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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Pal
PayPal(宝贝):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平台

Paypal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paypal.com/ (英文) http://www.paypal.com.cn/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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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Pal简介 编辑本段回目录

  PayPal(在中国大陆的品牌为贝宝),是一个总部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荷西市的因特网服务商,允许在使用电子邮件来标识身份的用户之间转移资金,避免了传统的邮寄支票或者汇款的方法。PayPal也和一些电子商务网站合作,成为它们的货款支付方式之一;但是用这种支付方式转账时,PayPal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PayPal发展编辑本段回目录

  • PayPal在1998年12月由 Peter Thiel 及 Max Levchin 建立。
  • 其后,PayPal于2000年起陆续扩充业务,包括于其他国家推出业务及加入美元以外的货币单位,计有英镑、加元、欧元、澳元及日圆。
  • 2002年10月,全球最大拍卖网站eBay以15亿美元收购PayPal,PayPal便成为了eBay的主要付款途径之一。
  • 2005年,PayPal的中国大陆网站开通,名称是“贝宝”,但是PayPal和贝宝实际上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账户,因为贝宝使用人民币作为唯一的支付货币。
  • 现在,PayPal已经支持超过五十七个地区,注册用户数量超过一亿(2006年2月14日)。PayPal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提供商。

PayPal法律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 由于PayPal的运作方式按法理上并不算是银行,因此有关法律对PayPal并不适用。PayPal在多个国家的业务被视作属于金钱传送,但有不少用者在不知情下被PayPal冻结账户,PayPal方面并不说明具体原因,而账户内的钱也随之被PayPal扣押。通常的情况是:PayPal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客户账户由于风险安全问题受到限制,希望客户提供一些资料(通常为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证明和账户注册地址证明);在PayPal通过审查相关信息并做出客户是否有悖于PayPal公司规定或法律规定的判断后,PayPal会采取解除限制、终止向该客户提供服务或其他的解决方法。PayPal公司会最终将冻结资金归还给客户,除非由司法机关认定客户涉嫌洗钱或其他金融犯罪。
  • 2002年3月,两名PayPal用户控告PayPal违反了《电子资金传送法》(EFTA)及加州法律,但辩方PayPal否认一切控罪。该两宗官司随后合并作一宗共同起诉;PayPal于2003年11月提出非正式和解,并于2004年6月11日签署了正式和解书,并把业务改至切合电子资金传送法及赔偿被冻客户925万美元。

使用Paypal的好处 编辑本段回目录

  PayPal 快速、安全而又方便,是跨国交易的理想解决方案。

  • 安全

  PayPal 使用最先进的商用加密技术以确保财务信息被安全地存储并且不向买家或卖家透露,这是在涉及到跨国交易时人们格外关注的问题。

  PayPal 广大的全球会员用户群体经验丰富,对于网上购物驾轻就熟。 进入这个由精明的用户构成的庞大网络是您将生意扩展到国际领域最为快捷和实惠的方式之一。

  • 快速

  基于纸张的付款系统会延缓交易流程,并会限制您扩大生意的能力。

  • 作为卖家,在国内交易中等待银行转帐的到达需要不少时间,在跨国交易中则更甚。使用 PayPal,来自买家的付款会立即出现在您的 PayPal 帐户中,然后您就可以申请用 PayPal 支票提取资金(有关详情,参见“提款”部分)。这样您就可以更快地发送物品,让客户体会到更多的购物乐趣。
  • 作为买家,在跨国购买中使用免费的 PayPal 帐户即时付款,您就可以更快地收到购买的物品。您不再需要去银行或邮局。您可以在办公室、家里或者任何可以访问国际互联网的地方购买物品。

  PayPal 用户可实时购买。PayPal 与易趣在线市场的无缝集成会带来快捷、方便的全新体验。整个交易方式确认流程只需几次点击而已。

  • 方便

  通过即时允许您以非常简便的方式进行跨国交易,PayPal 为您打开了机遇之门。只要拥有一个电子邮件地址,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PayPal,并且可以用 6 种不同的货币进行交易。多币种功能使想用本地货币买卖的用户可以更方便地进行全球交易。多币种功能可以帮助您吸引更多的本地和跨国买家,提高您在国际站点上使用单一付款解决方案进行销售的能力,从而有助于您的业务成长。

  作为买家或卖家,只需转到您的在线帐户即可跟踪交易。您可以在同一个地方跟踪交易并保存所有的交易记录。

  在易趣上管理您的业务增长比以前更加简便。 PayPal 为您提供了最先进的在线付款系统之一,当您的易趣在线业务增长时,该系统允许您方便地扩大和管理交易。

  • 物有所值

  有竞争力的费用。对买家来说,使用 PayPal 是免费的!对卖家来说,与其他跨国付款方式(比如外币支票、国际汇票或银行转帐)相比,PayPal 的跨国交易费用是非常有竞争力的。

