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萨·帕克斯拒绝让座位 |
早期的使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1)福音适用于逃逸奴隶法案[1850年],文宣,奥利弗?斯登(1851年);
(2)“更高的法律”,逃逸奴隶法案的申请中,约翰?内威尔、约翰?蔡斯 (1851年);
(3)公民不服从的局限,文宣,纳撒尼尔?霍尔(1851年);
(4)公民不服从的责任与局限,演讲,塞缪尔?科尔科特?巴特勒特(1853年)
1866年,也就是梭罗去世后的第四年,当该演讲首次以“公民的不服从”为题刊印时,这一名词已经被较广泛使用。
伦理与技术编辑本段回目录
反战人士在法院前被捕 |
以甘地所提要点作为例子:
1、公民抗议者(或不合作主义者)不怀有愤怒情绪;
2、忍受对方的恼怒;
3、忍受对方的攻击,不进行报复,即使遭到处罚也不屈从;
4、面对当局人员实施逮捕,公民抗议者将配合拘捕,即使当局试图没收其财产,也不进行反抗;
5、若抗议公民的财产是受托性质,他将可以拒绝服从,即使丧失生命也要加以捍卫,但不能进行报复;
6、报复行为包括咒骂
7、抗议公民绝不侮辱对方,也不会采取新式的喊叫,因为这有违ahimsa;
8、抗议公民不向英国国旗敬礼,对于官员,无论英国还是印度的,也不能进行侮辱;
9、在斗争期间,如果有人侮辱官员,或对其实施攻击,抗议公民将保护该官员,即使有生命危险,也要使其免受攻击
现今编辑本段回目录
(1)通过法定程序去进行上诉,通过法院、议会或政府部门去争取权利和修改错误(合法)
(2)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权利,进行示威或游行等等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合法)
(3)违抗此不合理法律,并付出惩罚代价(如:坐牢),以唤起其他公民和舆论的关注和压力(不合法)
以己身去违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处理方法,在西方被称为“公民不服从权”。
例子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非洲和亚洲的前殖民地,公民不服从被用作民族独立运动的一项主要策略,其中最著名者当属甘 地,他将公民的不合作发展成反对殖民者的工具。甘地称“公民不服从,是一个公民的固有权力,也是一种训练、一种思想,甚至是一种牺牲”甘地从梭罗的经典短 文中学到了公民不服从,并将其引入到非暴力的Satyagraha哲学中。甘地在南非的工作以及印度独立运动,是其成功的重要实例。
南非(非洲人)
德斯蒙德?图图大主教和史蒂夫?比科都提倡公民不服从。1989年反对南非种族隔离的紫雨抗议和开普敦和平进军,都是相关的著名事件。
美国
1960年代美国东南部的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也采用了公民不服从,越南战争期间以后之后的反战活动人士也同样如此。1970年代以来,针对美国政府试图将堕胎合法化的举动,作为抗议,反堕胎组织也采取了公民不服从。
宗教例子
不少宗教信仰者对公民不服从加以实践,神职人员有的参与其中,有的甚至起领导作用。一个著名的例子是菲利普?伯利根(Philip Berrigan),他是一名罗马天主教会的牧师,他通过公民不服从,来表达反战,因而时常被逮捕。另外如soulforce组织,他们反对歧视,认为同 性恋者也应享有平等的权益,他们通过公民不服从,来改变教会的观点,影响公众政策。而“Operation Rescue”则是一个全球范围的基督教运动,他们通过和平实践公民不服从,来阻止使用堕胎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