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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协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图)国际法协会
国际法协会
国际法协会于1873年10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原名国际法改革和法典编纂协会,1895年改用现名。国际法协会总部认在伦敦,现在包括50个国家分支机构和1个执行理事,主席是哈德利的Slynn勋爵阁下。1950年于哥本哈根修改章程,1958年于纽约再次修改章程。该协会的宗旨是:研究、阐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进行比较法的研究,对解决法律抵触问题及法的统一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国际间的了解与合作。该协会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

目录

主要活动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1995年11月2日至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胡锦涛访问罗马尼亚,在罗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协会举办的报告会上发表题为《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推动进步》的演讲。
1995年11月2日至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胡锦涛访问罗马尼亚,在罗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协会举办的报告会上发表题为《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推动进步》的演讲。
国际法协会的主要活动是,在每两年举行一次的大会之间举办区域研讨会。这些会议讨论范围比较有限的议程,通常对研究各种国际委员会将向大会报告的题目作出贡献。每次大会之后发表一份报告,其中载有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大会期间工作会议上的讨论提要以及在大会结束时由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全世界的公私营机构广泛引用这些报告和委员会的研究工作。在国际法院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中也提到国际法协会的工作。

国际法协会截止2006年已举行了67次国际大会,其中许多大会给国际法领域带来了历史性的进展:《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规则》(1877年,安特卫普);关于保护外侨财产的公约草案(1932年,牛津);第一部国际河流法大全(1966年,《赫尔辛基规则》);《关于外交和领土庇护的公约草案》(1972年,纽约);《国家豁免仅公约条款草案》(1982年,蒙特利尔);《关于空间碎片造成的损害的国际文书》(1994年,布宜诺斯艾利斯)以及其他许多成绩。

历史大事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际法协会(图)国际律师协会亚太区主席、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朱庆华
国际律师协会亚太区主席、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朱庆华
国际法协会通过其空间法委员会对外层空间国际法的编纂和不断发展作出了贡献。空间法委员会是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之后不久成立的,1958年在纽约举行国际法协会第四十八次大会期间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在此后举行的各次大会上,空间法委员会主要处理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和外层空间活动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以下所列是空间法委员会工作中最重要的里程碑

(a)第53次大会,布宜诺斯艾利斯,1968年。就“外层空间”(到1967年1月27日达到的最低近地点及以上所有空间)一词的含义:通信卫星;航天器的登记通过的各项决议;

(b)国际法的现状及其他文章,1973年,此书是为了纪念国际法协会成立一百周年而发表的。其中关于“空间法的现状”一章,由空间法委员会报告员撰写;

(c)第56次大会,新德里,1974年。委员会讨论了直播卫星的问题。

(d)第57次大会,马德里,1976年。提出并讨论了关于直播卫星遥感卫星的报告。就这两个议题通过了决议。

(e)第58次会议,马尼拉,1978年。提出了关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界的报告,包括根据《1976年波哥大宣言》进行的有关地球静止轨道的讨论。会前向委员会成员分发了调查表,并在马尼拉的工作会议上对答复进行了分析。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的一项决议宣布,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外层空间活动领域中的专家均已承认,海平面100公里以上的空间为外层空间。另外这次会议还建议对解决空间法纠纷进行研究;

(f)第59次大会,贝尔格莱德,1980年。会议讨论了两个议题: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界,包括一份着重解释地球静止轨道法律性质的调查表;解决空间法纠纷,包括一份工作文件和一份调查表;

(g)第60次大会,蒙特利尔,1982年。空间法工作会议的第一部分讨论了有关在解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主导原则方面的冲突的报告。按照惯例,已提前向成员分发了调查表并将答复收入报告。调查的问题主要侧重于对下述问题的解释:“人类共同财产”的概念、“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在实施该协定规定的国际制度之前是否应暂停开发月球资源。调查表还载有一些需由关于调解空间法纠纷公约草案来处理的基本问题。对于强制管辖权以及执行判决和裁决的问题,给予了特别注意。在会议报告中发表了对这些问题的答复;