  在您的易趣登录物品中提供 PayPal 会使您的物品获得更高的平均售价和更多的出价。

  在您扩大生意时,还可以得到更优惠的定价等级。高级和企业帐户根据月交易量支付标准等级或商业费率。所有的高级和企业帐户在取得商业费率资格之前都是从标准等级开始的。

  使用 PayPal 作为首选跨国在线付款方式的主要好处是什么?
  • 买家好处:

  安全:PayPal 保证信息的安全。您可以在线付款,而不用将银行卡或银行帐户的详细信息透露给他人。

  快速:使用 PayPal,您就可以立即向有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人进行付款。

  方便/轻松:注册 PayPal 非常快捷,而且您一旦成为用户,就可以与全球范围内 56 个市场(包括美国、英国和其他亚洲及欧洲市场)的卖家交易。

  • 卖家好处:

  安全:您的财务信息不会透露给其他任何人。PayPal 使用最先进的商用加密技术保护您的数据,这些技术正是一流的全球性银行(比如 CSFB、Citibank、HSBC)所使用的。

  快速:无论您的买家身在何处,付款都会立刻汇入您的 PayPal 余额。

  方便:您可以使用我们的各种工具管理交易并提高效率。

为什么要使用PayPal进行跨国交易? 编辑本段回目录

  PayPal 是在线付款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导者,在全世界有超过一亿个注册帐户。它可以在 190 个市场以 6 种货币使用,是跨国交易中最有效的付款方式。

  为什么要使用 PayPal 进行跨国交易?

  任何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件地址,都可以方便而安全地使用 PayPal 在线发送和接收付款。PayPal 提供的服务有以下特点:

  • 国际性

  获得真正国际化的客户群 PayPal 拥有超过一亿个注册帐户并可在190个市场使用,月交易量达到 20 亿美元以上,让您获得真正国际化的客户群。

  • 可用于 190 个市场

  PayPal 目前可以在 190 个市场使用,如果您想将物品卖到世界各地,PayPal 将是您的理想选择。

安圭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
加拿大智利中国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
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爱沙尼亚芬兰法国
德国希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匈牙利冰岛印度
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拉脱维亚
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
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新加坡
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韩国西班牙瑞典
瑞士中国台湾地区泰国土耳其英国美国
乌拉圭委内瑞拉

  这些市场的用户仅限于使用 PayPal 帐户发送付款。他们无法接收付款。

  在这些市场,PayPal 可以提供提取资金到本地银行帐户的服务。任何市场的用户都可以将资金提取至美国银行帐户。

  • 六种货币

  用 6 种货币发送和接收付款。目前您可以使用以下货币通过 PayPal 发送和接收付款:

  • 美元、英镑、欧元、加元、日元、澳元

"PayPal"和"PayPal贝宝"的区别 编辑本段回目录

  "PayPal"和"PayPal贝宝"有什么区别?

  • PayPal国际网站(www.paypal.com)允许您向 55 个国家和地区的用户发送和接收付款。

  您可以用多币种交易,包括美元、加元、欧元、英镑、澳元和日元。

  只有个人和企业账户持有者在接收付款时要计费。

  您可向您的账户添加信用卡并用信用卡为付款提供资金。

  • PayPal贝宝(www.paypal.com.cn)只能向中国用户发送和接收付款。

  只能用人民币交易。

  买家或卖家目前可以免费使用贝宝账户。

  您可添加一个中国的银行账户,在贝宝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转账。

PayPal借道中国银联入华编辑本段回目录

2010年3月17日晚间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电子商务网站eBay旗下PayPal表示,将与中国最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中国银联合作,让中国消费者能够从海外商户购物并向其支付款项。

  该公司还宣布,今年将加强对亚洲市场的关注,到今年年底其亚洲员工总数将达到2000人,是现在的两倍。

  PayPal目前在中国的业务有很大一部分是eBay.com中国商户所做的交易,与中国银联合作将把这种业务扩展到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从第三季度开始,中国银联在国内的持卡人将能够把自己的银行卡与PayPal挂钩,并接触到全世界接近800万家网上商户,其中包括美国零售商沃尔玛和Zappos.com

  PayPal称,与中国银联合作将帮助用户规避限制跨境交易的外汇管制。PayPal一位发言人说,公司将有能力促成跨境交易,因为中国银联已经得到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可以从事跨境交易。

  当前中国网上购物的最大目的地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据易观国际(Analysys International)估计,2009年第四季度,淘宝在C2C电子商务市场获得了87%的市场份额。

  淘宝网上的交易通过阿里巴巴集团自己的在线支付平台支付宝进行。据研究咨询公司弘亚世代(JLM Pacific Epoch)分析师Fiona Zhou估计,支付宝占据了中国90%的网上支付份额,远高于PayPal自己的中文支付平台、全资子公司“贝宝”。

  支付宝本周宣布,其注册用户达到了三亿,日交易额超过12亿元,但像淘宝一样,它不向这些交易收取佣金。但它向用户收取银行手续费。而PayPal则对交易收取佣金,各国有各自不同的费率。

