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情况编辑本段回目录
联合国苏丹特派团(联苏特派团)是安全理事会在确定该国局势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后于2005年3月24日根据第1590号决议建立的。安理会根据秘书长的建议决定联苏特派团任务为:
(a)支持执行各方签署的《全面和平协定》;
(b)在其能力范围以及部署地区内,协助和协调难民与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回返和人道主义援助;
(c)协助排雷行动部门各方;
(d)在联苏特派团的能力范围内,并在与联合国其他机构、有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的情况下,协助国际社会努力在苏丹保护和增进人权,协调国际社会保护平民的工作,特别注意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回返的难民、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
马查科斯议定书编辑本段回目录
北方和南方之间的冲突始于1955年,这场冲突在苏丹独立后的49年中持续进行了几乎11年。(苏丹于1956年1月1日摆脱英国—埃及统治获得独立。)过去20年来,政府同苏丹人民解放运动/解放军(人运/解放军)这个南方的主要叛乱运动一直在资源,权力,宗教在国家中的作用和自决等问题上争斗不休。已有200多万人死亡,400万人背井离乡,大约60万人逃离国家,沦为难民。
为了实现和平,包括邻国、有关捐助者、其他国家和当事方自己在内的各方作了多次尝试。联合国长期以来一直密切关注和支持政府间发展管理局(伊加特)主持发起的区域和平倡议。1997年12月19日,秘书长任命穆罕默德·萨赫农为其非洲问题特别顾问,以跟踪大湖区域和非洲之角的事态发展。为了支持和平进程,萨赫农先生和其他高级官员代表联合国出席了伊加特成员国的历次首脑会议,并同区内各国政府和组织进行了协商。他们还参加了由支持伊加特和平进程、协助该区域组织在若干领域加强能力的捐助国和组织组成的伊加特—伙伴论坛会议。
2002年,伊加特主导的苏丹和平进程取得了重大进展。秘书长于2002年7月10日至12日访问了苏丹。
2002年7月20日,冲突各方签署了《马查科斯议定书》,其中就确定施政原则、过渡进程和政府体制的广泛框架、南部苏丹人民自决权、政体和宗教达成了具体协定。他们商定继续就悬而未决的分享权力、财富分配、人权和停火问题举行会谈。
秘书长已对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并敦促各方继续真诚谈判。自2002年8月以来,秘书长特别顾问穆罕默德·萨赫农先生和联合国秘书处其他高级官员都曾为伊加特在肯尼亚马查科斯进行的调解工作献计献策。
联苏先遣团编辑本段回目录
联合国苏丹特派团 |
几天后,秘书长任命扬·普龙克为苏丹问题特别代表兼联苏先遣团团长,领导缔造和平的支助工作,以支持伊加特调解促成的南北冲突谈判和非洲联盟调解促成的就达尔富尔这个苏丹西部区域的冲突所进行的谈判。联苏先遣团官员正在为这两个进程提供援助,一个联合国多学科工作队也被派往肯尼亚奈瓦沙参与最后阶段的和平谈判,以便提供支助,确保谈判成果和扩大苏丹行动的筹备工作相辅相成。
另外,特别代表同联合国国别工作队共同致力于建立统一体制,以确保联合国完全能够支持执行《全面和平协定》。联苏先遣团行政支助人员集中制定和完善实地行动计划,筹备部署军事和文职人员,并为特派团提供有效的前方支援。
联合国在达尔富尔的作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个同时出现的情况是,安全理事会2004年7月31日的第1556(2004)号决议为回应达尔富尔的严重事态发展,给联苏先遣团分派了额外任务。除了要求每月报告政府对金戈威德民兵及其领导人所作承诺的执行情况外,安理会还请秘书长列入达尔富尔区域的应急规划,包括协助非洲联盟对其达尔富尔特派团进行规划和评估,并同非洲联盟密切合作,准备支持达尔富尔执行未来的协定。因此,特派团已着手进行此类应急规划工作。
安理会随后在2004年9月18日第1564(2004)号决议中,请秘书长采取适当步骤增加在达尔富尔部署的人权观察员人数。由于这些事态发展,特别代表和联苏先遣团在以后几个月中深深介入了达尔富尔事务,特别是通过专门参加非洲联盟调解促成的阿布贾和平谈判和成立联合国驻亚的斯亚贝巴援助小组,支持非洲联盟和非洲驻苏丹特派团,该援助小组一直在给非洲联盟委员会提供战略支援。
联苏特派团编辑本段回目录
1月10日,在签署和平协定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马上就这个行动向新闻界发表了声明,并保证提供国际援助,包括在南部苏丹部署和平支助行动。为了支持执行和平协定,秘书长在其2005年1月31日报告中建议部署一个由至多10000名军事人员和适当文职人员、包括700多名民警组成的多层面和平支助行动。
特派团结构编辑本段回目录
秘书长的报告中指出,联合国苏丹特派团将由其特别代表领导,两名副特别代表予其协助。一名副代表处理斡旋与和平进程和施政的政治支助工作,另一名副代表担任苏丹问题驻地协调员和人道主义协调员,处理援助事项
特派团将包括集中处理以下四个广泛工作领域的部门:
斡旋与和平进程的政治支助;
安全;
施政;
人道主义和发展援助。
斡旋与和平进程的政治支助将由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政治事务和新闻部门处理。政治事务部门将通过提供政治咨询、报告情况、分析和评估以及必要的秘书处支助,对特别代表和整个联合国行动予以支持。