(h)第61次大会,巴黎,1984年。对关于调解空间法纠纷公约初稿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特别是审查在这个公约中加入一个载有调解纠纷条款的附件并在该文书的案文中确定有约束力和无约束力的调解纠纷程序的可能性。委员会主席就外层空间的军事用途提交了一份报告,他在报告中列入成员国对调查表的答复。这份工作文件在会前分发;

(i)第62次大会,汉城,1986年。委员会主席编写了一份讨论文件,介绍了最近为加强旨在促进外层空间军备控制的现行规则所作的努力,此后就最近的动态作了一次发言。在这次会议上,委员会提出的着手研究空间碎片所涉法律问题的想法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国际法协会(图)中国国际法学会
中国国际法学会
(j)第63次大会,华沙,1988年。委员会主席就对空间军事活动法律规则的解释提交了一份报告,报告中载有对主席早先分发给成员的问题的答复。报告员提出了题为“外层空间活动的环境方面-保护法律和措施的现状”的报告,谈及条约法的现状;习惯法和一般性法律原则的现状;对未来的建议;对国际法协会空间法委员会今后工作的具体建议。同以往一样,包括了对这份报告提出的看法。这次会议还就这两个问题通过了决议。其中一项决议宣布,急需确定不允许对空间站本身或在空间站之上的军事使用的种类。每二项决议委托委员会交换意见,以拟定拟在下次会议上讨论的关于空间碎片法律方面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并审议着手拟定一项公约草案的可能性。这项决议还建议可考虑把这个主题列入外空委员会的议程;

(k)第64次大会,澳大利亚昆士兰,1990年。空间法委员会参与了华沙会议决议所委托的任务。华沙会议之后不久,委员会主席和报告员就澄清法律现状和对今后提出建议向成员提交了一个问题一览表。根据收到的答复和主席及报告员本人的意见,报告员向第64次大会提交了报告。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建议着手拟定关于空间碎片的国际文书的工作,以供1992年大会审议,并建议工作中应考虑到下述原则和指导方针:

一.在对付空间活动造成的环境风险方面开展合作和秉诚谈判的基本义务
二.确保空间活动不对个人、物体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对本国辖区以外的地区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
三.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交换资料、磋商并配合以尽量减少现有空间碎片并防止今后生成空间碎片的义务;
四.竭尽全力以迅速、友好的方式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并在此种努力失败时诉诸仲裁或裁决以求得最后有约束力的调解的义务;

(l)第65次大会,开罗,1992年。报告员提交了最后报告和关于保护环境免受空间活动造成的损害的国际文书第三稿其中载有“拟议文书的主要框架”并根据昆士兰会议通过的决议所建议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该文书草案A部分载有一些定义,B部分有识之士及适用范围,C部分消防该国际文书涉其他协定的协调一致性,D部分述及一系列与防止空间碎片有关的义务(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E部分消防纠纷的调解,并对国际法协会《关于调解空间法纠纷公约》(1984年,巴黎)在某些假想情况下的适用作了规定。报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由此产生的决议以此为基础继续进行工作,以便达成一份提交第66次大会的最后案文;

国际法协会(图)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m)第66次大会,布宜诺斯艾利斯,1994年。继开罗会议两读之后,大会通过了一份报告和关于保护环境免受空间碎片造成的损害的国际文书最后案文。标题中的“空间活动”一词改为“空间碎片”,前者在开罗会议之前一直使用,据认为范围过广。这个文书体现了前几次会议所通过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并补充了关于国际责任和赔偿责任的规则。它反映了国际法协会空间法委员会的想法,该委员会在起草过程中不断征求了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并与法律和科学领域中的其他外层空间法专家经常交换意见。考虑到这个问题的跨学科性,空间法委员会依靠了三位科学顾问的帮助。这次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国际文书,并请联合国秘书长将该文书及报告转发给外空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的政府机构及私人机构,供进一步审议;