  分析人士表示,PayPal与中国银联的合作,将使海外商户能够与淘宝构成竞争,PayPal也将可以在中国与支付宝展开角逐。支付宝的国际商户网络没有PayPal活跃。

  但Fiona Zhou表示,目前PayPal还难以从合作中立即获益,因为中国用户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大多数仍为国产。她说,从淘宝来看,它的海外产品还只占交易量的一个小部分,中国消费者购买海外产品的市场仍然处在早期阶段,时间还有些早。

国外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立法及监管实践初探——以PayPal为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PayPal公司及运作简介

   (一)PayPal公司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各类商业企业以及普通消费者对于安全、快捷、便利的网上支付需求越来越强烈。与传统支付结算领域中银行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的情况不同,在这场新的网上支付业务竞争中,不具备银行业务资质、但却提供类似银行的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独特的竞争优势。缘于高科技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不仅在技术实力上丝毫不弱于银行,同时在获取市场信息、提供多样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等方面比银行更具优势,因此在网上支付业务中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从全球视野来看,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业界中,PayPal无疑是目前最具实力、也是最具影响力的支付机构。PayPal于1998年成立,主要为个人或企业客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业务快速发展,其业务运作模式及商业拓展模式也因此成为第三方机构介入网上支付业务领域的成功典范。2002年10月,由于其出色业绩、潜在市场前景及品牌价值,PayPal被eBay全资收购,成为eBay旗下最主要的网上支付工具。PayPal目前已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为超过1.43亿个注册用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2007年第一季度,PayPal交易金额超过110亿美元。
在国内,PayPal于2004年8月在上海设立外商独资公司——美银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内支付网站于2005年7月11日开通,中文名称为“贝宝”。出于监管政策限制,该网站由PayPal与一家拥有互联网内容经营(ICP)资格证的内资公司合作运营。

    在电子商务合作方面,PayPal中国网站与网易、TOM在线、客奇集(Kijiji)建立了合作,并于05年8月25日与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网站eBAY易趣完成系统对接,开始为eBAY国内注册用户提供网上支付服务。PayPal在国内的业务运作模式基本和国外运作模式相似。

   (二)PayPal的支付业务模式

    PayPal的网上支付业务主要利用现有的银行账户和信用卡系统,为个人或公司提供以E-mail为注册模式的在线收付款服务。用户只需在PayPal支付平台上输入有效的E-mail地址和密码,即能顺利通过与该E-mail地址关联的银行账户实现资金划拨。由于PayPal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点对点之间的付款指示讯息,因而业内对其有“E-mail Money”之称。其支付业务模式具体如下:

    使用者通过简单的程序开立PayPal账户,即一种虚拟账户,然后利用银行卡,将金额存入所开立的PayPal账户中,而该虚拟账户本身则以使用者电子邮件信箱加上用户指定密码双重保护。当PayPal用户确定采用PayPal支付网上交易款项时,必须登录PayPal网站,并指定特定汇出金额,然后提供收款人电子邮件;接着由PayPal发出一封通知款项等待领取或转账的电子邮件给收款人(收款人必须也是PayPal用户,若受款人无PayPal账户,则该封通知E-mail信函会引导收款者登录至PayPal网站并要求其注册账户),此时交易将呈现冻结状况,直至收款人决定接受后,款项才随后打入收款人PayPal账户。收款人可选择在PayPal账户中留存该笔交易款项,以供未来支付其它PayPal用户账款之用,或要求PayPal通过支票或其他方式将账户内的款项转化成法定资金汇给自己。

PayPal支付流程示意图:

图注:虚线部分表示虚拟资金流,即此时并不发生法定货币资金的流动,只是PayPal在付款方和收款方的账户中分别增减账户余额。在PayPal交易模式中,法定货币资金交易仅发生在付款方对PayPal账户充值以及收款方要求提现这两个环节

   (三)PayPal网上支付模式对现行支付结算体系的影响

    类似PayPal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电子商务尤其是小额C2C交易的网上支付需求,凸现了旺盛市场潜力,业务迅猛发展。事实上,早在2002年2月,根据美国Gartner公司的调研显示,PayPal已成为网上个人对个人(P2P)支付方式中应用最广、最受消费者信赖的支付方式。

    但从另一方面,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行为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有可能影响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其潜在的支付风险和法律风险正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同步增长。这种风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和支付风险

    由于付款方须先向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付款,但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并不需要即时对收款方付款;即使收款方确认收款行为,也可能并不要求将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账户内的余额兑换成法定货币资金,因此随着交易量的逐步增大,由于收付时间差的存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很容易获取巨额资金沉淀。尽管目前对这种沉淀资金是否属于存款还存在争议,但不论其性质如何,如果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发生经营风险,则可能影响这些沉淀资金的安全,损害买卖交易双方的利益;而一旦注册用户和沉淀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很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

