文性相统一的标准,还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自主原则、无伤原则、利他原则、公正原则、自律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网络社区的伦理体系建构,是空前庞大的系统工程,它必须与网络时代的社会结构在整体上相协调、相匹配。根据网络社区伦理的建立原则,应当从加强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和调控、提高网络社区主体的道德意识、大力开展国际协作以及规范网络技术手段的使用等四个方面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网络社区伦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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