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已出台的政策措施:
(1)从2007年3月1日实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了许多含金量很高的优惠政策:一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银行资金一般不能用于股权投资,但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除外,而《创投办法》的出台,为创投公司利用银行贷款开展项目投资提供了政策依据,让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真正实现“左手融资、右手投资”。二是明确提出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三是明确表示国家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对于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能对投资人的应税所得给予全额抵扣。四是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2)2007年1月1日实行的新《公司法》取消了企业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限制,并把无形资产出自比例的上限提高到70%,从而为企业参与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3)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创业投资公司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即将出台的优惠政策:
(1)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的有关政策,如《运用引导基金参股支持设立商业性创投基金》、《保险机构开展创投业务办法》、《证券机构开展创投业务办法》、《创投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创投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等,预计年内即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外不同的是,税收优惠的对象将由国外通常的被投资企业迁移到创投基金上来,理由是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享受了很多优惠税收。
(2)新《合伙企业法》预计年内也将出台,其中特别提出了有限合伙方面的条款。有限合伙制是国外风险投资机构普遍采用的组织方式,能够有效吸引社会资金流入风险投资行业,有限合伙制在我国制度安排将会使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得以迅速扩大,运行效率更为提高,为做大做强我国风险投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积极推动创业板,早日进行创业板试点,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也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