    2、发行类似货币功能的交换媒介,可能干扰货币流通

    从以PayPal为代表的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流程可以看出,法定货币资金交易仅发生在付款方对虚拟账户充值以及收款方要求提现这两个环节。实际上,从PayPal支付交易的本质来看,就是客户以法定货币购买数字资金(即对虚拟账户充值,数字资金可视为一种电子形式上的交换媒介)后即能用该数字资金购买不特定卖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该数字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类似货币的广泛的支付能力。如果这种电子货币的发行量和使用范围达到一定规模后,可能会影响法定货币的发行和流通。

    3、涉及开立结算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变相突破特许经营限制

    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为交易双方开立虚拟账户,并通过对虚拟账户充值后以电子货币为载体进行账户间的支付交易结算,完成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款项划拨,这一支付过程完全是在其内部完成的。这就在事实上突破了“支付结算”业务由商业银行专营的限定。尽管这种“支付结算”服务仅限于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登记注册的用户群体范围内展开,但如果其达到一定规模后,可能对银行正常支付结算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4、可能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套现甚至洗钱的工具

    由于对网上交易的真实交易背景难以查证,且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难以确切核实,如果缺乏严格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资金非法转移、套现资金甚至洗钱的便利工具。收付款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平台顺利完成资金转移,从而达到非法交易的目的(如洗钱、贿赂、非法回扣等);此外,部分信用卡也支持虚拟账户充值功能,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易,由付款方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收款方收到款项后变现,从而达到非法套现的目的。
                        
    二、电子支付产业发展引发了新的监管课题

    从全球范围来看,尽管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程度不一,但在各国非银行机构从事网上支付业务尚属于一项新颖的业务。由于这类机构的业务涉及到资金吸存、转移以及支付结算服务,与部分银行业务相类似,引起了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视,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监管是各国普遍一致认同的原则。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发达的美国与欧盟地区,已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经营活动采取相应的立法及监管。但同时,更多的国家则对此类机构尚未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美国,监管当局倾向于将原有相关法律延伸适用至网上支付领域;而欧盟则倾向于将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视为一类新的机构,进行专门立法。尽管从整体而言,由于这类机构及其从事的业务尚无任何先例可供参考,因此对其立法及监管实践都处于摸索阶段。但美国、欧盟都认同网上支付类支付清算组织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对其监管与一般银行监管应当有所区别,且监管政策和措施应相对宽松。
                        

    三、美国的立法及监管实践

    (一)监管机制概况

    美国一般将从事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视为“货币转移业务”(Money Transmitters)。这类业务被界定为传统的货币服务的延伸,对其监管主要来自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在联邦层面,目前尚未有统一、专门的联邦法律进行规制,而是将原先有关银行保密以及反洗钱等方面法律的管制对象拓展至此类机构,要求其履行相应的登记、交易报告等程序。在州监管层面,33个州都对此类业务进行监管,尽管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但一般要求货币转移业务经营机构必须获得州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方能从事;对申请经营许可执照的程序和资质(如资本金等)作了相应规定,并且要求其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要求其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和安全。各州的监管当局不尽相同,金融监管机构、消费信贷监管机构、商业监管机构是较为典型的监管部门。

    (二)货币转移业务

    如前所述,类似PayPal这类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在美国被视为货币转移业务经营机构(Money Transmitters)。美国33个州都通过有关立法对货币转移业务进行监管或实施专营许可。各州法律对货币转移业务的定义基本相似,以亚利桑那州的立法规定为例,其认为货币转移是指:“销售或发行支付工具,为货币转移目的接受货币或转移货币,将一种支付工具或货币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支付工具或货币,或者替债务人接受货币以备偿付债务人的账单或为将来偿付之用。”这里“转移货币”包括发生在美国国内或跨境的通过支付工具、电报、电传、电子资金划拨、快递或其他方式发生的任何形式的货币转移。但是部分州如加利福尼亚和马萨诸塞州的货币转移法律仅规制跨境交易。

    货币转移业务在美国被视为是货币服务业务(Money Service Business)的一种类型。整体而言,从联邦立法层面而言,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包括了货币转移业务)的监管角度进行相应立法;而在各州立法层面,有的州则专门针对货币转移业务进行相应立法,但也有部分州并未对货币转移业务采取任何监管措施。

    (三)美国加强对货币服务业务(包括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的背景

    在美国,从事货币服务业务的机构(MSBs)一般特指非银行机构,其除从事货币转移业务外,还能从事销售支付工具(如旅行者支票、提供预付储值产品)、支付工具和储值产品兑现、外汇兑换等,但其不得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

    事实上,尽管货币服务业务在美国早已存在(如西联汇款在19世纪后半期就已开展业务),但是一直未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直到最近,货币服务业务才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非银行机构提供的货币服务业务对经济和金融服务业务的影响日益扩大。随着信息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非银行机构从事各类货币服务业务特别是网上支付业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些非银行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在整个交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交易规模和服务对象的日益扩大,已构成了整个支付结算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这类从事货币服务业务的非银行机构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对于非银行机构在从事货币服务业务过程中是否涉及资金吸存、侵犯客户权益以及数据信息安全等问题的不同理解和争论也促使监管机构深入研究、分析该类业务的实质,考虑对MSBs加强相应监管措施。