(n)第67次大会,赫尔辛基,1996年。在这次大会之前,两次传发了关于调解与空间活动有关的纠纷的报告草稿。这份报告考虑到早先分发给各成员的一份调查表。报告员提交了一份报告,着重谈及自国际法协会1984年巴黎会议通过《关于调解空间法纠纷的公约草案》后的十年期间的变化发展。报告包括了委员会主席、联合国外层空间事物厅、著名法学教授和报告员的意见。报告还载有关于空间碎片一章,因为空间法委员会曾商定,应对这一问题经常进行审查。这一章还包括著名法学教授提供的投入以及报告员就此提出的意见。报告还根据主席对1996年4月一次纪念国际法院成立50周年的学术报告会发表的专题报告,进一步论述了空间碎片问题,另外还包括报告员的评论。

在一项最后决议中,赫尔辛基会议请空间法委员会在考虑到提交的报告和对报告讨论的情况下,拟定关于调解与空间活动有关的纠纷的公约订正草案,并连同评注意见将该草案提交1998年5月拟在中国台湾省台北举行的国际法协会第68次大会。1997年10月向委员会成员和科学顾问分发了订正草案案文,其中包括一个关于空间碎片法律方面的章节,征求第一轮意见。

国际合作编辑本段回目录

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于1990年给予国际法协会空间法委员会长期观察员的地位。自那以来,国际法协

国际法协会(图)节约水资源
节约水资源
会的这个委员会的一名代表一直出席外空委员会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并解释国际法协会围绕这个主题开展的工作。空间法委员会的科学顾问Dietrich Rex现在是外空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国际法协会空间法委员会的一些成员现在是或曾经是本国派到外空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的代表。国际法协会空间法委员会的成员出席了外空委员会在维也纳组织的学术报告会。

国际法协会空间法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了一些会议,通常都涉及一些极为令人关注的问题,与这些问题有关的现行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尚需进一步拟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印发一个出版物。以下所列是一些令人瞻目的活动:

(a)1979年慕尼黑关于调解空间法纠纷的国际学术报告会,由空间法委员会和国际空间法研究所合办。由CARL HEYMANNS VERLAG出版;

(b)1979年阿根廷科尔多瓦关于调解空间法纠纷的研讨会,与阿根廷高级国际研究理事会合作举办。1981年由该理事会出版;

(c)1987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国际法协会区域研讨会,其中一个题目与空间活动造成的环境风险有关。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律师学院杂志的特刊中刊载了会议记录,第四十八卷,第一号,1988年3月;

(d)1988年科隆关于外层空间活动的环境方面的国际学术报告会,空间法委员会和国际空间法研究所合办,由CARL HEYMANNS VERLAG出版;

(e)1988年,亚松森。空间法委员会报告员应邀担任美洲伊比利亚语国家航空法和空间法会议报告员,会议主题为特别参照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制度对外层空间划界。这次会议一致同意有必要对空间碎片所涉法律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f)1992年科隆关于载人空间飞行的国际学术报告会,与德国航天局(德空局)和德国航空航天研究所合作举办。空间法委员会以及国际空间法研究所的成员参加了讨论,讨论包括对一个联合实施的项目进行分析,项目的成果是有关这个问题的公约草案。由CARL HEYMANNS NERLAG出版;

(g)1995年科隆国际学术讨论会,纪念科隆大学航空法和空间法研究所成立70年并担任国际商法主席20年,题目是:“下一世纪航空法、空间法和国际商法展望”。空间法委员会的一些成员以及国际法协会执行理事会主席应邀作了发言。由CARL HEYMANNS NERLAG出版;

(h)国际空间法研究所学术报告会。空间法委员会的许多成员在国际空间法研究所的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i)1993年和1997年,达姆施塔特。空间法委员会主席及一些成员出席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欧洲空间碎片问题会议,他们所作的贡献反映在《国际法协会空间法报告》中;

(j)拉丁美洲航空法和空间法研究所。这个研究所的一些成员也是国际法协会空间法委员会的成员。1998年10月在里斯本举行的会议将调解空间法纠纷作为会议的题目之一,并邀请空间法委员会报告员担任下一次里斯本会议的报告员;

(k)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在空间法委员会报告员的指导下发起一具关于环境风险:空间碎片问题的三年期方案。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1] 国际法协会  http://www.ila-hq.org/

[2] 联合国 http://www.un.org/chines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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