安全方面将由军事部门处理。该部门将监测和核查停火协定,保护联合国人员和设施,并确保其人员的行动自由。另外,军方也将在其能力范围内保护即将遭受人身暴力的平民,协助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并支持其他联合国方案。
民警、法治、人权、民政事务、选举援助和社会性别部门都将处理施政问题。民警部门将协助建立透明警务,而法制部门将协助支持民族团结政府和南部苏丹政府基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建立和运作。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部门、人道主义协调部门、保护部门、复原、回返和重返社会部门以及排雷行动部门都将处理人道主义发展援助问题。和平支助行动还将包括特派团支助部门和综合安全管理机构。此外,艾滋病毒和人员操守单位将提供全特派团咨询和培训。
特派团总部设在喀土穆,在南方、包括在南部苏丹临时首都伦拜克也有广泛代表。具有这种拟议规模和范围的行动需要一定程度的分权制。因此,特派团工作范围包括六个独特部门。
联苏特派团的任务编辑本段回目录
(a)通过开展以下工作支持执行《全面和平协定》:
一监测并核查《停火协定》的执行情况,调查违规行为;
二就组建一体化联合部队事宜与双边捐助者联络;
三按照《停火协定》,在联苏特派团部署地区观察并监测武装团体的动态和部队调动情况;
四协助制订《全面和平协定》所要求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特别注意妇女和儿童战斗员的特殊需要,并通过自愿解除武装、收缴和销毁武器来协助执行该方案;
五与非洲联盟协调,通过针对社会各阶层进行有效宣传,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促使民众进一步了解和平进程以及联苏特派团的作用;
六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根据需要采取一种具有民族包容性的做法,包括让妇女发挥作用,以实现和解与建设和平;
七与各双边和多边援助方案协调,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改组苏丹警察机构,遵循民主维持治安方式,制订一项警察培训和评价方案,并通过其他途径协助民警培训;
八通过执行一个旨在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促进长期和平与稳定的全面协调战略,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促进法治,包括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并促进保护苏丹所有人的人权;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建立和巩固国家法律框
九确保联苏特派团具有足够的人权人员、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开展促进人权、保护平民和监测活动;
十协同其他国际行动者为《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提供指导和技术援助,支持筹备和进行《全面和平协定》规定的选举和全民投票;
(b)在其能力范围以及部署地区内,尤其通过帮助创造必要的安全条件,协助和协调难民与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回返和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
(c)协同排雷行动部门其他国际伙伴,协助《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提供人道主义排雷援助、技术咨询和协调;
(d)在联苏特派团的能力范围内,并在与联合国其他机构、有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的情况下,协助国际社会努力在苏丹保护和增进人权,协调国际社会保护平民的工作,特别注意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回返的难民、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一决定授权联苏特派团在其部队部署地区采取自认力所能及的必要行动,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和装备,保证联合国人员、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联合评估机制及评估和评价委员会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在不影响苏丹政府应负责任的情况下,保护人身随时会受到暴力威胁的平民;
二请秘书长和苏丹政府,在与苏丹人民解放运动进行适当磋商后,考虑到大会关于《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保护范围的第58/82号决议,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缔结一项部队地位协定,并指出在缔结这样一项协定之前,应暂时适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队地位示范协定(A/45/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