     二是加强打击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活动的需要。由于网上支付、在线汇款等新兴支付工具有快捷、匿名等特点,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不宜被追踪,而非银行机构提供的这类业务又通常游离于正常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之外,对其资金流向和交易背景难以查证,导致某些恐怖分子或犯罪集团利用MSBs从事洗钱以及其他金融犯罪活动。“9·11”事件迫使美国监管当局加大反洗钱力度,并将MSBs纳入反洗钱监管的对象范围,要求其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类似银行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四)美国目前关于货币转移业务的法律框架及主要规定

    1、联邦立法

    在美国联邦层面,并没有专门针对货币服务业务的统一立法,相关监管规定主要在其他法律(如银行保密法、爱国者法案)中体现。具体规定有:

    (1)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银行保密法(美国法典第53章第31编)于1970年经美国国会通过,旨在打击反洗钱以及其他金融犯罪活动。银行保密法授权美国财政部制定关于特定金融交易的信息记录和交易报告的具体规则。美国金融犯罪监管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简称FinCen)负责具体执行银行保密法第2编(美国法典第53章第31编第5311-5330条)及相应联邦规则第31编第103部分的有关规定。“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制定了《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对银行保密法中关于反洗钱的相关条款作了修订,加强对跨境洗钱和金融领域恐怖活动的监管。银行保密法中的报告和交易信息保存条款适用于银行、存贷机构、信用机构和货币服务机构。银行保密法要求这些机构对某些交易必须保存交易记录并形成报告文件,归档保存。这些报告需提交给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监管网络(FinCen)。金融监管网络根据提交的信息对此进行分析,并向决策者提交国内外洗钱活动的发展现状、趋势的分析报告。银行保密法要求所有的MSBs必须在金融犯罪监管网络登记,建立自身的反洗钱工作规程,履行现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并遵守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关于外国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将会受到民事和刑事处罚。这些处罚包括一定金额的罚款甚至是一定年限的监禁。在某些特定情况下,MSBs还可能对它的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

    (2)登记要求

     除非个别例外情况,所有的MSBs都必须在财政部登记。仅为其他MSBs提供代理服务的机构不需登记。但在提供代理服务的同时又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的机构也必须登记。MSBs的所有者或控股者负责履行登记手续。相关登记表的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并由所有者或控股者正式签署。原有MSBs必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记。在此之后提供货币服务的MSBs则应在提供服务日起180天内履行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必须隔两年检视一次。

     在某些情况下MSBs必须重新登记,如所有者或控股者、投票权、资产权益发生变化,代理人数量增长超过50%等。登记文件和相关文档必须在美国境内保存五年。违反登记要求的行为可能会处以民事或刑事处罚。

    (3)代理人名单

    作为登记规则的一部分,MSBs需向金融犯罪监管网络或其授权机构、美国税收征管机构(IRS)提交代理人名单。该代理人名单必须包括每一个代理人及其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提供代理服务的类型。此外,除非该代理人在2000年3月以前已开展代理业务,否则代理人名单中必须包括提供代理服务的交易总额、该代理机构在存款机构的开户及相关信息、成为代理人的时间以及该代理人的分支机构及复代理人。代理人名单必须于2002年1月1日前提交,并于今后每年1月份前对该代理人名单进行修订。代理人名单必须保存5年。违反此规定会处以民事或刑事处罚。

    (4)反洗钱要求

    根据美国《爱国者法案》的要求,MSBs必须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规程以防止其提供的服务成为洗钱以及恐怖组织的金融活动渠道。具体规则在联邦规则第31编103.125中。每一项反洗钱工作规程必须与可能发生的洗钱风险系数相适应。洗钱风险系数由该MSB所提供服务的规模、交易量、种类以及营业场所等因素综合决定。反洗钱工作规程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述,并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根据BSA法案要求合理规划公司政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是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行为是否符合BSA法案以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规程的要求;三是提供从业培训,训练合格的工作人员;四是反洗钱工作规程必须不受干扰独立执行。

    (5)交易记录要求

    根据银行保密法的规定,对同一天内通过各种不同支付工具向同一客户转移的金额超过3000美元或以上的交易记录必须保存。该项规定包含在联邦规则第31编103.33中,要求MSBs确认发起或接收支付指令的交易者的身份。并且,该确认信息中需包括交易者的姓名、地址、身份认证类型、以及纳税号。如果MSBs察觉该交易是代理他人行为的,必须提供该被代理人的相关信息。该类交易的原始记录、微缩胶片、其他形式的复本或者电子交易记录等应保存五年。

    (6)现金交易报告(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s)

    根据联邦规则103.122,如果MSBs在一天内对同一客户的现金收付超过10000元,则必须履行现金交易报告。一天内多笔代理同一客户的交易将被视为一笔交易。该报告必须自交易发生之日起15天内提交,并自报告日起保存五年。

     (7)可疑交易报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

    根据联邦规则第31编103.20有关规定,MSBs需要对违反法律或规则的交易履行可疑交易报告。如果MSBs怀疑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是可疑的,并且该交易所涉金额超过2000美元,则必须履行报告义务。此外,MSBs也可以报告任何其认为涉嫌违法的交易。可疑交易报告自发现可疑交易日起最迟不得超过30天。相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通常情况下,可疑交易报告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要求(除非特例情况),MSBs可以不通知该可疑交易报告所涉的当事人。

    (8)外国资产控制(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根据联邦规则31编第五章和其他相关命令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MSBs确认并冻结特定国家、恐怖分子、毒贩和其他特定个人或机构的财产。并就MSBs如何遵守OFAC的有关规定提出了相关操作指引。

    2、州立法

    从美国各州来看,尽管不同州立法之间存在差异,但其对货币转移业务较为一致的监管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必须事先获得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必须声明该机构具有良好经济状况、商业经历、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以及在机构特点和管理方面能获得公众信任,并且其愿意并能够以合法合规方式开展业务。经营许可每年重新登记一次。

    (2)机构必须持有一定金额的担保债券或保持相应流动资产以保护客户资金。

    担保债券金额是机构业务规模而定,通常为2.5万美元到100万美元不等,同时其净资产需维持在一定水平(如德克萨斯州要求的净资产为50-100万美元),并且通常被许可人的办公机构或其代理机构的数量应与其净资产保持一定比例。另一并不普遍的做法是要求货币转移业务经营者获准的对外投资额应不低于其对外发行的未到期的支付工具的市价总和。

    (3)被许可人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及财务状况。

    (4)被许可人必须接受监管机构的定点检查。

     (5)如果被许可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问题,涉嫌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要求经营其业务,则该许可执照有可能被吊销。

    3、《统一货币服务法》(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

    由于美国在联邦层面并没有针对货币服务业务进行专门立法,而是将其与其他金融业务进行集中立法,且相关监管规定较为分散;在州立法的层面虽然有相关专门规定,但是各州之间的法律存在差异,在跨州业务上经常会遇到一些立法上的冲突。由于货币服务业务在业务运作(如互联网交易的无地域性)及业务主体(一般由非银行机构从事)等方面具有特殊性,美国国内现行的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这类机构及业务的监管。因此,为针对货币服务业务的特点进行专门立法,同时统一各州关于货币服务业务的法律,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其2000年8月的年会上讨论通过了《统一货币服务法》。该法将货币服务业务种类主要划分为三类,即货币转移业务、支付工具和储值产品兑现以及外汇兑换业务,分别规定了相应的业务许可要求;并从检查制度、报告义务、交易记录、投资许可、处罚及行政救济程序等方面对货币服务业务提供者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统一州法委员会”只是一个由法学家和相关人士组成的民间机构,其制定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只是一部示范法,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各州通过各种方式将其采纳为州的立法,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只有爱荷华州、维尔京群岛和华盛顿采纳了该法案。

    (五)美国对PayPal的监管实践

    在PayPal的早期发展阶段,美国各州监管当局并未对PayPal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但当2001年末和2002年初PayPal申请公开发行上市时,关于PayPal所从事的业务是否违法成为当时一个争论的焦点。

     1、PayPal触及的核心问题——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未经授权从事货币转移业务以及被控违反美国“爱国者法案”。

    (1)非法从事银行业务

    2000年7月,纽约州银行管理局指出PayPal将资金留存在客户账户中以备日后使用属于非法经营银行业务。PayPal不能提供这种特许经营服务。管理局的这一立场在2001年1月被再次重申。加利福尼亚和爱达荷州等其他部分州也警告PayPal可能涉嫌非法从事银行业务。

    (2)未经授权从事货币转移业务

    对PayPal更为直接和严厉的指控是其未经授权从事货币转移业务。路易斯安娜州于2002年初勒令PayPal未获得授权之前不得继续在该州从事相关业务。如果PayPal不能根据要求获得许可,则其将受到每日1000美元的处罚。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和爱达荷州也几乎与此同时对其在本州未经授权从事货币转移业务的行为进行调查。

    在2001年以前,货币转移业务一直被视为一项微不足道的金融业务而被监管部门所忽视。但随着PayPal以及西联汇款等机构货币转移业务的快速发展,其对社会公众包括消费者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以对货币转移业务经营者的监管要求来监督、管理非银行机构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经营行为,逐渐成为各州的重要监管指导思想和原则。

    (3)被控违反“爱国者法案”

    美国“9·11”事件后,为加强对恐怖活动的打击,美国出台了“2001年为团结和强化美国而提供有效措施抗击恐怖主义法案”,即“爱国者法案”。颁布该法案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大反洗钱力度和措施,打击利用美国境内机构从事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资助的行为。

    美国司法部于2003年3月下旬通知PayPal的母公司eBay,指出依据该公司年度报告,其自2001年10月自2002年7月间所进行的部分网上支付业务,已违反爱国者法案关于禁止移转“因犯罪所得”或“意图供非法行为所用”资金的有关规定。据查,2002年PayPal约有6%之收益来自网络赌博。因此,如何及时、有效监控货币资金转移,防止恐怖分子或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支付方式轻易转移资金使其犯罪得逞等,这一系列与国家利益和打击犯罪相关的问题逐渐引起了监管当局的重视,这也是促使监管当局加强对PayPal等从事货币转移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监管力度的主要原因。

    2、PayPal的应对措施

    针对各州日益严厉的监管趋势,PayPal采取了相应措施积极应对。

    (1)关于涉嫌非法从事银行业务

    PayPal一方面积极改变其相关资金运作模式,以符合有关法律要求,一方面积极与各州监管当局进行沟通,寻求和解。以纽约州为例,2002年2月,PayPal向该州银行管理局解释,自2001年1月以来PayPal将客户的资金留存在PayPal自身账户中的业务运作模式已有了较大改变。同年3月7日,在PayPal提交的详细说明材料中,其提到了客户交易资金的五种运用方式;并且,认为PayPal是根据其与客户的使用协议支配资金的,该使用协议使PayPal和客户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合同关系,PayPal只是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按其指示行事,而非从事银行业务。其中,五种资金运用方式为:

    一是将资金存入客户的银行账户中,客户可以通过借记卡获取;

    二是PayPal的代理行(well fargo 银行)通过电汇将资金汇入客户的银行账户;

    三是PayPal的代理行(well fargo 银行)向卖方寄送支票;

    四是将该资金以客户名义购买PayPal货币市场基金;

    五是与其他客户资金存入一个或多个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银行,该笔资金的账户(FBO)以“PayPal——客户利益代理人”名义开立.

    其中第四和第五种方式仅限于当客户并未直接指示PayPal立即支付交易资金时方才适用。

    PayPal认为,其货币市场基金由非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进行运作,严格根据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关规则运作并受其日常监管,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PayPal的用户使用协议声明,就FBO账户中的资金而言,PayPal仅仅是客户的代理人而非从事银行业务,且FBO账户是一个无息银行账户,因此PayPal不可能从中获利,并且该资金也不会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PayPal同时指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也认为用户使用协议有力地支持了PayPal和其用户之间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且,PayPal认为纽约州根据银行法第131条而制定的案例法也支持,一定有实力、专营某些业务的商业机构(无论是个人或公司)可以被赋予某些银行的职能,但赋予这些银行的职能显然并不能认为他们是在经营银行业务。PayPal的主营业务在于提供支付处理服务,提供货币市场基金和将款项存入FBO账户只是PayPal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的必要附属措施,并不能据此认定PayPal在从事涉及到受监管的银行业务,如经营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相关的业务。综合上述各种因素,PayPal认为其并构成非法从事银行业务。

    (2)关于货币转移业务的授权许可

    PayPal一方面积极向要求获得授权许可的州提交许可申请;另一方面在未获州许可前,暂停部分州的业务(如PayPal在加利福尼亚暂停向国际账户转移资金)。目前,PayPal在美国本土已经取得了包括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在内的33个州监管当局的业务经营许可。

    (3)关于被控违反“爱国者法案”

    PayPal的母公司eBay对此事件已发表声明,主张PayPal一向信誉良好,并未触犯爱国者法案;且其因网络赌博所获收益金额并未达官方公布数字。

    3、监管当局的最终态度

    纽约州银行管理局在综合各方因素考虑后认为,从PayPal新的资金运作模式和通过用户使用协议与客户建立的关系来看,其与PayPal以前直接获取客户交易资金并在收到资金后并不向卖方支付的运作方式有很大区别,并不能据此判定其非法从事银行业务。但是,管理局同时强调,将继续对PayPal所从事的支付服务保持关注。

    此外,早在2002年,美国一家调研资讯公司Gartner的分析家指出,许多州监管机构非公开表示PayPal今后势必涉及到相关监管问题,最终可能会演变为银行机构接受监管,以确保消费者和商户的合法利益。

    从整体来看,尽管PayPal目前在网上支付业务领域已成为颇具规模和知名度的国际性机构,但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美国监管当局有意向将这类非银行网上支付机构作为一个银行机构进行监管。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新颖的网上支付业务运作模式使监管当局遭遇到监管难题,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逐步摸索监管措施。总体而言,美国目前是在维护市场自由运行的市场经济原则下,根据相关货币转移以及有关打击洗钱、金融犯罪等方面的法律在有限度范围内对网上支付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管,尚未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

    四、欧盟与英国

    (一)监管机制概况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将类似PayPal的网上支付机构视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ELMI),要求其在电子货币发行、电子货币交易清算、电子货币回赎等方面接受相关法律管辖,受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从整体上来看,ELMI主要受《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指令》管辖,同时还受到电子商务指令、数据保护指令、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等法律的管辖。此外,各国的金融服务法律对此会有国内的一些具体规定,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

    (二)电子货币发行指令

    在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最主要的监管法律来自“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指令”。该指令对ELML的资本金、资金流动性、系统安全、对外投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以及相关商业行为限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1、电子货币发行机构

    除银行等传统的信用机构外,只有专门设立的ELMI才能发行电子货币。ELMI是经监管部门授权经营电子货币发行业务(包括交易、回赎电子货币)并受相应监管的信用机构。尽管其也被视为“信用机构”(Credit institution),但不同于从公众处吸收存款、其他可支付资金并从其自身账户对外贷款的传统信用机构(如银行)。

    2、电子货币的含义

    电子货币是指储值在电子设施中代表一定货币价值的支付工具,其金额根据所收到的(法定)货币资金发行,可被除发行机构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所接受,发行机构应在持有人要求回赎时返还相应(法定)货币资金。

    3、从业限制

    ELMI只能从事与相关金融或非金融业务相关的服务,如管理、运营电子货币和其他与发行相关的业务;发行并管理其他形式的支付工具,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信贷业务。ELMI还可以为其他公众机构或企业提供电子设施数据存贮服务。

    4、投资限定

     ELMI不得投资其他企业除非该企业从事与该ELMI电子货币发行或销售相关的运营或其他辅助业务。ELMI可以购买不低于其电子货币债务的相关资产,但该资产仅限于零风险和具有充分流动性的资产、A级信用机构的定期存款及其它特定的资产。所有购买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

     5、回赎

     电子货币持有人可在有效期内要求发行机构以同等货币价值通过现金、支票或免费转账等方式回赎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发行人和持有人的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回赎条件,可以设定允许回赎的电子货币的最低限额,该最低限额不得超过10欧元。

     6、初始和持续自有资金要求

    ELMI的初始自有资金不得少于100万欧元,其持续自有资金在任何时候不得少于现有其现存电子货币债务或前六个月月均对外电子货币债务这两者中较高值的2%。如果ELMI自设立之日起营运未满六个月,则在此期间其自有资金不得少于现有其现存电子货币债务或六个月预定电子货币发行总额这两者中较高值的2%。预定电子货币发行总额根据ELMI向监管当局提交的业务计划而定。

    7、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

     ELMI必须具有合理和审慎的管理机制、政务处理和会计程序以及良好的内控机制。
在“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指令”中,特别提到了对发行机构通过发行电子货币所吸收的资金是否构成从事存款业务的问题。根据该指令,如果所吸收的资金立即转化为电子货币,则该资金不构成持有人在发行机构处的存款。

    (三)英国对PayPal的具体监管实践

    PayPal(欧洲)公司在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登记注册,经其授权认可并受其监管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业务。由于欧盟执行“单一执照”制度,因此,只需向其他欧盟国家申请后即可获准从事类似业务。在欧洲,目前PayPal(欧洲)已获得英国、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等国家的业务经营许可。除遵守ELMI指令要求的各项规定外,在英国,PayPal(欧洲)还必须遵照下列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以符合有关监管的要求:

    1、资本金

    PayPal(欧洲)必须承诺确保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以便回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

    2、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PayPal(欧洲)负责重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得到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批准。高层管理中对于不同业务应有不同的责任划分。

    3、系统要求

    PayPal必须符合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关于人员雇佣的有关政策,其系统应能防止未经授权的电子货币使用。

    4、对外投资要求

     PayPal的对外投资仅限于高流动性以及低风险性投资领域。

     5、商业行为要求和限制

    PayPal必须遵循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规定的商业准则,例如建立处理客户投诉的机制和适当的风险监控机制。电子货币的发行必须独立、合法并实质上与其他业务相分离。

    五、不同立法和监管实践比较及对国内的借鉴意义

    从上述美国、欧盟(英国)不同的立法与监管措施来看,两者的立法和监管理念存在较大差异。尽管PayPal(美国)公司和PayPal(欧洲)公司都使用相同的技术,提供同样的服务,但在法律上,美国将PayPal公司视为客户的代理人或支付中介人,认为通过PayPal交易并不涉及到资金交换,PayPal只是根据客户指示对客户资金进行汇划或转移,尽管其采用了先进的互联网交易渠道和交易方式,但本质上仍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而欧盟则将其视为一类新的机构——即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将通过PayPal系统完成的交易看作是资金交换——现实的货币转换成电子货币,或者电子货币转换成现实的货币。

    尽管监管理念不同,相关的立法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是在监管重点上,这两者在立法和监管模式上体现出很大程度的趋同性,集中在机构准入管理、内部审慎运营、交易资金安全、客户利益保护以及反洗钱和打击金融犯罪等。而这些方面也是确定电子支付监管体系的立法原则和监管思路的因素。

    我国目前正处于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初期,各项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建议国内在立法和监管实践中,根据实际国情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国外监管理念和经验,逐步形成健全的电子支付监管体系,推动国内电子支付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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